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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2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汽车保险与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之案例分析

摘要:在汽车保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由于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但很多人对如何才能获得赔偿不甚了解,因而造成自身经济的损失。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汽车保险汽车理赔理赔服务理赔细则

一. 汽车事故理赔

汽车事故理赔是指保险汽车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决保险补偿问题的过程。理赔工作是保险政策和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人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保险的优越性及保险给予被保人的经济补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理赔工作实现的。

二. 汽车事故理赔有以下几点意义:

首先,通过汽车事故理赔,被保人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得到实现,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在安定缴纳一定保险费用时,事故中所产生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等会及时扥到损失补偿的权利;

其次,通过汽车保险理赔,使人民生活安定,社会再生产得到保障,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经济损失,汽车理赔能使被保人心灵上得到慰藉,并得到相应的补偿,以重建家园,安定生活,对社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后,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保险承担的质量得到检验,汽车保险承担手续是否齐全,以及保险费是否合理,平时不容易察觉,当发生赔偿事件时,上诉问题就容易暴漏,只有通过汽车保险理赔,才能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进以及合法,和业务的提高;

最后,通过汽车保险的理赔,汽车保险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反映。在商业交

1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三. 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和服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与机动车辆相适应的理赔服务机制和模式,解决保险车辆在出险后的处理工作。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围绕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如接报案、勘察定损、立案、核损核价、理算、核赔、结案等展开建立了自己的服务模式。现在将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探索得比较成熟的理赔服务模式介绍如下:

(一)接报案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电话呼叫中心,负责集中处理客户的报案信息,无论客户以什么样的方式报案,其报案信息最终会汇集到该中心统一处理,还有很大型的保险公司还向社会公布了负责报案的电话呼叫特别号码。与传统的由承保单位分散接受报案的模式相比,其能够很快调度当地的现场查勘力量,很快核实信息,能够很好的发挥客户服务的作用。

(二)查勘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

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如果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保险公司一般交给当地的分支公司、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同时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等个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等。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收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三)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改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业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市场服务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异地出险,就地理赔,通保通赔”,即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直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报案,由其负责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单证理算等,投保地保险公司通过网上远程进行理赔,这样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

四. 我国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查勘、定损和理算结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少,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浅薄,保险公估业不发达,汽车修理市场比较混乱,社会信用环境差等。这种合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经验和方法不断传入中国,被保险人的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合并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率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处理繁琐的保险理赔工作,从而导致了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地下。保险公司这种合并的经营模式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养核心竞争力,走保险专业化的道路相比,是不

相适应的,差距很大。

2、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信访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导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五. 汽车理赔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做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缺不能获得保障;若遇到汽车遭窃的情况,应有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的赔款;如果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比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不能获得赔偿;对于保险标的转让,若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应该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以钥匙丢失为理由增加免赔率;车撞人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同志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车辆出险因未及时修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造假诈骗车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书社,2001

[2]陈欣,等.产业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02

[3]付铁军,杨学坤,汽车保险与理赔,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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