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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产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产假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产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10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3.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产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原则上不能跨学期请假。若遇特殊情况,跨学期请假的,需另行申请,由系(室)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4.流产假期: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5.接受节育手术者,如放置宫内节育环、取宫内节育环、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等,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确定假期。

6.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退后,女教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

7.产假期间,绩效奖停发,其他工资待遇不变。专业教师因跨学期请产假的 5个月以外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二、哺乳假、妊娠假、保胎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不够,时间可合并使用。(针对行政管理人员适用)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婴儿满周岁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产前妊娠假60天,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保胎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三、请假流程

由教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北学院女教职工休产假申请书》,行政人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教师由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报院组织人事处备案,领取《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生育相关费用报销的说明》。

中北学院组织人事处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中北学院女教职工休产假申请书 附件二:关于女教职工生育相关费用报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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