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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0407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征询意见稿) (?年?月?日由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的专任教师。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上海交通大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二、以育人为天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要把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实际技能和思想品德转化到学生身上,使之成长、成才,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三、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科学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通过各个教学环节,要求学生遵循《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手则》,努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积极鼓励学生的求异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需使用外语的教学场合除外)。

第二条 课堂教学

一、任课教师在讲课前必须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文件,明确课程对学生知识探究、能力建设和人格养成的培养要求;熟悉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书,应尽可能了解同本课程相关的先修课程和后继课程的教师对讲授本课程的建议和意见。根据学生情况、学科前沿的发展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本科课程实施标准》制订教学方案,实现教学方案满足培养要求;讲课前应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教案以及1/2以上的习题,准备好必要的实验及上机操作。

二、任课教师要根据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等原则选用教材,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选用的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能够反映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可以满足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任课教师需要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交各种教学文件。任课教师需在学生选下学期课(教学周14周)之前更新上传下学期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表等教学文档,不得拖延。

四、任课教师需要在第一节课向学生介绍本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授课计划、考核方式,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五、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本人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能任意删减教学内容。

六、课堂教学应当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适时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案例式等创新教学方法,激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七、任课教师需要积极主动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修正自己的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要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努力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用多媒体讲课的教师,要注意课件的展现形式与讲授节奏,加强与学生信息、情感交流,关注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反映和要求。

八、任课教师有责任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交作业、抄袭作业、无视或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任课教师应将名单上报学院或系。不得放任学生中漠视课堂纪律的行为,避免课堂秩序混乱情况的产生。

九、任课教师对学生出勤情况应有考核以及考核记录。学生没有请假而无故旷课或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则应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条 课外辅导及作业

一、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课堂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运用基本概念、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在每次课后一般应布置课外作业,并保证一定的作业量。

二、任课教师需认真组织作业批改工作,并要及时了解作业批改的情况。

三、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必要的习题讨论课,重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营造师生双向交流的氛围。

四、答疑是课堂教学的继续,任课教师要重视答质疑,安排固定时间按时答疑,或在网上进行答疑。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

五、对研究生助教有迫切需求的本科生通识教育课程、基础课程及学科基础课程、研究生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可在每学期末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设置下学期的助教岗位。研究生助教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包括理论课程辅导、实践课程辅导、参与教学网站建设、协助编写教材和电子教案等工作。

第四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活动包括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等内容。教师需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实践的目的和具体要求,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除非专门开设的实验教学课程,教学实验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指导。在每个实验开出前任课教师必须预做,并在每次实验前检查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确保实验课程正常进行。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专门开设的实验教学课程的教师需认真撰写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有关指导文件,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四、课程设计指导教师需认真撰写课程设计指导书,熟练掌握设计内容与方法,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在课程设计指导过程中,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撰写实习指导书,实习前,要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撰写实习总结报告。要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确保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需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若干规定》,按此规定完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七、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如指导各类学科竞赛、PRP、科技创新项目等),努力吸引学生参与自己的科研活动,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五条 课程考核管理

一、课程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目标达成度的重要依据,所以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涵盖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并应有成绩记录。任课教师需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课程考核。

二、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求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中期考试、小测验、课外作业、课程项目、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要有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录,改变课程结束时“一考定成绩”的做法,防止学生“考前突击”,促进学生的研究性学习。

三、三年内的试题不允许出现重复,三年后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对于修读学生超过15人的课程,应有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A、B卷)。部分课程考试须有主试卷与备用试卷,且二者难度相当,具体课程由教务处指定。出卷应采用学校标准的试卷模板。送印的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任何错误、无任何涂改、无漏页错页。题首分总和应与试卷满分相一致。教师付印试卷前应仔细校对。

四、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1-2周送交学校指定地点制卷。必须严格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试卷管理的规定》,除命题及试卷审批、保管、印刷人员以外,要尽力避免其他人员接触试卷;在计算机上组卷时尤其要注意有关信息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答疑、出复习提纲等)泄露考题。

五、阅卷应严格按照既定评分标准或标准答案进行,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考生,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考生考试成绩。试卷上各部分得分或扣分仅采取一种形式,必须在卷面上用红笔做好标记,且应尽可能减少涂改,涂改部分必须有阅卷教师签字确认。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考试答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或课程组封存保管。

六、学期总成绩是课程学习整个过程所有考核记录的综合计算结果。任课教师需在考试结束或授课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上提交学生的学期总成绩。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提交,任课教师需提交延期提交学期总成绩的说明,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任课教师在计算和录入学生成绩时务必仔细认真,反复核对,避免出现分数计算错误、漏登、错登等错误现象。

七、主考教师必须是任课教师,不得以其他人替代。监考教师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都需根据《上海交通大学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工作须知》履行职责。

八、任课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不得遗失、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考试结束或授课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成绩单、批改过的学生考试卷、成绩统计与试卷分析表、试题标准答案或评分参考、学习过程考核的有关原始材料等提交给院(系)教务办。

九、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中“成绩查询”的有关内容进行查询。

第六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一、任课教师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二、教师在努力完成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积极申请申报各类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各种教学基地建设项目。

三、要认真参与有关的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并努力提高理论认识,撰写教学研究论文。

第七条 教学工作纪律

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应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宣讲与教学无关的其它内容。

二、任课教师要认真对待每一节课,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全神贯注,声音洪亮,板书工整,不得酒后上课,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三、教师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关闭通信设备,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不提前下课。

四、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课程的教学,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课时。因教学改革需要增减课时或调整开课时间及进度的,必须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对于学院安排、且已经学生选课确定的课程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指定的时间和教室、实验室为学生讲课或指导实验。不得随意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承担既定教学任务时,必须经学院教学主管批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成绩一经评定送交院(系、部)教学秘书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包括任课教师本人)。任课教师一旦提交成绩,原则上不得修改;若要修改,需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成绩修改审批表》,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并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考卷、作业等。

第八条 奖励与处分

一、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学质量好的教师,经组织或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优秀教师奖、烛光奖、校长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

二、经学生评教和专家检查判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认真改进教学,取得明显进步。对于讲授同一课程,两次以上被评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或一年以内讲授的两门及其以上的课程均被判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将被取消主讲课程资格。对于取消教学资格的教师,如要申请继续讲授课程,必须随堂听课、提出提高教学效果的具体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教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交通大学监考人员须知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5分钟到场,安排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坐,指导学生清理考场、将有关教材、参考资料、自带稿纸等放置在指定的地方。考生迟到20分钟及以上,不能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入座后,监考人员在分发试卷前须向考生宣读考试要求及注意事项(不占用考试时间):

1.考生禁止携带任何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更不得将上述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不得使用任何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记事本、掌上电脑、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笔记本电脑等:

2.不得使用自带稿纸,课桌上只准留有有效身份证件、文具,违者按《上海交通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3.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4.学生提前完成考试,应将试卷交监考人员,考试结束铃响,所有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课程考试成绩按无效计;收卷后,在核对人数与应收试卷份数无误后,监考人员宣布学生离开考场;若有缺失,需当场清点核实,并告之缺失试卷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无效计;

5.考生须遵守《上海交通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服从监考人员指令。

三、发放试卷时,A、B卷交叉发放。学生一律不得使用自带草稿纸或草稿本。发放试卷完毕,应记录实到人数和缺席人数。

四、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须认真检验证件,以防代考,并指导考生在考试名单上签名。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姓名、学号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上。

五、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起监督考场纪律的责任,在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手机应设置振动或关机;不准抄题、做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向其提出警告;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并在试卷左上侧标记“作弊”字样,在学生考场名单和试卷袋上做好作弊记录。同时监考人员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汇总全校情况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作出处理。

八、考试结束,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人员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在试卷袋上签名。

附件2: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教学课程调课的规定 (2010年4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确保本科教学在全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限制本科生课程的随意调整,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学院(系)严格执行。

本规定的课程对象是所有为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课程。调课包括变更课程名称、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课时数、调换任课教师、临时停课等行为。

在每学期课程排定后,不允许学院(系)或教师随意调整课程,教师应合理安排教学、科研、社会活动、个人生活等,避免其他事情对教学工作的影响。如教师确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调课,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报批审核。

一、临时性调课

临时调课审批权在各学院(系),每学期各开课院系临时调整课程数量不得超过总开设课程节数的0.2%。

任课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教师本人(或委托学院教学秘书)提前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附医院证明(急症除外)或会议通知、各类证明材料,提出相应补课方案或其他补救措施并与上课同学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系),经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事先报教务处备案,才可调整。

1.因病无法正常上课(须医院提供相关证明,不占总额度);

2.因参加省级以上党代会或者党的委员会(全会)会议,参加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各级政协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民主党派省级以上委员会会议,参加省部级政府机构或者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的咨询会会议,以及根据司法机关的通知、传票等参加诉讼、出庭作证或者提供其他司法协助等情形; 3.国际会议或者全国性学术会议并担任重要角色(大会组织者、主要报告); 4.因重大科研项目申报、验收等无法更改时间的重要科研活动(本人为项目负责人);

5.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正常上课。

二、永久性调课

开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由学院(系)填写调课申请,经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或主管副校长审批。

三、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调课或停课

对于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调整(停课)时,应由主办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或上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方可调整。

学校责成教务处及时监控教学运行状态,如发现未经教务处审批或备案的调课事件,按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作全校通报。各学院(系)调课情况统计将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到各学院(系)的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中。

以上规定从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学院(系)及其他教学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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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建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定稿]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修订)

老年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版)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0407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04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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