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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2 08:33:30 来源:实施方案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样本)

**县***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样本)

一、场镇基本情况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迫切性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组织领导

四、场镇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要措施

1、治理目标

2、水源地保护的技术措施

(1)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

(2)加大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3)控制场镇的企业污染

(4)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5)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

(6)...........

3、工作步骤

五、资金筹措

推荐第2篇:某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xx县饮用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xx县饮用水地分为县城饮用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源地。xx县县城有水源地两处:①位于xx河xx段的2#(经度108。34ˋ30〝,纬度35。7ˋ20〝)、3#(经度108。20ˋ37〝,纬度35。7ˋ11〝)、4#(经度108。24ˋ42〝,纬度35。7ˋ31〝)、5#(经度108。24ˋ45〝,纬度35。7ˋ48〝)、6#(经度108。20ˋ40〝,纬度35。7ˋ25〝)五个渗透井,属于地下水水源地,1999年5月由xx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分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河道水域。陆域向两侧沿河岸纵深各50米,长度与水域相同。面积0.024km。)、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向上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向下延伸200米范围。沿岸纵深:两侧各伸展至分水岭。保护区面积1.1km)、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M的陆域,准保护区面积0.15km。)有标志,无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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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等防护措施。②位于三水河纸房段(经度10822ˋ40〝,纬度3508ˋ54〝)的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河道水域。陆域向两侧沿河岸纵深各50米,长度与水域相同,面积022km)、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向上延伸2000米、一级保护区下游向下延伸200米范围。沿岸纵深:两侧各伸展至分水岭,保护区面积10.1km)、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M的陆域)无批文、无标志,无护栏等防护措施属于在建的备用水源地。

乡镇水源地有四处分别是①xx供水站的xx水库(经度108。28ˋ13〝,纬度35。2ˋ1〝)水源地,保护区划已分待批,标志设置不规范。②xx供水站的xx沟(经度108。30ˋ9〝,纬度35。4ˋ7〝)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③xx供水站的xx河(经度108。25ˋ10〝,纬度35。11ˋ14〝)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待批,无标志。④xx供水站的xx河(经度108。14ˋ2〝,纬度35。15ˋ3〝)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为目标,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环境质量,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2。

三、保护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09年12月底,取缔xx河沿岸的非法沙石厂,使水水质有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90%以上。

(二)远期目标:到2010年底,上游水土流失现象和面源污染彻底得到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良性发展。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1月9日发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结合饮用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划定xx县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新扩改项目的废水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和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总量控制要求。

2、强化点源污染管理。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以法规、行政和经济手段鼓励发展轻污染、无污染项目,限止重污染项目进入保护区。强化污染源监测和环保处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连续、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并逐步向“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过渡,促使企业多治理少排污。

3、做好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加强绿化、保持水土、涵

养水源和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等,达到防止水体面源污染的目的。

4、注重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饮用水源地表水保护区和地下水保护区;监测因子按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频率每月一次。

5、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大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告示牌,在保护区内设置宣传牌,注明保护区的意义、管理规定和奖罚条款等,使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管理:

(一)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有关植被的活动。

(2)禁止向水域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水源地外500米范围,必须进入者应事先报请县环保局批准、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渗、防溢、防漏措施,安全行驶,防

止出现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污染事故。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5)禁止新(改、扩)建除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禁止设置油库,禁止设置旅游景点和商业网点,禁止进行露营、野炊和设置餐点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6)禁止在水域内游泳、进行水上体育项目、娱乐活动和未经县环保局批准的机动船只下水。

(7)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8)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活动,禁止直接在水域内洗刷车辆、衣物、器具及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9)禁止一切与河道清障和疏浚无关的采砂、取土活动; 禁止网箱养殖。

(二)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及改造项目必须按总量控制要求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达到要求,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产限排、转产、搬迁或关闭;禁止利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七、组织保障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管理规定实施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催办查办、奖惩和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与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

(2)县计划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的污染;负责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程向上资金的争取工作,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县建设局:负责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完善县城区河流两岸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在保护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

(4)县经贸局: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根据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划和本规定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帮助排污企业实施治理、转产、搬迁等

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建生产规模。

(5)县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负责方案中规定的沼气池、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

(6)县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7)县工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商贩;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

(8)县水利局:负责入库支流和库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负责取缔库区网箱养殖和机动采砂船;严禁放养禽畜对水质的污染;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加强取水许可证的管理;负责本方案入库支流和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落实。

(9)县卫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10)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机动船的管理,严防机动船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

(11)县林业局: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负责本方案水源水土保持综

合措施中荒山造林及植被恢复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12)县国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推荐第3篇:水源地保护制度

水源地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 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 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会同主管部门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水源地保护方案

上庄镇水源地保护方案

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如下: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进行相应调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工作小组,并安排专管人员进行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上庄镇人民政府

推荐第5篇:水源地保护条例

【导语】《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驻马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并与2017年3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步地方法规的诞生,不仅开启了我市民主法治的新篇章,也将对我市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提供了法治保障。

【正文】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是健康生活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市委高度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我市第一步法规进行起草修订,目前,这一部万众瞩目的民心法规将于今年的9月1日正式实施。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采取“总分结构”。第一章位总则部分共七条,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部门进行了说明。

(本文红体字不出配音,只出字幕,字幕在采访同期声中出整版字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内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总则部分七条细则的特点、说明了哪些内容?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第二章为水源保护,共11条,这11条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的保护范围以及违法行为。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损毁或者移动隔离防护设施。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限行标志。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得驶入限行区域;确需驶入的,应当在驶入前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建立应急防范设施,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

(二)采砂、非疏浚性河道内取土;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流、排水沟渠、滩地、岸坡堆放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粉煤灰、石末、秸秆和其他农业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七)毁林开垦、破坏植被;

(八)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二)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三)露营、野炊、放生;

(四)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五)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矿山开采;

(七)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风景区(点)及其游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旅游、游泳、垂钓、洗涤;

(三)与水库管理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等;

(二)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三)侵占或者损毁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以及损毁引水渠覆盖面自行引水、堵水;

(五)其他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矿山开采、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石材加工等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的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第二章的特点,着重介绍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准保护区的区分意义,以及对一些行为的明确违法认定的意义。

第三章共计10条,则在《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更细的明确了各级政府、环保、水政、农业、畜牧、林业、卫计委等多个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制定保护方案;

(三)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方案;

(二)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月的水质监测信息;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二)监测水库水位、入库水量等;

(三)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四)加强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实行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的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指导、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公安机关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监督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环水库周边的贫瘠土地等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建设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

(七)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八)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码头的管理。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五)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的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同时按照规定向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约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

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第三章在整部法规中的意义,对部门职责明确的意义所在,为什么还在二十七和二十八条中明确考核制度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这样的好处是什么。

本《条例》的第四部分就是法律责任部分,这部分共9条,对《条例》第二部分规定的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个墓穴三千元罚款;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每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区(点)及其游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责令设置;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洗涤不听劝阻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巡查和综合评估的;

(三)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时处理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的;

(六)不正确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需要,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部门行政处罚权委托水库管理机构。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第四章部分的特点,参照其他地方水源保护法,我市的法规处罚力度是大还是小,,能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可对处罚中的个别条款举例说明。

第五章也是本条例的最后一章共两条,个别用语进行解释和本条例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汇水面积是指雨水流向同一山谷的受雨面积。

(二)兴利水位线是指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为满足兴利要求在开始供水时应当蓄到的水位,亦称正常蓄水位。

(三)介水传染病是指由存在于人类粪便、污水和垃圾中的病原体污染水源,人们接触或者饮用后所导致的传染病,又称水性传染病。介水传染病病原体主要有三类:细菌、病毒和原虫。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期声】采访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法学专家: 1,第五章对专业名词或名称为何要逐一解释?

2,这一整部地方法规的特点,以及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作用。

【结束语】“欲流之清者,必浚其泉源”。保护饮用水水源,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既回应了群众的期盼,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地方立法权精神相符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是人民都应该学习贯彻遵守,而相关政府相关部门,则要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推荐第6篇: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其作用是保护水源地的补给水源水量和水质。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第三章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地方环境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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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重地 依法保护

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饮水安全 维护生命健康 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防治水污染 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珍惜水 保护水 让水造福人类 保障饮水安全 建设幸福** 保护饮用水源,造福**人民 保我一库清水 还你一生健康 保护水源 健康你我 保护水资源 生命真永远 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 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依法管水 科学治水 和谐用水 自觉节水 发展水利 改善民生

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依法治水 兴利除害 振兴水利 造福人民

推荐第8篇: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岫岩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和生产。作为生活饮用水源,为防止外界污染物的侵入,确保水源的清洁卫生,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特制定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岫岩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三、岫岩县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确定为取水点上游100米至下游100

米水域。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七、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设备;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九、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县水利局农水科,由农水科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岫岩县水利局农水科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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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乾济石管理公司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水源地污染,保障向西安供优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管辖地质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管辖区内所有地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全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城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向水体排放污水;

六、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他固体废物;

七、进行捕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物的活动;

八、在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妨碍泄洪、影响水势稳定的活动;

九、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十、拦河坝内禁止游泳、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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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重地依法保护

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保障饮水安全建设幸福**

保护饮用水源,造福**人民

保我一库清水还你一生健康

保护水源健康你我

保护水资源生命真永远

保护水源就是保护生命

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和谐用水自觉节水 发展水利改善民生

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依法治水兴利除害振兴水利造福人民

第11篇: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保护水源免遭污染,确保广大老百姓获得清洁、卫生、有益于健康的饮用水。

2、保护水源有利于群众生活用水,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证人畜健康。

二、适用范围

1、本镇现有水源及其防护带以内的区域。

2、划归本镇管理的可开发利用的水源区域。

三、制度细则

1、水源的卫生防护

在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区,在防护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

2、在水源地外围不小于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排污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垃圾,使用农药、化肥。

3、水质监测

定期对水源地的周边环境进行巡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12篇:农村水源地保护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一是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地方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是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集中式指南》《分散式指南》等文件,自2015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要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针对因人类活动影响超标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提升水质监测及检测能力。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结合《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落实,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四是防范水源环境风险。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参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三、健全农村饮水工程及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源保护资金;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用电用地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进县级农村供水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和维修养护基金建设,保障工程长效运行,确保饮水工程安全、稳定、长期发挥效益。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明确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指导、督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威胁供水安全的行为;规范开展水源及供水水质监测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供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抓紧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因地制宜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管理,组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五、强化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地方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8日印发

第13篇: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一章 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

第一条 基本情况

2007年,我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2个,供水服务人口4.91亿,占全国城镇人口的83%。南方地区以地表水水源地(含河流型与湖库型)为主,北方地区以地下水水源地为主。从取水量来看,湖库型水源地取水量最大,地下水型水源地取水量相对较小。

第二条 水质特征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氨氮、溶解氧、铁、锰、CODMn、石油类等。湖库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总磷、总氮、CODMn、BOD5等。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污染特征:按受污染物影响的水源地数量统计,地下水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因子依次是氟化物、铁、锰、氨氮、硫酸盐等。

第三条 管理状况 1.保护区划分

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部分水源已完成保护区方案,但仍有部分水源的划分方案未获省级政府批复。

2.监测能力

(1)站点设置。据2007年统计,仍有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未设置监测站点,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仅设置1个监测点。因水源地分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一个监测点难以全面反映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监测频次。据2007年统计,水源地监测点位和频次不能满足水质监督需求,常规监测点数量有限且自动检测点位甚少。监测频次也需进一步加强。 (3)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大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均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县级城市及乡镇,多数不具备常规指标监测能力。

(4)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省级监测中心站中,绝大部分监测站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全指标(109项)的监测能力。县级市不具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目前,绝大部分可能对水源地构成影响的有毒有机物质尚未纳入监测和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现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各地也颁布实施了多个饮用水水源环保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水质变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源地面临的环境压力显著增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部分水源因水质下降,不得不更换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甚至关闭水源地。

第五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沿岸建筑物、居民点、工业及生活排污口、趸船码头、采沙场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农村居民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度假村、宾馆等。生活、农业和养殖污染是影响湖库型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建筑物、居民区、生活污染及垃圾堆放场等。

2.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流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及污水处理厂排放等;湖库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和养殖面源(包括分散式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地下水型水源地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工业、城镇生活及畜禽养殖等地表污染,通过补给导致地下水污染。

3.上游来水超标问题

部分水源地不同程度受到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的影响。东部北方片区、东部南方片区和中部片区上游来水水质超标现象突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上游来水水质相对较好。上游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是地表水水源地上游来水超标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补给区所在的地表水污染是影响地下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河流型水源地上游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通航河流由于受航运和码头影响,主要超标污染物还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及石油类。湖库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是总氮、总磷和藻类。地下水型水源地来水主要超标污染物除自然本底因素外,受氨氮和重金属污染影响较重。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来源

影响河流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其他污染和上游超标来水等。影响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业点源、生活污染、农业面源、地表径流、水上交通等综合污染。除地质因素和原生污染外,影响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的主要污染来源包括河流补给、工业点源、生活污染、畜禽养殖、农村面源和垃圾堆放渗滤液下渗等。

第七条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执行力不强

大部分省市已制定并实施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直接引用国家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实际情况规定的不够完善;同时,水源地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水源保护政策法规难以落实。

2.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不规范

截止2007年底,全国仍有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水源保护区划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仍未经审批,缺乏执法依据;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源保护区用地结构及取水量等条件变化的影响,部分水源保护区已经不能满足水质保护的要求,需重新核定和调整。此外,部分水源地没有严格依法设置标识标志,保护区内仍存在居民、排污口及畜禽养殖项目,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3.环境监管能力基础薄弱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在监测站点覆盖率、监测项目数量、监测方式、监测分析方法及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基础薄弱,常规监测手段难以满足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水源地水质状况及环境的需求,更无法满足突发事故时应急监测的需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八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第九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2、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治理、建设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划协调。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改善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为重点,重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及整治、二级保护区整治、准保护区污染控制、监测体系完善及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

4、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机制。

5、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十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2.《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 1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

16.《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22个省、4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所辖的283个地级市、368个县级市组成的655个城市和1635个县级政府所在的城镇的400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规划和备用的水源地)。

第十二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7年,总体规划期为2008~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08~2015年; 第二阶段(远期):2016~2020年。 第十三条 规划总目标

到2020年,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得到有效保障;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及应急供水能力,建立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水源水质安全的需求。

第十四条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总体要求,将规划目标按水质状况、保护区划分与管理、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地监管能力分为四类。共有5项指标,分别为水质达标的水源地比例、水源保护区审批完成率、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常规指标监测覆盖率、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其中有毒有机物监测能力比例仅针对环保重点城市。

第十五条 规划重点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

在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隔离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护等工程。

2.一级保护区整治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3.二级保护区污染源整治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4.二级保护区非点源整治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的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水上运输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取缔养殖和水上运输等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垃圾收集处理、农田径流控制、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流动线源整治等非点源污染控制措施。

5.水源生态修复与建设

包括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及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地和湿地,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养殖或种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等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在湖库内布设生态浮床、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水质改善的湖库水域生态建设等工程措施。 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通过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8.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近期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方案。

第十九条 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

保护区非点源防治工程主要针对面源、内源和流动线源,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是指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以及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内源污染治理以规范网箱养鱼和底泥治理为重点,对于水质及底泥污染严重的水源地,进行综合治理;流动线源治理是针对包括航运、旅游及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和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 湖库周边生态修复工程是指为降低非点源对湖库型水源地的影响,减少湖库型水源地周围的水土流失,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涵养水源;同时,利用湖库周边自然滩涂和湿地,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为水生和两栖生物提供栖息地。湖库内生态修复工程是指对于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较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通过在水体内布设生态浮床等措施进行修复,促进水体的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湖库内生物净化工程是指采用放置生物净化装置、除藻曝气装置等措施,进行生物修复,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选择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同时,为保障生态修复的效果,提高工程效率,规划选择部分重要湖库型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试点示范。试点工程纳入水利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施。

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自然本底和补给水水质超标。对因自然本底超标造成水质为Ⅴ类、劣Ⅴ类的水源地,建议采用更换水源地、增加取水井深度或增加水厂水处理工艺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编辑

第二十一条 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的需求,加强重点水源地监测能力,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规划新增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点位,新增实验室设备,其中包含有毒有机物监测系统、新增固定实验室、移动实验室等。为避免重复建设,本规划涉及的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国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省、地市、区县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国家和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在建),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

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和重点石油化工分布区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规划在国家层面统一开发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系统1套,在重要水源地建设信息采集3G传输系统和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系统,在地级城市建设基于GIS的水源地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在国家和省级建设水源地监控(监管)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事故易发地段的防护工程等。规划完成地级市以上城市的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并实施演练,提高城市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反应能力,在存在交通隐患的水源地建设防护及应急处置设施等。

第五章 投资及近期实施意见编辑

第二十四条 投资来源构成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费用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工程建设既要考虑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经济发展逐步完成。

第二十五条近期实施意见

近期,优先开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和应急能力相关的工程建设;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进程,开展部分生态修复和湖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修复水源水环境。规划中涉及的有关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具体建设内容和所需资金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研究确定。

按照近期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解决水质不达标及重污染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具体措施是加快水源地保护、污染源治理,积极开展湖库型水源地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物理隔离、标志设施;清拆一级保护区建筑;关闭水源地排污口,治理污染源,搬迁人口;实施农田径流污染控制项目,内源及流动线源治理项目,实施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五成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量。

第六章 保障措施编辑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国家监察,地方负责”的责任制度。规划的主要实施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根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住房和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国土、科技、法制和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检查、明确评估考核

建立检查和上报机制。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协调地方各部门制定和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测网络,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监测分析。地表水水源地应开展常规项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环保重点城市应具备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同时加强水源地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环境卫星等高科技手段,及时收集、分析各种环境信息,为规划的有效实施、合理评估提供支持。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增补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

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规划内容和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和检查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完善法规标准、加强执法管理

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条例”,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系,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事故应急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与补偿等方面的规章。

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协调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及评价技术规范等。

严格执行水污染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或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各类违法排污和破坏行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水源地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撑

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及保护相关研究滞后于水源保护的需求,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科技进步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科学、高效的管理。

围绕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标准体系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生态)安全评估方法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技术及经济政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控制技术研究;水源地特征污染物(如致癌有机物)危害及其迁移转化机理研究、特征污染物(如藻毒素、消毒副产物)净化处理技术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技术与方法标准化研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警与应急关键等技术研究,选择典型地区进行技术示范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第三十条 保障资金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机制。督促、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市场及中央补助等多方面加大水源保护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保护区划分后、因保护水源而实施清拆关闭的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具体包括:

建立政府环保投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环保投资(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环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地方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

改革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探索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保证财政资金有效使用,避免环保资金使用浪费和挪用;完善科学的水价形成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生态农业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项目和相关产业,积极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水资源保护和忧患意识,减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环境压力。

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让活动进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第14篇: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类?

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

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 1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政策措施:

有哪些保护规定?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

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

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

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

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法律法规

违反规定承担何种责任?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

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5篇: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

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五大连市城市自来水水源地建于距青山镇9.7公里,距双泉乡政府东北620米,北五公路西侧。水源为地上泉水,担负青山镇内3 人口饮用水和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供应任务。水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为了防止水源地遭到人为的环境破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加强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及管理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水源地附近不得建设和排放对用水源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二、在饮用水的水源地附近划定一定的陆地作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水源地南北110米,东西110米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2100平方米,在一级保护区内要植树种草。

三、在一级保护区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不准修建厕所,水坑,不准从事破坏土层活动。

四、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外,北500米南500米,西至200米,东至北五公路边为二级保护区。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不准设置有害化学物品和有毒物品的仓库、加油站。

(2)在附近的农田不准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准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

(3)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建有污染的工厂和医疗机构。

五、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放牧、养禽类、建墓地。禁止可能污染水源地的旅游和其它活动。禁止设油库、建立基地。禁止建立有对水源污染的工厂。

六、水源地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七、水源地搞好环境卫生。

八、水源地工作人员每年要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调离水源地。

九、水源地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和巡视水源地所有设施,发现总是及时报告。

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明显公告牌。在水源地属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内设铁栅栏和铁刺线安全维护。

五大连池市自来水公司

第16篇: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议

农业局关于巴楚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建设项目

建 议 报 告

我单位经参加环保局组织的关于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会议,根据贵局提出的巴楚县(巴楚镇、三岔口镇、色力布亚镇、阿瓦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国家、自治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规,,针对环保部门划出的我县水源保护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和保护区缓冲地带的农户和农田分布,结合我县农业环境实际,现对此水源保护地建设项目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巴楚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为大型水库小海子水库,县城集中供水水源地为小海子水库、三乡两镇取水头部、自来水公司取水头部,当地要划分出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色力布亚镇、阿瓦提镇属于叶河流域,两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保部门定为民生渠首上的巴格托格热克渠水源地,并划分出一级、二级保护区,保护区划有陆域保护面积。

一、防止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不仅涉及到整个农业环境、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千家万户,而且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面源污染爆发力强,波及面广,作用时间长,危害性大,一旦出现,治理困难且难以恢复到原来状态。当前要加强在小海子水库和巴格托格热克渠水源地的农业面源污染的研究,搞好对农田水、土壤、大气的动态监测分析,认识并掌握面源污染的发生规律,树立“发展生态农业、防治

面源污染”的思想,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以预防为主,将面源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全县人民喝上放心水。

二、发展无公害农业和建设农村节能环保工程

根据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农业局已经积极申报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限制有毒有害投入品的使用,减少残留。围绕我县蔬菜、瓜果、林果业等生产,建立色力布亚镇,红海等6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通过科学耕作和栽培,实施无公害生产,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数量,减轻对耕地、水源和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示范带动我县水源地农业走高效、无公害的良性发展轨道。根据我县养殖规模发展现状,在全县继续大力发展小型沼气工程,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公害处理和效益化利用。

三、做好水土保持和防止化肥、农药污染

小海子水库和叶河流经下游乡镇区域内,气候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区域内河流和湖泊受冰川和融雪补给影响,月径流量变化巨大,汛期容易冲刷侵蚀地表。水土流失使沙尘及附着在土壤上的农药化肥残留量得以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库区悬浮物和N、P超标,对库区水质影响较大。库区和保护区内应做好水土保持和退耕还林工作,落实好农民的退耕还林补助和安置工作。同时,要及时开展小流域治理,大力种树种草,建造水源涵养林、经济林、护坡林、护堤林、防风林,防止水土流失。

我县的农业中,种植业占主导地位,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农用生产资料。用量最大的是氮磷化肥,化肥的使用方法多为抛洒浅施且一年多次施用。水源地保护区农田的农药施用对环境造成危害,含磷、砷、汞类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上多采用喷施方法,并且一年喷施多次。农药除40%被农作物及害虫吸收分解外,一部分挥发入空气,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地表渗透到地下水或随雨水冲刷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污染。残留在农田中的农膜难以分解,影响耕作,少部分分解物释放出有害物质也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在我县水源保护地及缓冲地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限制整改农业投入品,积极寻找对环境影响小的替代品,防止污染水源地环境。

四、搞好当地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位于我县饮用水水源地(小海子水库、三乡两镇取水头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的居民,要强化农民的生态意识。农民的生态意识是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许多农民不知道化肥、农药对水源污染的严重性,不了解生态农业的模式和新的生态技术。所以,应加强环保宣传和示范工作。我们要通过办培训班的形式对村支书及村民进行生态培训,采取环保知识进农户的做法,在全县特别是水源地保护区开展生态教育,推动了农民生态意识的提高。

五、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根据我县实情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

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棉花、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全县饮水安全。

巴楚县农业局

2009年2月11日

第17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宁远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 保护区划分为

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1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区

3 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环保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煤炭、公安、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

4 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 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5 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的,

6 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8篇:保护水源地,拥抱大自然

保护水源地拥抱大自然

12月27日,我公司得知市义工总会开展以“保护水源地 拥抱大自然”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我们公司青年员工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此次活动。作为从事自来水行业的员工,我们更应该带头参与,宣传保护水源的重要性。

当天下午,天空不作美,下起了雪,但我们活动的热情依然高涨。公司青年员工与其他义工在我们公司门口集合,前往取水口上游清理溪边及漂浮在水面的垃圾。

以3人为一组,在溪边忙碌起来,不一会垃圾就装了满满一袋。男生负责清理溪边布满垃圾的树枝,有的树枝只能砍掉,是为了防止汛期将溪面的垃圾勾住。我们将收集起来的垃圾运往垃圾场处理。

此次活动意义不在于我们参与了活动,而是让我们了解应该要让更多的人知道保护水源的重要性,保护水源要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第19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刘培斌

(北京市水务局)

摘要: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经验,在于有明确的思路、系统的规划和具体的实践举措,针对北京水源地现状及问题,介绍了北京形成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思路、原则和措施。

关健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是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生活质量的首要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要前提。近几年来,因水源污染导致群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增长,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事件增多,水源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一、北京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及问题

北京的饮用水水源有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永定河、京密引水渠等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以地下水为主。根据供水对象分为城区供水和郊区供水,供水的重点在城区,郊区是城市供水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水源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截至2005年,用作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机井5099眼,大口井587眼,小型水库2座,截泉截流130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水源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区上游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养殖粪污大量排放,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能力不足,面源污染较严重。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水和雨水排放系统还不完善,村庄排水多为地表漫流,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水冲厕所普及率不足20%,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水源防护区内902个村庄3.5万m3/d污水没有处理,污水处理率低,未经处理的污水就近排人沟渠、河道、渗坑、渗井,对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造成影响。

三是农村水源区域管理缺位。在水源保护区附近存在非法开矿、建厂、建度假村、挖沙取石等现象。农村企业污染缺乏有效治理,租赁农村土地的企业,管理比较混乱,村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部分企业急功近利,污染严重。

四是饮用水水源地立法工作滞后,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不够。仍存在向水源保护区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现象,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因不想多支付运行成本而间断运行,甚至有的污水不加处理就直接排出,违法成本远低于处理成本,缺乏严格管理制度、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需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水源区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与经济补偿机制。农村地区多为单村供水,在本村打井取水,长期的卫生习惯及基础设施的缺失,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威胁。

另外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建设与运行管护资金不足。

六是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水源地保护的总体思路与原则

1.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小流域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统筹污染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统筹流域上下游,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监管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宣传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大力发展循环水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2.水源地保护原则

①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查饮用水水源地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②水源地优先原则。优先治理地表水源保护区、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城市、规划新城及村镇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保护水源地水质,确保供水安全。

③防治并重,建管并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宣传等手段,注重源头控制,强化管理,全过程防洽污染,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

④改革创新,加强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指导作用,强化水源地监管。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探索水源地监管新思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控,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突出环境规划,抓好总量控制,加强环境评价,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标准,确保水源地安全。

⑤统筹污染源与水源地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管理,统筹区域与流域管理,污水治理与再生水回用,统筹法律、制度与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分步分类实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产业类型的村庄,确定不同的治理标准和治理管理模式。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建设与水源保护的积极性。坚持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农民参与,政府指导与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政策集成,资金支持。实行专业化队伍运营和农民参与管理相结合。

三、北京市水源地保护管理实践与措施建议

近年来,北京市水源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水源保护遵循“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建管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抓好基础工作,排除老情况,查找新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不断完善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和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行的长效机制。四是落实政府的监督职责,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作为责任主体。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强化群众的环保意识。

具体做法上,在水库上游山区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实施水源区污水、垃圾、厕所、环境、河道五项同步治理,采取多种措施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密云水库拆除网箱养鱼和库岸违章建筑,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库区上游退耕还林还草,建设生态湿地和库滨生态过滤带,净化水体。水库上游实施“稻改旱”,进行节水改造,建设雨洪利用工程,增加人库水量。目前城区集中供水水源地已基本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了有关保护办法。此外,市科委已立项开展“京郊农村安全饮水及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与示范”,在13个郊区县组织开展饮水安全及污水处理示范工作,研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技术,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并引人商业化模式。

有关区县也在水源保护与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通州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20余种,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0.3万h耐,举办农民技术和技能培训141期。石景山区全面启动污染源监测工作,利用GPS对10多个重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重新定位,建立健全污染源台账,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不达标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朝阳区聘请环境整治特约社会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分析北京市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经验,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郊区饮用水水源地以地下水为主,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应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状、污染成因调查和评价,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明确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及控制对象,进行污染风险评价、安全区划及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城市和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

2.加强污染综合防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

以小流域为单元,强化水源地、涵养区以及山区丘陵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构筑“三道防线”,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5项同步治理。

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先考虑再生水回用于农业灌溉。

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及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

鼓励秸秆还田和秸秆气化、青贮氨化、发电、养畜等综合利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废物处理,推进乡村工业结构调整,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污染治理和工业企业调整搬迁,优化产业结构。

加强垃圾管理,对垃圾及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

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圈、改厨,解决“脏、乱、差”,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开发整理土地,实施绿化造林,修复废弃矿山生态,封山育林。

3.完善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监管

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建立水源地保护与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建立水源地管理机构,可由乡镇水务站、农村水管员或聘请特约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严把环境准人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取水和排水行为。制订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依据环境容量科学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将总量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最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定期考核、公布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证与管理工作。排污企业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惩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北京市排水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加大对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定期检查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与供水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设立饮水安全标志,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城乡供水联合调度方案。

继续实行由市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水务局、爱委会、环保局等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津市水源地水质污染治理 张维‘,翟国勋’,张彩霞’,程丹丹’

(1.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建筑学院,哈尔滨150030; 2.黑龙江华睿国土资源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150001; 3.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工程二部,天津300191)

摘要: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是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于桥水库作为天津市居民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逐年恶化,污染源治理迫在眉睫。为此,从分析水质污染概况出发,得出水质参数、指标,确定污染治理重点。同时,结合中美合作项目的开展,实施“村庄综合管理规划( CVMP )\"。具体实施中分为两个步骤:中期目标以村庄非点源污染治理为重点,以“沼气示范工程”为核心,开展治理工作,从而使水库周围向水库排放的水体中总磷和总氮负荷至少降低88%;远期目标以跨省、市合作为基础,加强上游污染治理,使水质达到III类标准。

关键词:环境工程学;水源地保护;理论研究;村庄综合管理规划;中期目标;远期目标 引言

非点源污染作为点源污染之后的又一重要环境污染方式而成为目前水环境治理的热点。与点源污染相比,其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农村面源污染属于非点源污染的范畴,具体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作为天津市城市居民饮用水源地的于桥水库,近些年来水质情况恶化,对市区安全引用水的输送构成威胁。本文以天津辖区内的流域为研究对象,提出针对库区周围农村主要非点源污染物的治理方案。 1 研究区域及其污染概况 1.1 研究区域 于桥水库 ,又名翠屏湖,位于天津北部蓟县燕山脚下,总流域面积2060km2。其中,424km2的区域位于天津境内,其它部分位于水库上游的河北省。水库是天津市区500万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也是水库下游地区工业用水的来源。于桥水库自1983年被纳人引滦工程后,由过去以农业灌溉、防汛抗旱功能为主转变为以城市供水为主,成为天津名副其实的“大水缸”。“引滦通水”20多年来,于桥水库累计向天津市区输送优质的滦河水180亿m3,是天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而“引滦水”也成为天津市区生活用水的唯一水源。 1.2 库区水质污染概况

自1999年7月一2000年7月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库区的水质情况进行了监测,并结合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历史数据,对采集样品进行了水质参数、沉积物和生物指标的分析,见表1所示。

分析结果显示:水库营养丰富,在夏季炎热月份和降雨季节生物产量较高,叶绿素a浓度也较高,而透明度则较低。结合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研究成果和实地考察,可以进一步明确库区水质污染的重点是富营养化和病原菌污染。富营养化是指水体中生物生产能力提高的状态,其水体特征表现为受高浓度营养物的刺激水生植物大量繁殖,如藻类和大型植物。大量的藻类会影响观感并导致水质问题,影响水体清澈度,抑制其它植物的生长,使水体发生恶臭问题,减少水中溶解氧含量从而致使鱼类死亡。水库的病原菌污染源于人类和动物粪便,是每年在洪水期发生的漫流和地表径流带入水库的。监测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水库中粪大肠菌群的水平相对较低,大多数样品质量都能满足游泳标准200MPN/l00mL粪大肠(MPN指在实验室分析结果中的最多生物量) 2.2污染源分析与对策

污染源利用径流模型估算5种土地利用形式(村庄、农业、混合林、灌木林、一裸地)的径流量,并结合采集样品及库区周围现场调查收集到的信息,确定营养物和病原菌的来源如下。 1) 村 庄 :包括公路、无封闭管理的动物粪便和其他生活垃圾,以及村庄周界和村内的农田等产生的径流。

2) 农田 :在水位较低时,低地区域有放牧活动,因此动物粪便被累积在这些地点;对地下水的监测数据也显示由于当地农田过量施用化肥,已造成高浓度氮的污染。

3) 旅馆和饭店:目前这方面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较小,但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也是潜在的污染源。

4) 内在营养负荷:现有资料显示于桥水库的内在营养负荷不是水质污染的主要因素。 2.2 治理对策

于桥水库的治理目标分为两个步骤:中期和远期。中期目标是要使水库周围向水库排放的水体中总磷和总氮负荷至少降低88%,工作重点在于桥水库周边地区。远期目标是通过与河北省和遵化市合作治理上游污染源,使湖泊和水库达到III类水质标准。湖库地表水质in类标准,如表2所示。 3.中期目标的实现途径 3.1 村落污染特征

水库周边蓟县境内有128个村庄,人口约15万,可耕种农田7000kM2。许多村民从事动物养殖,根据1999年的统计数字饲养规模如下:猪98000牛17000头,马2500匹,鸭174000只,鹅24000只羊22000只,鸡590000只。这些动物一般由个人在院内养殖或者在村内、周边养殖,每年产生的动物粪便量约为城市100万人口的排泄量。这些粪污通常是被堆放在坑里或者沿小院外的马路上堆成堆。这种传统的动物粪便处理方式和再利用方式是导致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也是于桥水库人库营养物和病原菌的重要潜在来源。 3.2 治理方案

采用村庄综合管理规划(CUP)实现治理目标。该方案是建立在再利用粪便和农业废物、营养管理、消减农田径流污染和控制村庄公路径流污染等基础上的。其中,核心内容是将猪、鸡等感染性排泄物进行厌氧消化处理;将残留农作物进行生物气化;将营养管理方案与厌氧处理产物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径流污染。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运行中,以建立示范工程为起点,逐步总结完善,最终形成在库区周围可推广施用的模式,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3.2.1 沼气工程

示范工程围绕建立集中式养殖厂为核心,配套建设厌氧消化系统来处理动物粪便。集中式养殖厂将生猪按年龄分区饲养,确保生物的安全性,提高存活率,从而提高产量。养殖规模和种类的集中,有利于发酵原料的收集,能够确保沼气的产量。气源可以作为厂区内的生产和生活用能,在冬季时引进沼气锅炉等相关设备,还可以满足供暖需求。根据示范单位的饲养规模和沼气产量经验值,预估池容的总产气量,从而确定沼气能源的使用范围。一般农村五口人的家庭,每天煮饭、烧水约需用气1.5m3(每人每天生活所需的实际耗气量约为0.2m3,最多不超过0.3m 3)[。因此,在气源充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全村范围内铺设输气管道,分输到户,逐步替代传统的生活用能一秸秆和煤炭,缓解目前用能紧张的形式。发酵终产物还有沼液和沼渣,液体部分含有无机氮化合物氨氮、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可以作为肥料施用;沼渣可以作为混合肥料、饲料出售,或作为土壤的改良剂。这两种经过厌氧处理的流出物所含的营养与原粪便同等,但是在消化过程中将有机氮化合物矿化后形成的氮(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更容易被植物利用吸收。 3.2.2 生物质气化

农村生活用能以秸秆和薪柴为主,两者合占生活用能的70%。可见,农村能源的终端消费以煤炭和传统的生物质能为主,优质能源所占比重较小。 这种消费方式不仅降低了能源利用效率,还加剧了空气污染。生物质气化技术在提升能源品位,减少大气污染方面麦秸秆为原料,具有明显的优势。该项技术以稻,通过高温热解产生氢气、燃气体,并伴随裂解残渣的产生。其中,甲烷等可燃气体部分作为生活用能向农户输送,与沼气能源的利用相匹配;残渣作为较好的工业原料可以再利用。

目前 ,蓟县北汪庄和北擂鼓台村已经成功运行了这项技术,今后的工作是在总结经验、深化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保证CVMP的顺利实施。 3.2.3 其他措施

除上述两方面的内容,CVMP还包括营养管理规划等内容。营养管理规划是关于厌氧消化系统流出物和动物粪便的管理规划,实施后既要能够满足作物的需要,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过量营养物造成的径流污染或下渗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目前,营养管理规划正在美国推行实施,可以借助中美合作项目(中国可持续城市清洁用水研究)的开展,加强这方面的技术交流。 4 结论与建议 为了保证中期目标的顺利实现,沼气工程的运营实施是关键.厌氧消化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完善是基础。此次中美合作项目的开展,要在遵循实地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学习外方先进技术,通过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实施,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农业沼气工程之路。

建立跨省、市的流域管理合作体系,为远期目标的实施提供保证。远期目标要通过与河北省和遵化市合作治理上游污染源,使水质达到III类标准。流域管理体系的优点是能够把相关部门都聚集在一起进行讨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能够增加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有助于提出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框架和计划。

黑龙江城镇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模式及环境问题探讨 于晓英1刘字红2冯玉春3 (

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2、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

513、五常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五常150200) 摘要:黑龙江省小城镇本源地污染治理工程已经逐步开展.对其治理模式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在治理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以避免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关键词:水源地;污染治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环境政策,目前黑龙江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情况,已陆续进行了多项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并进入实施。就河流型饮用水、湖泊水库型饮用水、地下水饮用水这三类水源地的污染治理模式及在实施工作中应注意的环境问题作以简述。 l水源地污染原因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结果表明,造成黑龙江省城镇水源地污染的原因主要有:

(1)饮用永永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源等,这些点源与面源污染源直接排放或问接排放污染物而对水源地水质造成极大威胁。

(2)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设施不完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资金的缺乏,黑龙江省环境基础建设相对滞后,多数城镇没有污水处理厂.致使一些城市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污水的超标排放,对河流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水源水质产生较大影响。另外。有些城镇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由于污水厂运行费用过大、资金不足、管理同题等,尚有部分未能正常运行.或者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的截污及排污管网工程尚不完善,不能及时将污水进行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这也造成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及工业废水进入水体而污染水源地水质。 (3)农药、化肥施用及养殖粪便等引起水源地面源污染。近年来,随着种植业调整、耕作方式的改变.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变化,使得农药、化肥的使用强度和使用蒸嘟呈上升趋势,水源地周围农田如过量不当使用和长期使用农药、化肥,均可造成其在土壤中残留.并随雨水渗入地下或随径流进人河流、湖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较大危害。另外.在水源地周边区域如牧业活动较多,如对牲畜粪便管理不到位,牲畜嘲舍未经防渗处理。粪便随意堆放,大部分牲畜排泄物及养殖擂水直接渗入地下或随雨水径流进入水体。引起水源地水质污染。 (4)城市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由于过去缺乏合理规划.许多城市垃圾处理场未经合理选址.可能位于城市水源地的上游.且多数仅做简单填埋,仅有少数垃圾处置场有防渗措施。生活垃圾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条件下直接倾倒填埋,大气降水进入填埋场、地表水入侵以及垃圾自身分解则产生大量的垃圾渗滤液.含有包含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等三位—体的污染源.有害物质、重金属、病原物质的转化与迁移,将对下游地下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巨大威胁。

(5)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烈水资源。黑龙江省内的河流型及湖泊水库型水源地主要靠森林、草原、湿地对其进行协调与保护,而城镇的密集化使森林、草原等面积域少或遭到破坏.直接或间接她影响到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共且影响烈依靠该水源地生活的居民。

(6)水库型水源地由于水土流失及农业地表径流携带污染物进入水体,沉积于底泥。这些污染物—部分稀释自净,另—部分在一定的水流条件下又释放于水体。由于长久不进行清淤整治,造成水库底泥较厚,使其中污染物质不断增加及重金属聚积,造亩冰源水质下降。 2污染治理工程模式及环境问题

目前.黑龙江陆续进行了多项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工作,根据不同水源地的类型及污染原因.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1)对河流型水源地沿线污染源进行流域综合整治,针对未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严格依法划定

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缔保护区内污染企业,禁止—级保护区内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在这类治理模式中,应注意污染企业搬迁过程的环境影响.主要来自拆迁扬尘、设备搬运以及物品的撒落,尤其是危险品的搬运.可能对水源取水口的水质造成影响.易引起水源地的二次污染,因此.要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水源地保护区及取水口应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针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水体的情况,黑龙江省各城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建设了—批污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尤其要注意污水厂选址的合理性,首先宦选择靠近河流水体的位置,以便于污水排放,且需设在防洪堤内,免受洪水威胁。其次选在水源地水体下游,以避免出现事故状态而导致对水源水质产生污染。另外要选择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周围居民区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由于北方气候的特殊性,要注意选择适用北方气候条件的处理模式及工艺。另外,污水治理工程中的排水管阀建设会对地面土壤植被产生一定破坏.易产生水土流失.需加强施工监理,及时做好修复。

(3)对水源地周边的面源污染进行治理.清除周围面源.明确保护区范围,设定禁农禁牧区域,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中,应禁止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要求采用科学施肥.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4)根据各城镇垃圾处置情况,相应地采取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垃圾场封场治理等工程。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是保证水源地水源免受污染的必要措施。如哈尔滨市已进行了四方台、朱顺屯水源地保护区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程家岗垃圾堆放场封场工程及水源地生态恢复工程建设,其他—些小城镇也进行了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前期工作。 垃圾场建设工程一方面要注意垃圾场建设选址,如垃圾场宜选在水源地的下游、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与周围居民区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以避免工程本身增加的臭气污染及渗滤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具俸应实际分析,并在施工中严格保证质量,目必须进行垃圾场封场后期跟踪管理,注意长期的监管及监测。

(5)进行了水源地周边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护林建设工程,控制水源跑周边坡地的农业开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定范围建设防护林带和生态缓冲带,减轻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植被自我修复能力以改善水源地周边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护林建设工程应注意整体设计.根据流域的自然条件,如地形、土壤、气候等特点并结合生物种群的利用优势.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治理。

(6)对水库型水源地进行清淤疏浚,对取水头周围库底进行清除杂质和淤泥。并由上至下铺砌块石、碎石、粗砂。

该类治理工程会产生一定量的淤泥,如不及时清运或存放位置不合理经雨水冲刷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要在施工中特别注意。 3结论与建议

(I)从改善水源地水源污染状况出发,黑龙江省在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中应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在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全部实施并正常运行的目日提下,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水源地污染治理工程质量才可得到有效保证。

(2)建议。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加强对农村应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顶案及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甩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

第20篇:申请水源地保护报告[优秀]

司政发〔2009〕87号

司上乡人民政府

关于申报农村(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报 告

县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农村饮水源地,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和2009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工作要求,我乡于6月份完成供水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工作,8月份完成了农村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现将划分方案1个上报,请给予审定批准。

附:

1、司上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2、司上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面示意图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

司上乡(集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管理

一、水源地基本情况

司上乡集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位于田坝村三组侯家沟龙洞地,东径107度53分08.4秒,北纬32度50分10.4秒,海拔686米,水源地类型为地表水,2000年建成人饮工程投入使用,集中供水,经西乡县疾控中心检验水质合格。供水区主要是司上乡集镇、乡机关及乡中心小学和驻乡各单位,供水人口1100人。日均供水量200m³/日,包括公建服务、市政及其他生产用水。

二、划分保护区范围 地表水水源地划分范围

水源名称为司上乡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面积为1517.2亩。其中: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至罗家湾村一组中坝河沟,下游100至田坝村一组烧房沟,宽度为4米的水域;两岸各延伸(50米)北至田坝村一组黄杨树林,田南至罗家湾村一组猪漕滩的陆域,面积171.5亩。

二级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至罗家湾村二组脚盆滩,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至田坝村一组石板桥,宽度为8米的水域;两岸向外延伸(200米)北至田坝三组陡嘴河沟,南至罗家湾二组草包梁的陆域,面积

1345.7亩。

三、水源地管理。

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弃置石渣、泥土、垃圾等;

(三)破坏、侵占、毁损提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污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四)直接或间接向沟渠内排放污水;

(五)堆放存贮污染物;

(六)利用污水进行灌溉;

(七)利用渗坑、废井排放污水;

(八)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容器。

司上乡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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