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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二:

四川省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是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五结合”配套保障措施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要促进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同时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重点退耕还林地区的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

第二章 项目区选择

第三条 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试点项目建设要统筹规划,做好与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的衔接,力求配套实施。

第四条 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试点项目区的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项目区属于退耕还林重点地区,退耕农户缺粮比较严重,缺粮户占退耕户的比重大。优先安排钱粮补助年限已经到期或

1 即将到期,面临缺钱缺粮困难的退耕农户,实行已退先建,以建固退。

2、项目区中低产田土比重大,水源、道路等基本条件能够满足建设需要,水土资源、地形等自然条件适合粮食生产。

3、项目所在县、乡、村干部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群众积极性高。

4、项目建设符合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符合《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形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 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尽可能集中连片进行建设。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退耕缺粮农户无基本口粮田建设地块或建设地块不足问题;对适宜分户建设的地区,要鼓励退耕缺粮农户分户进行基本口粮田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

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将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相结合,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坡改梯、改造下湿田、改良土壤、小型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并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统一规划设计。

第七条 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项目中央补助标准为600元/亩,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并将配套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地方配套资金不低于100元/亩。组织和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

2 第八条 各试点县对退耕农户缺粮情况逐乡、逐村、逐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因退耕缺粮农户的经济收入、缺粮程度、耕地现状等基本情况,并填写退耕缺粮农户基本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各试点县根据项目建设的条件和要求及摸底调查情况,提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年度建设任务,由县发改局报市(州)发改委,市(州)发改委审查后报省发改委,抄送省西部办,省发改委、西部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后向国家发改委、西部办报送全省年度建设任务申请报告。

第十条 各试点县根据国家核定的建设任务,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西部开发等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复,省发改委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全省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年度投资申请报告。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试点县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在县发改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由试点县政府授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乡政府要落实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

3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在确定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农户和地块后,要在村级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受益农户姓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公示期、举报方式等,要认真核实,及时答复农户对公示内容提出的疑问,对确有问题的要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推行招投标、监理等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确需调整的,经市(州)发改委核实后报省发改委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设立专户存储,建立专帐,实行报帐制,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前期费和管理费按基本建设的管理有关规定提取,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动态监测,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资料、图片照片和录像等要及时、科学规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竣工后,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4 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西部开发办、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稽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中没有通过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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