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1.《劳动法》对产假天数的规定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3.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根据国家教委教【1992】8号规定,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江西拟规定晚育增加产假共30天 男方护理假10天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
《产假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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