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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平时作业国际劳务合作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劳务合作》平时作业

一、多项选择题(共5小题,2分/小题,共计10分)(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有多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

1、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获得俄罗斯劳务许可证:( ABD )

A.外国公民满18岁。

B.雇主根据劳务或民法合同,所引进的外国工作人员人数在其获得的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作人员的许可证所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C.外国公民满16岁。

D.在发放劳务许可证的申请书和递交的文件中没有不实的或虚假的信息,也没有联邦法律

第18条第9款所指出的情况。

2、下列关于劳务经营公司备用金的描述正确的是(AD

A.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劳务经营公司将被责令限期改正。

B.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劳务经营公司将被暂停经营资格。

C.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劳务经营公司被限期改正,逾期却不改正,将面临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劳务经营公司被限期改正,逾期却不改正,将面临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我国劳务输出发展不平衡表现在( ABCD )

A.市场分布不平衡B.行业发展不平衡

C.人员结构不平衡D.各省份劳务输出发展不平衡

4、我国现行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BD )

A.公安部门负责护照办理B.商务部门审查外派劳务项目

C.外事部门负责护照和签证的办理D.外事部门负责签证管理

5、下列各项是国际劳务合作合同关于中工资收入条款,请问可能存在风险的条款是(ABC)

A.总收入是3400澳元。B.可以收入3400澳元。

C.基本工资的定额要求是3400澳元。D.每小时工资是21澳元。

二、填空题(共20个空,1分/空,共计20分)

1回国交通费用保险、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雇用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国民年金(养老保险)。

2

3、外国人凭IPA可以合法加入新加坡。IPA该人士来新加坡工作的函件。外国人获得IPA后,可以进一步申请工作或就业准证。

4、为成功获取英国高技术移民方案工作许可,申请人保证能够在英国继续其所选事业的同时,还要在以下5个领域获取65分以上的成绩:教育资质、工作经验、以往收入、所选领域之成就、高技术移民方案优先申请项目。

5为受益人的境外劳务履约保证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5、在劳务合作中,我国劳务人员离境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以为受益人的境外劳务履约保证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三、简答题(共5小题,8分/小题,共计40分)

1、在俄罗斯雇主申请“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许可证”需要递交哪些文件?

答:为取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雇主或其全权代理人按照联邦移民局规定的格式,将申请直接递送或是通过挂号信邮寄至移民机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1)对于俄罗斯本国法人:

将其法人登记收入国家法人名录汇编的证明文件;

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2)对于外国法人:

法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开设分支机构证明复印件和委派证明复印件;

开设办事处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派证明复印件;

(3)对于个体经营者:

将其个人登记收入国家个体经营者名录汇编的证明文件;

证明个体经营者身份以及注册地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4)劳动合同草案或是能够证明与外国公民或外国伙伴达成有关引进外国工人条件的先期合同的文件。

(5)雇主为获得引进和使用外国工人的许可证而支付国家税收的单据。

2、韩国雇佣许可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决策机构。为审议和决定关于外国人劳动者雇佣管理和保护等主要事项,在国务调整室设立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同时,为审查外国人雇佣许可制的运营及外国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相关事项,在韩国劳动部设立外国人力雇佣委员会。

(2)计划制定。根据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外国劳动者引进工种及规模,劳动部负责制定引进外国劳动力计划,于每年10月1日前公布。同时,劳动部还要同外国人力政策

委员会指定的派遣国家签订谅解备忘录,接收外国劳动者求职名单。

(3)雇佣资格确认。对在本国国内申请招募劳动力、经职业介绍所介绍仍未能录用到合适劳动力的企业,由劳动部所属职业安定中心发给其劳动力不足确认书,允许其雇佣外国劳动者。

(4)申请雇佣许可。接到劳动力不足确认书后,企业向韩国人力管理工团申请外国人劳动者雇佣许可,并在职业安定中心推荐的外国劳动者名单中选择合适人员,领取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书。

(5)合同期限。雇主要利用标准合同书同外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最长可延至3年,3年后必须回国,回国1年后可再次入境就业。

(6)就业特例。对在建筑业、服务行业就业的具有探亲签证(F-1)的外国朝鲜族同胞,在雇佣程序及管理方面实行特例政策。

(7)同工同酬。外国劳动者与韩国劳动者实行同样待遇,禁止雇主对外国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

(8)出国保证。企业必须加入外国劳动者期满出国保险或者期满出国退职金信托,外国劳动者要加入回国费用保险和信托。

(9)惩罚措施。为提高外国劳动者就业介绍及雇用管理的实际效果,对企业要制定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的取消或限制条件。

(10)企业变更。当发生企业破产、停业、被取消或限制外国劳动者雇佣许可时,外国劳动者不能持续雇佣关系,外国劳动者可以变更企业。

(11)事后管理。为保证对外国劳动者实施有效的管理,要制定企业向有关人员报告、提交资料及政府进行调查的规定和权限。

(12)非法滞留者措施。根据政府对非法滞留者所采取的遣返措施,以2003年3月31日为期限,当滞留期间不满3年者可再延长2年;满3年不满4年者可在领取法务部再入境确认书后出国,再入境时与出国前滞留期间合并计算在不超过5年范围内,可按本法案就业。

3、日本“研修生”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1)研修生不受日本法律保护;2)研修生津贴、技能实习生工资总体偏低;3)部分不负责任的派遣企业不遵守规则,干扰了市场经营秩序;4)部分派遣企业在研修生选拔、培训方面重视不够,派出后疏于管理,发生问题不及时应对,导致事态恶化。

4、新时期中国劳务输出发展的有利因素有哪些?

答:1)经济全球化;2)加入世贸组织;3)区域经济合作的蓬勃发展;4)国家政策的扶持;

5)企业对外承包的发展。

5、在英国,雇主要解雇员工要注意哪些因素?

答:解雇是因实际情形所必须,而不是借故裁员另聘新雇员代之。解雇须按公司内部已订之一定程序进行。如受雇人员有工会代表则劳资双方须事先洽商。公司内部已不能供给适当的替代工作。不可因种族或性别歧视而予解雇。

四、结合我国国际劳务合作实际,就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至少写出6条修改意见)(30分)

答:

1、第十二条意见:增加第二款“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

理由:现实中大量劳务合作合同内容及劳动合同内容,尤其是相关的劳动报酬标准,均远远低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标准。

2、第十四条意见:增加第三款“服务合同应当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情形,不得滥用违约金约定,不得约定由劳务人员承担高额违约金。

理由:部分劳务合作企业利用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地位,肆意约定高额违约金,且违约金的发生情形极为苛刻。实践中基本上所有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案件,均涉及到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要求违约金,容易出现严重侵害劳务人员归国后的合法权益。

3、第十五条意见:增加第二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劳务合作合同以及服务合同内容进行监督,提出修改意见。

理由:现有劳务合作企业制定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多有违法之处。

4、第二十条意见:第二款修改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件,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扣押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劳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购买履约保证保险。”

理由:实践中劳务合作企业不仅仅明确的约定押金或担保,还有各种变相的担保形式,例如扣押房产证、每月由境外雇主扣除大量劳动报酬交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保管等。本条例禁止的形式应当更为广泛。

5、第二十一条意见:修改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该保险的费用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负担。

6、第三十四条意见:修改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个人征集、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的诉讼、仲裁信息。

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严重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资格。

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劳务人员,自其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予签发护照。

理由:不良信用记录应当彻底公开,而非定向公开,应当社会公众即可查询;应当尽量向所有可能掌握不良信用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征集不良信息;不良信用记录过多的企业应当被取消对外劳务合作资格。

7、第三十七条意见:第六项修改为“

(六)未审查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或者劳务合作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的;”

理由: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应当刚性,而不应出现“发现”、“要求”、“及时”等可操作字眼,否则极易被变通理解。

8、第三十九条意见:第二款修改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押金或者解除担保;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修改理由,不应仅仅包括抵押和担保。

9、第四十三条意见:增加第三款“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适用本条例。

理由: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日本、韩国工作的活动是通过研修生方式进行的,本质上属于对外劳务合作性质,且我国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达几十万人之众,应当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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