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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修改后

发布时间:2020-03-02 11:5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现行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年底或次年初,由县政府根据县发改局提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研究确定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内新增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必须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范围。

第二条 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事项。项目承建单位将立项批复或新增建设项目审批表、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书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中心审核确认后,填制资料交接单(资料交接单附后),接收有关资料,纳入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查范围。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审。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受理项目预算审查事项后,认真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立项批复的范围及要求;二是审查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是否准确;三是重点对预算中的各项取费、前期费用是否合理。(前期费用根据县里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承建单位重新修改。

1 第四条 确定预算评审中介机构。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预算项目的建设规模、评审中介机构的年度考核等级确定评审中介机构,填写《预算审查任务分派单》(预算审查任务分派单附后),经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评审机构凭任务分派单领取项目资料,并签订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委托审查协议书。

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查,一是做到事前实地查看丈量、事中现场监督、事后全面验收;二是根据县政府的资金安排,采取材料价格询价,取费与项目承建单位协商的方式,从而确定投资额。

第五条 项目预算审查报告的确认。评审机构要对预算审查做到公平公正,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预算审查,预算审查完成后,出具预算审查报告,评审机构负责人、预算审查人签字并加盖评审机构公章,报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预算审查报告中的取费项目是否规范,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不合理取费是否取消等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通知项目承建单位领取预算审查报告书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 确定政府采购招标控制价。项目承建单位收到预算审查报告后,应对预算审查报告进行全面详细审核,回复投资评审中心,限期对审,逾期未报,则视同认可。该项

2 目进入政府采购招标程序。预算评审值即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

跟踪审计机构的确定。建设项目招标完成后,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规模、预算资金及性质确定跟踪审计机构,填写《跟踪审计任务分派单》(跟踪审计任务分派单附后),经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跟踪审计机构凭《任务分派单》领取项目相关资料进入施工现场,并签订《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审查协议书》。

第八条 跟踪审计机构接受跟踪审计任务后,应立即与 承建单位取得联系,并与承建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实地勘察,详细勘察和记录项目建设前的原始面貌,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准确掌握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跟踪审计打好基础。

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跟踪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审计,严格做好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及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每月根据记录情况编制跟踪审计报告,并由项目承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及评审中介机构签字盖章后,在每月30号前报投资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项目承建单位、跟踪审计机构各一份。未按时报送跟踪审计报告的必须及时说明原因。

3 第十条 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跟踪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查看工程实际进展与跟踪报告是否相符,然后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共同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计费和取费,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填写《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表》报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第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时的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对施工过程中确需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变更的项目,承建单位需填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情况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县发改部门审查,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办理投资项目变更手续,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编制工程结算报告,于30日内连同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有关变更签证和其他结算审查资料报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查。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收到结算审查资料后,填制结算审查任务分派单(结算审查任务分派单附后),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与评审中介机构签订《结算委托审查协议书》。工程结算审查的中评审介机构,原则上仍聘用跟踪审 4 计的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根据结算审查资料编制结算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审查结果的审核确认。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结算审查报告要与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情况进行仔细核对,确保结算审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本操作流程自2011年 月 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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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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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流程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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