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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请假考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请假考勤实施细则

(修订稿)

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安阳师范学院考勤制度》,制定了我院学生请假考勤制度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考勤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

第二条考勤范围: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学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或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一律按旷课计。

第二章请假规则

第三条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体育教研部、各院院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第四条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程序。

第三章准假权限

第六条授课进行中不超过2学时以内(含2学时)的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必须书面请假,口头请假无效;

第七条3日以内(含3日)的请假,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批准;

第八条4—7日的请假,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批准后报院主抓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8日以上的请假,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生病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须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面向老师请假并填写请假条,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等信息。

长假或周末离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校,必须电话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准假后必须在期限内返校,返校后才能到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假条进行补假,辅导员(班主任)需在假条上注明“补”字,学生个人持补的假条到任课老师以及学生会消除旷课记录。毕业班在外实习要求提交个人外出实习申请、实习单位实习证明(单位公章、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齐全)、家长安全确认(表明担保学生个人安全及毕业手续办理顺利)三项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三条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任课教师、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院主抓学生工作领导,以及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第五章销假

第十四条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到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章考勤

第十六条各班班长是班级考勤工作的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生,并认真填写考勤花名册。

第十七条考勤时间为课前或会前10分钟,10分钟内仍没有到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考勤结束后班长、任课老师(或主持会议的老师)必须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考勤时班级学习委员需要出示请假学生的请假条(请假条必须是我院统一印制的有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批准的请假条),未能出示有效假条的一律视作旷课。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条辅导员(班主任)要对无故旷课、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请假时数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或休学。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旷课一天以内,以实际的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一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请假同学原则上要当面向老师请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假期满后应立即返校并及时向老师履行补假手续,否则旷课记录不予销去,手机短信等其他请假方式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假条由各班学习委员保管、留存,方便任课老师课堂检查和学习部抽查。

第二十六条坚持每周周一通报制度,对出勤好的班级进行表彰,对出勤不好的班级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班长(委)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建筑工程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学院

2013年10月

附:学院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罚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节第三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视请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15学时或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5学时或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超过7天者但未超过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超过14天者,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员工考勤请假实施细则参考

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

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

考勤请假制度

请假考勤(修订)

考勤请假制度

请假、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请假制度

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考勤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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