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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知识讲课提纲

前言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合同法》知识,说到讲课谈不上,说到法律其实相当简单,只要是上过学认识字的孩子一看便懂,上面的字都是常用的字,其语言均是通俗易懂,所以很简单,但不过初学法律的人均有这样的感慨“一看便懂,仔细一看糊里糊涂”因慢慢研究觉得深不可测,因我们均不是搞法学研究的所以讲解只不过是起个抛砖引玉作用。我只是比你们多看点法律条文,多学了几本书而已,不要认为律师在庭上多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似乎对法条倒背如流,其实这些只不过是这样类似常见案件办多了,诸如故意伤害就想到刑法234条,贪污383条,违约就想到合同法114条,熟练生巧罢了,既然公司安排这次学习合同法机会,为帮助大家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想本着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供同志们参考,若有不妥和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合同不但是国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也是国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世贸组织的加入,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的今天,合同制度已成为任何个人、组织、公司在商品流通、经济活动领域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大家知道,在党的深化改革,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以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且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引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

系,特别强调了合同制度的作用。因而涉及国内外各类合同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认真贯彻合同法不行,抓经营管理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不抓合同管理不行。

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实行合同制度方面,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不少人存在着不按合同法办事,自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来以来初步总结这方面主要表现在:

1、有法不依,草率签约。

2、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漏洞百出。

3、该签书面合同的却以君子协议,口头协议代之,留下后患。

4、履行合同不认真,不完全,有的人在“拖欠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指导下,故意拖欠债务,使“三角”比比皆是,难以解决。

5、有的人甚至利用合同这个合法工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人签订履行合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其实质讲,有的是不懂得合同法律知识,有的是不严肃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口头合同,后来在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中,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形式过渡。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一词的出现是在1961年、196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才出现,到1981年,第三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形成了

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关于经济合同的法律,直到1999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在第三次会议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作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合同法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新合同法施行后最高人法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办理类似案件,诸如合同法解释

一、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保护交易行为。

所谓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一份经过多次磋商达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多次磋商,先小人后君子),合同的主体就是平等的二方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A、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表现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常出现的是一些公司老总“我是法人”其实是错误的,B、强调的合同的主体一定要平等,无论多大的公司,多么小的公司及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地位都是平等的,否则霸王条款(保险合同))。另外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特征; 合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合法性(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并合法),二是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1、合同的形式是反映和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一致行为的方式,通常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1)口头合同是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包括通过电话对话方式而设立的合同。一般用于即时结清合同,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即时清结,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所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即便是即时清结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合同是用文字经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一般用于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不能当时履行清结的合同。优点在于便于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能提供依据,举证方便。在此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书信、电报、传真、承诺书及相关函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份合格的书面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法律强制禁止的不能为(借款高息合同、毒品买卖合同)。

第二、要准确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形式上力求规范化,文本格式力求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合同的语言文字、逻辑要严谨,文字表述要与当事人的意图相一致,字句要明确易懂,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言词(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

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也不能用形容、夸张、渲染、描绘的手法;在语言上必须尽量做到准确、精密、言简意赅,力戒啰嗦,所用的文字概念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因词语表达不准确而引起误解或岐义,语言表达不能自相矛盾,交叉概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货到后付款就有歧义,必须是几月几日或收到后几日内付款)

2、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十八种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1、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这个过程通称为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它确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同时又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订时,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详尽地加以规定,清楚、确切地加以表述。一份有效的完整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针对公司情况主要讲以下几点注意的内容:A、主体就是合

同双方(甲乙)若是公司、单位一定要前后一致,切记要索要对方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若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合同就要求有效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等);若是个人要索要对方身份证、亲笔签名并按捺手印。B、价格。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现行标的价格基本上都是按市场价格确定合同标的价格,也就是随行就市价格。但我们就要注意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若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如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的,按合同原约定的价格执行,遇价格下跌的,按标的物所在地同类物品的下跌后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如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标的物所在地同种物品上涨后的价格计算;遇价格下跌时,按合同原约定的价格执行。C、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就是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有两类,一类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类是不适当履行就是部分不履行。一份没有违约条款的合同,是不完整、甚至是不严谨的合同,会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无论合同所涉金额是大还是 小均应当有违约责任的条款,否则就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那到底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多高才较为合适?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来看,违约金是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情况下,约定优于法定,但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是可以请求调整,司法是可以干预的。实质上,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数额或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一般以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为宜。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中若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里赘述下定金,如果说违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补偿性质的话,定金则是惩罚性的。司法实务中很多公司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实际履行先下个定金,在此一定要注意这里的定是一定的定而不是签订的订,签订的订一般仅作预付款对待,若不履行最多只是返还而已,而不作定金罚责对待。根据《担保法》、《民法通则》定金罚则规定,定金成立必须有书面的定金合同,其生效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买卖合同一方要求先付一定数额的款发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对方是否有意写成订金,一旦其不履

行仅只返还,遇到类似情况尽量在合同中协商成一定的定金,并且给对方支付这一款项时一定要让对方在收据中注明收到的是定金。这样当对方不履行时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收到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的,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另外定金也不能太过高,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不能高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若太少此前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的代理与担保

1、合同的代理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代表人经常不能亲自签订,而是他人代理。因此,代理经济合同在国内外的经济往来中是有广泛、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合同中的代理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限期限和委托日期。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合同成立

a、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特别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b、合同虽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但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的。 c、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但使用委托人的公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d、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人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

为委托人授予了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被代理人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人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而签订合同,委托人也未盖章或签字,但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认定对合同已追认。

(2)必须根据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委托单位对于其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所处理的事务,除非委托单位事后追认,否则,委托单位不负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3)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代理人只有以委托单位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才能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委托单位不能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关系。

2、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所规定的为了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由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五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定金。

第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下列机构不能成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如财政局、公安局等。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除外。

为了起到担保的作用,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c、保证的形式 d、保证担保的范围 e、保证的期限

f、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无论债务人有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四)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第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地地上的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地地上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前面所说的荒山、荒沟等和乡(镇)村企业以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共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办理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及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地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取得补偿,若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时,由债务人补足。若抵押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第三: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用,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里所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用,并将该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能作质押担保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主要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合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以上述权利人收到权利凭证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自向工商局、专利局等有关部门登记之日起有效。

第四、留臵

留臵是指当事人因保管业务、运输业务、加工承揽业务时,双方签订留臵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臵必须是法律有了明确规定的才能签订留臵合同。 第

五、定金

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的应付给的数额内,先行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五、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转让

1、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这一原则要求即使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以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按照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b、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对合同的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都要全面履行。

c、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履行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都必须适当。

d、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履行程序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同,履行的程序也有差异,一般讲要经过以下程序:

a、支付标的,这是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和前提。

b、验收,即核对合同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质量验收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没有约定的,外在质量(指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的),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

需方应在货到后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提出异议。内在质量,需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需方超过产品质量异议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无论标的物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都应视为供方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但下列情况除外:

(1)合同中或者产品说明中对产品定有保质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的,只要在保质期或者保证期内发现标的物内在质量确有问题的,供方即应当承担责任,不受质量异议期限的限制。 (2)合同中约定需要安装调试后提出异议的,如需方收到货物后两年内没有开始安装或验收的,不得再提出质量异议。 数量验收:属于需方自提或者供方送货的,应当在交货时当面清点。属供方代交付的,应凭托运单所列数量点验,如发现数量减少或者破损,由需方负责同承运部门一起清点,有承运部门编制记录证明,由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供方。验收完毕后,应履行验收手续签名盖章,作为结算凭证。 c、结算

标的价款和酬金的结算是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

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协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 第

一、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

变更与解除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新的合同关系的开始,因而,在程度上大体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步骤,除不可抗力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的除外)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或答复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进行,逾期不答交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

三、采取书面形式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文书、电报)。 (3)法定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转让

(a)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条件下,将自己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在征得对方的同意下,转让给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合同转让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b)转让的原则:协商一致,合法(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转让需经原批准)转让不能以牟利为目的。

(c)转让的法律后果,合同依法转让后,由受让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六、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二是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的合同内容的认识或了解上有错误,从而形成了与自己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撤销,但须提出证据。主要是指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其他都不属于重大之列,不能予以撤销。

显示公平,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对一方来说明显不成比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法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对这种合同的处理,能变更的变更,不能变更的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一方自愿作出让步,接受一些非对等条件的,不属于显失公平)

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对双方都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可撤销合同要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后才无效。 (2)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4、无效合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财产后果,应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采取返还、赔偿、追缴的方法来处理。

(1)返还财产,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不能返还的折价。

(2)赔偿损失,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故意,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是一方故意的,故意一方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5、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

四种:

(1)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无规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执行,如约定数额显失公平的,可以适当降低;若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定的幅度,按最高执行;若当事人约定的低于法定的幅度,按最低执行。

(2)支付赔偿金,就是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所支付的补偿费,赔偿金以支付对方财产损失为限,具体说,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与实际损失相等。 (3)返还定金。

(4)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下列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A、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B、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免责条件的,当发生这些条件时,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铁路运输章程规定,托运方需要派人押运货物而没有派人押运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应按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若产生纠纷,首先应充分协商,若协商不成,或一方不同意协商,那就只有按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加以解决。所以一份完整的合同要有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通过仲裁也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首先讲下仲裁,仲裁裁决书与司法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仲裁今天讲商事仲裁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它是一裁终局而不是法院判决二审终审制。就是免去了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再进行二审,二

审后确有错误还可以再审。减少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我们荆门就专门有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相关的纠纷案,要想将纠纷提请仲裁一定要在合同中签署有效的仲裁协议,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没有权限管理这类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但无效的仲裁除外。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签订仲裁条款加以仲裁的,下列纠纷就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其次讲诉讼,诉讼第一必须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一般管辖原则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就被告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合同时尽量将合同约定至我们有利的法院加以管辖,做到天时地利人和,免除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如履行地放在荆门,或让对方来荆门签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签订地为荆门、或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第二,诉讼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就丧失胜诉权,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特殊有一年的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等,也有180天的,如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合同托承运双方就相关问题要求赔偿的。当然诉讼时效不是绝对的,因中止或中断而延长。中止(主指不可抗力发生)中断(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中止或中断后重新计算。在这里就要求我们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去函、签还款协议、找对方时录音、叫上双方都认识的人一同去住处作证等)。

九、关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如何减少失误的注意问题。

第一、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台帐制度。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时进行分类登记。派专人管理,合同要及时准确的存档,便于日后的查询。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完备,合同的内容要完备。不允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语言要准确无歧义。尽管将合同履行地约定在荆门,当对方前来我方签合同时,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如对方的注册资本较小,又没有经营该业务的经营范围时,不要同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要将对方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留下作为合同的附件。当我们前往外地签订合同时,要与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打交道,切勿与皮包公司和个人来往。

第三、在履行合同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履行。对对方的往来电文、信函要保存,以便将来发生纠纷缺乏证据。要求变更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后,要在对方约定的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在交接货时,如发现外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异议。如发现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在二年内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我们系供货方,在接到对方的质量和数量的异议书后,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就视为对方的异议成立。交结货完毕后,立即与对方办理交结的书面手续。

合同法所涉面很多,诸如格式合同、合同履行的保全问题等等本次均未讲到,鉴于时间关系,准备不足,再加上水平有限,在此仅起到一个抛砖引玉作用,讲解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希望大家事后多在闲暇之余看看此类法理、法条,多多提出保贵意见。

谢谢大家!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合同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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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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