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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规格,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的成长,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特制订《天津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师德和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教书育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关系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因此,教师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将育人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第二条

教师应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师德修养,注重个人思想品格修养和表、行为、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第三条

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是教师的首要职责。教师应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注重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引导学生自觉掌握宽厚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教师要树立素质教育与业务培养并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新的教育思想。教书育人是教师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教师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而且在培养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要结合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地用唯物辩证法来阐述自然科学定律,将思想教育有机而和谐地渗透于课程内容中。要用深厚的感情,满腔的热情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影响学生形成实事求是的良好学风和科学作风。

第五条

教师除具有本学科渊博的基础知识外,还应具有相关专业、跨学科及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前沿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成为热爱学习,终身学习的楷模。 第六条

教书者必先学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世范。教师要认真研究教育思想,努力掌握教育规律,不断更新教育与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教育思想研究,深入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与充实教学内容,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及新增专业建设,注意“因材施教”,善于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具有讲师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均有担任本科生导师的义务;教授、副教授有责任和义务培养青年教师,按照教师导师制有关规定,认真指导青年教师;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连续两年不讲本科课程的,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知名教授、教学名师要积极主动地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教师要主动承担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或其他兼职的教师,也应完成规定的相应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对于达不到教学基本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师,职称评聘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执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宽厚的专业基础与广博的文化知识。对于新引进的青年教师,还必须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条

任课教师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学校教学、科研等基本情况,明确教师的主要职责;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有关知识和要求,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奠定基础。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模范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对尚未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硕士、博士毕业生的新增教师,第一年应按照学校和所在学院的统一安排,坐班或从事至少一门课程的助教,并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或从事实验室、科研等管理工作,以便尽快了解教育规律,为顺利开展教学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均应与导师建立一年以上的协议,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学内容,掌握各章节教学要求、课程的重点、难点、进度与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安排、教案要求和教学方法等,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并通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

第十三条

对于首次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一次指定内容的试讲(时间不少于1学时),由学院组织同行教师组成评审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认其首次开课资格。同时,任课前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教学环节的程序,并写出全部教案。 第十四条

取得开课资格的教师,要在指导教师的帮助指导下,按本规范的要求,全面完成所任课程的教学任务。其指导教师随堂听课不得少于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教务处还要通过校督导组,以跟踪听课的形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一般开课见习不得少于一轮,一轮教学完成后,由学院组织专家组,依据学校的相关要求进行教学质量评定,合格后方可独立开课。

第十五条

教师开新课时,应对该学科领域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能够提出详细的教学大纲,有较适合的教材,并备有教案。适合多媒体教学的课程,还应积极准备多媒体课件。

第十六条

开新课程的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确认是否具备开课的基本条件,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目的和计划学分等由有关教师集体研究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应包括: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要达到的教学目标,应掌握的方法和技能,总学时、学时分配、思考题、作业、参考文献,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等等。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和课堂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既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又是检查教学质量的标准,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自行更改。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需要修订时,应提前申请,报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详细填报《教师授课计划》,计划一般含理论课、习题课、实验课程设计等。三种授课形式,均应写清授课内容、学时、作业、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授课计划书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交到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在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按大节课为单位写出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版式设计、时间分配、课外作业、参考书目等。凡无完整教案或教案不符合要求者,必须予以改正,否则,由院决定暂停或取消教师任课资格。教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学科前沿新成就、新进展、不断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每学期要适时修改更新和充实教案。2名以上教师共同任课的课程,要成立课程教学小组,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要求和进度,提高备课质量。专业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应配置课程负责人和专业教学组长,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工具。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的基本要求。应积极选用本专业公认的高质量新版教材、国家级或省部级获奖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等高水平教材。选用本专业公认的优秀教材时,一般优选近3年出版的教材。在没有可选教材的情况下,倡导自编具有我校特色的教材。教材一经选定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所担任课程的特点,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对于适合多媒体讲授的课程,应采用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的教学手段。教师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精品课程资源,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并积极为学生制作及开通课程网站。

第二十二条

开课前,教师应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继课程的安排,妥善处理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并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上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授课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环节、授课方式、学习要求及平时测验、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选修课教师要注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中教师应努力做到:语言清晰、讲授流畅、精炼、使用普通话,板书清晰、规范,多媒体课件内容精练、层次分明。讲授内容要成熟、正确,概念和理论阐述准确、严谨、重点突出,侧重于讲解思路和方法,条理要清楚,深浅要适宜,密度要合理,内容要科学。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或案例教学等师生互动性较强的先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努力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自学创新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述。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授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教”“学”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的辅导。辅导与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知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访问有关网站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等。辅导答疑可以采用面谈,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师应认真研究学生所反映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并集中解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教师要跟班听课,了解主讲教师的教学思路和意图,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主讲教师指导下,承担起辅导答疑的主要工作,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修读本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量,并在授课计划中合理安排。

第二十八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作业批改应有纪录,典型错误要及时讲评,善于通过批改作业分析教学效果,并采取适当方式弥补。对抄袭作业的学生要提出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还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批改中所反映出的教学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弥补。对缺交作业量达1/5以上者,应督促其限期补交,否则,应按有关规定报学生所在学院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作业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允许个别学生对某门课程自学,但必须提前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必须参加本门课程的实验,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学院应组织教研室主任抽查学生作业,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以此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总结教学心得体会,在完成本轮教学任务后,应通过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提出改进办法,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教学纪律与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管理中,不得散布或出现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作好上课准备。不得迟到,早退和拖堂。迟到5分钟,或提前10分钟下课的,均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应事先请假获批准后方可。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有良好的师德与自身形象。上课时应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得随意离开课堂,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保持课堂的严肃性。教师应站姿讲课。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负责,要对学生的学习、作业成绩及课堂纪律进行全面管理。学生的考勤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维持好课堂教学纪律,对违纪现象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应报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坚持每学期进行评价,根据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授课计划、教案、课堂纪律等内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时,要尽量做到学生全员参加,参考督导组对授课教师进行的随堂听课和检查的情况,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归入教师教学工作档案。学院、教研室要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照培养计划要求,所有必修课均应为考试课,一般考试在期末考试周进行。其余课程随进度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七条

根据课程性质、考核目标,可选择适当的考核方法。除闭卷考试外,还可采用开卷、口试加笔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论文写作等多种考试形式。提倡和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了解学生学习效果和检查教师教学效果及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教师应在考试前做好课程总结、辅导和答疑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复习,掌握所学知识。考试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泄漏考题。

第三十九条

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既要重视对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又要有一定量的开放性试题,增加对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考核。试题覆盖面要尽量广泛,题量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要逐步改变经验命题的方法,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学科基础课程都应逐步做到教考分离。原则上任课教师不担任命题工作,命题要实行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难度应相当,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其所有试题应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并由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第四十条

考试时,要严格按《天津科技大学考务工作细则》进行考试,监考教师要严格考场纪律。

第四十一条

要严格评分标准。考核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每次考试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过程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使评分结果有较好的可信度。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单连同全套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分析报告等交到教师所在学院,同时将学生成绩录入网络系统。

第六章

实验与实习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渠道,是进行科学实践训练,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课必须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教学大纲应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附录,教师应从培养学生科学实验与动手能力的实践要求出发,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计划,保质保量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删减和增设,要遵循学生的知识规律,由浅入深,并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使学生的能力得到全面培养和提高。实验指导教师应了解实验课的教学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实验内容、方法和设备改革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其他实验课程也要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由实验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任务、原理、方法、步骤及思考题等。实验教学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并能反映当代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实验课的质量,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撰写实验教案,凡新开实验课或新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均应预做实验。新任实验教师还应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并进行实验课的试讲,经学院及教研室同行专家审核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协助实验人员认真做好实验课课前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性能和药品试剂的有效性,确保实验正常进行。学生实验开始时,教师首先应讲清实验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操作技术和实验中有关事项及安全知识等。指导实验时,要严格要求,强调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对学生的预习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实验示范,但应避免包办代替。 第四十六条

做好实验室开放,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项目或拟定实验方案,独立操作、采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以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创造思维及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四十七条

指导学生做实验时,实验教师应当自觉遵守上、下课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实验准备,实验中要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学生实验情况,及时辅导,认真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中不得随意脱岗,不得在上课时间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指导学生实验要求做到言传身教,严格规范,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核对实验数据及结果,经检查符合实验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方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签字。实验报告成绩应有记载,对不符合要求拼凑数据或抄袭报告者,要令其重做,并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十八条

实验课的考核方式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知识、能力的培养以及掌握的程度,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课考核应以实际操作为考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种实习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制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习大纲、确定实习内容、选定实习场所和制定实习实施计划。

第五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并做好学生的实习动员和组织工作,实习前要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方面的教育。实习过程中,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注重对学生进行时间观念、劳动观念、产品技术管理与经济观念、组织纪律观念的教育,使其在理论联系实际和科学作风等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培养和锻炼。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任务、处理好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批改阅读学生的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及总结工作,并根据有关实习经费支出的规定,做好实习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课程设计(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一条

课程设计(实践)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并以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形成正确的设计观点和设计思想。课程设计或课程实践需注重实效。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实践)应按照教学日历规定时间和课程设计(实践)大纲要求进行。教师要对学生认真指导、科学训练,使学生形成科学的设计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习惯。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不仅要立足启发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还应对学生严格要求,以保证课程设计(实践)质量。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实践)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学生成绩评定。

第五十四条 具有教学、科研、设计能力的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应承担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尽可能结合社会生产、教师科研和实验室建设任务,兼顾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能力,并保证学生一人一题。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按照《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学生加以认真指导,保证指导时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期,指导教师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各项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拒绝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七条

凡在教学工作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可按《天津科技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等文件中的条款获得奖励。

第五十八条

凡在各类教学环节中发生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按《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在教学检查、学生评教、学校督导组检查中,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十九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处分,均应归入教师本人的档案。

第九章

第六十条

外聘教师聘任前由开课学院组织试讲审定,并经教务处审核,一经聘任,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六十一条

校内其它人员,首次担任计划内教学任务,应在任课所在学院试讲,其教材、教学大纲、教案必须齐备,并取得学院认可。一经聘任,必须严格履行本规范。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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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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