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公章使用办法
总则:
为保证人力资源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规作业,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公章的保管
1.1人力资源部公章统一由负责薪酬福利的工作人员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私自转借。
1.2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公章使用
2.1使用公章前,使用人需填写《人力资源部公章使用申请单》(见附件),填写用章的事由、内容、份数,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章。如遇人力资源经理外出,需由人力资源部的其他工作人员电话或短信通知人力资源经理,经批准后方可用印,人力资源经理回司后补签手续。
2.2保管人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把关,对所盖公章的文件内容及材料必须审阅,核查与《人力资源部公章使用申请单》批准内容是否相符。如不符有权拒绝盖章。
2.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2.4公章保管人严格做好公章使用的登记工作,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公章的外借
公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经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切责任。
附件:
人力资源部公章使用申请单
(此表一式一份,人力资源部保存)
《人力资源部公章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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