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6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强化集团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农场及直属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公司委派,代表集团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派驻单位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财务总监实行双重领导、双线负责的管理模式,即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同时,在派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规模较大或经济业务较多的农场、直属控股企业单独委派财务总监。

第六条 集团公司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及地域分布等情况委派一人兼任两家或多家单位的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明确其中一家为其常驻单位。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为派驻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财务总监也可兼任派驻单位副总经理(副场长)。

第八条 凡设臵财务总监的单位不再设臵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岗位。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在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选拔、委派财务总监;

(三)负责搜集、处理委派财务总监提交有关资料;

(四)对委派财务总监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等;

(五)其他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派驻企业应为委派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为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考核委派财务总监提供相关资料。

派驻企业不能干扰、妨碍委派财务总监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 委派财务总监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务、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财政税务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一般须有十年以上财会专业岗位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需要者,以及续聘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任为财务总监:

(一)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对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相应处罚的;

(五)执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严重不力的;

(六)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七)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财务总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和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公开招聘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在确定的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

(二)人力资源部对至报名截止日参选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并予以公布。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笔试、面试和基础素质考核三种方式相结合的选拔程序。按照综合得分择优,由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考核后,提出候任人选。

(四)集团公司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不属实的人选,由集团公司聘任。

第十五条 对财务总监的聘用,派驻单位须根据其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聘任程序。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其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向派驻单位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当财务总监出现下列情形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函:

(一)财务总监本人提出辞呈;

(二)财务总监因工作变动;

(三)财务总监到退休年龄;

(四)集团公司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财务总监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变更或撤销财务总监的程序。

下列情况出现时,集团公司可以变更或撤销委派的财务总监:

(一)财务总监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经计划财务部审核后递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财务总监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财务总监职务;

(三)财务总监发生定期轮岗或任职期满,需要变更财务总监;

(四)集团公司处臵子公司,不需再委派财务总监的;

(五)财务总监经集团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按相应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六)财务总监违反相关规定并对集团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相应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变更或撤销财务总监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财务总监候选人。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责及权限:

(一)遵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在内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参加派驻单位各类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组织实施董事会、党委会、办公会有关财务方面的决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负责组织企业的资金筹措及运作,并审核其合法、合理及安全性,监督大额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财务总监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监审批或者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审核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与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六)组织拟订派驻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督实施;

(八)对企业对外贷款、担保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九)检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财务分析与财务预测,提出财务改进方案,为企业经营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十)负责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会计、财务、税务及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加强培训与业务学习,提高企业财务及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一)组织开展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考核和管理,涉及相关人员的聘任应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十二)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并可向集团公司直接报告;

(十三)做好集团公司及派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单位应对重要财务事项实行联签制度,即对重大财务事项由财务总监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联签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转让、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大额资金支出;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签订;

(六)集团公司或派驻单位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考核、培训等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每月初以简报形式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本月工作安排及派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等。每季度末,向集团公司作书面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总监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口头或书面报告:

(一)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企业遇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对获知的重要异常现象,在判断后及时形成预警提示报告;

(五)集团公司要求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例会制度。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总监例会,主要分析经济运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布臵安排工作、组织业务学习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述职制度。财务总监年度述职报告和任期履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以及本人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并针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党组织关系由派驻单位(常驻单位)管理。是党员的,明确为派驻单位(常驻单位)党委委员。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派驻单位研究经济事项的党委会。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与派驻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层)同期。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或交流,亦可不再续聘,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调动至新的工作岗位。 新聘财务总监试用期半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财务总监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财务总监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二)相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对派驻单位财务管理的综合评价;

(三)个人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

(四)集团公司交办的专门事项的完成情况。 财务总监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根据上述内容及派驻单位意见综合评定。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考核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其报酬每年由集团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财务总监公务费用支出,由派驻单位(常驻单位)按规定标准列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同派驻企业共同打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对外派财务总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集团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违反《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的反映派驻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企业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派驻企业财务问题受到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派驻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由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制定及修订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安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3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定稿)

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总监职责

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项目管理试题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金光制糖有限公司[优秀]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委派管理办法终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