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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 工程质量问题范围划分

1.1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⑴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指的是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指的是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质量缺陷。

⑵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

⑶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四类。

①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Ⅰ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含30万元);

Ⅱ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②较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Ⅰ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含100万元);

Ⅱ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Ⅲ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③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Ⅰ工程倒塌或报废;

Ⅱ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Ⅲ直接经济损失100~1000万元。

④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要求

2.1 发生质量事故(缺陷),各施工队应立即向项目部有关部门和领导上报。项目部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汇报,内容如下:

⑴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⑵事故经过及主要状况和后果;

⑶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⑷现场已采取的控制事态的措施;

⑸对公司紧急请求的有关事项等等。

2.2 引发质量事故的原因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

直接原因主要有人的行为不规范和材料、机械的不符合规定状态。间接原因是指质量事故发生场所外环境因素,如施工管理混乱,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失职,规章制度缺乏等。

2.3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或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2.4 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由公司总工牵头、组织调查,技术部门负责处理方案的起草和拟定工作及处理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5 对所有的质量问题均应认真分析,进行必要的处理,并作出明确的结论。有些事故开始时被认为是一般的质量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待认识到质量缺陷问题的严重性时,处理困难、无法补救或导致建筑物失事。

2.6 事故处理包括两大方面:

⑴事故的技术处理,解决施工质量不合格和缺陷问题;

⑵事故的责任处罚,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的不同处罚。

2.7 施工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⑴处理依据

①施工合同文件;

②工程勘察资料及设计文件;

③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④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条文;

⑤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要求。

⑵处理要求

①搞清原因、稳妥处理。由于施工质量事故的复杂性,必须对事故原因展开深入的调查分析,真正搞清事故原因后,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

②坚持标准、技术合理。在制定和选择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时,必须严格坚持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经济合理。

③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必须加强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的管理,落实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做好过程检查、验收和记录,确保结构安全可靠,不留隐患,功能和外观处理到位达标。

④验收鉴定、结论明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必要的检测鉴定,如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获得可靠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对处理结果做出明确的结论。

2.8 事故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尽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很多,但根据施工质量事故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⑴修补处理

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范围、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⑵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⑶不做处理

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无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②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做处理。

③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做处理。

④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做处理。

2.9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⑴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⑵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⑶发现质量事故(缺陷)隐瞒不报或瞒报的;

⑷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缺陷)调查设置障碍的;

⑸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⑹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2.10 实行质量一票否决权,使工程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结算。

3 质量事故费用分摊及处罚

3.1 对于发生质量缺陷的,视质量缺陷具体情况给予技术和质量直接责任人500元~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在建工程由施工队加固补强、修复缺陷,或由项目部安排其他队伍处理费用由责任队伍横转;竣工项目质量缺陷由项目部根据合同规定处理。

3.2 对于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2000元~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担因此而导致质量事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3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视事故严重程度给予5000元~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

3.4 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5000元~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5 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上级有关单位(建设主管单位、业主、监理等)的通报批评将给予项目部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6 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8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承担因质量事故发生的全部费用。

4 附则

4.1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各项目部及协作队伍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修订。

201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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