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草坪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23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赞皇县人民政府设立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县各相关部门,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1 第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

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

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28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

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

2 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大坝、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

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3

(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十七条 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赞皇县人民政府建立白草坪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4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定期联查制度。

第二十条 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嶂石岩、黄北坪、土门、许亭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

5 活条件;

(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引导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

(三)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6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水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

(二)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加强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白草坪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安排;

(三)监管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督促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

7 作;

(三)督促指导乡镇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白草坪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库区上游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采矿,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第二十八条 县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及时处置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

(二)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马嶂线等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的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县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库水源水质监测;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遇重

8 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

第三十条 县农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养殖场,控制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制定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和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促进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

(二)做好水源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加强马嶂线等库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

(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第三十三条 县旅游局应根据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

9 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移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广电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协助上述有关部门作好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花溪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

铁甲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介绍

关于观音阁水库水源地保护的提案

水源地保护制度

水源地保护方案

水源地保护条例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