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油气生产、加工、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1.炼油化工(含油气田炼油化工、轻烃)及储存场所的工业动火,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

①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②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

③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

④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⑤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⑦输送易燃、可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⑧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2)二级动火

①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②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③系统管网区;

④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⑤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场所。

(3)在生产区域内,除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油气田企业及其它企业动火,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①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原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②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③不小于400m3可燃气气柜的动火;

④原油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

⑤油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⑥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紧急动火。

(2)二级动火

①储量在1001-10000m3的各类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②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③1001-10000m3油库的油品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④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⑤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⑥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3)三级动火

①储量不大于1000m3的各类油库、集输站,其围墙以内爆炸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②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③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④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⑤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⑥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⑦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⑧在盛装有挥发性易燃介质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4)四级动火

①在原油、天然气、成品油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管线的动火;

②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50米以内的井场动火;

③除

一、

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厂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动火。

3.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第四条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工业动火票。

第五条工业动火票由各企业自行设计,必须有以下内容:

1.动火级别。

2.申请动火单位名称。

3.施工单位名称。

4.动火部位名称,一级动火另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应注明盲死部位)。

5.动火时间。

6.动火原因。

7.动火部位内生产介质。

8.动火部位分析数据。

9.动火安全措施及应急防范措施,以及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10.动火作业人员。

11.动火监护人员。

12.申请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有关安全、消防部门审核签字及领导审批签字。

第六条生产场所可能动火区域动火级别的划分,应由企业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场所、生产状态、时间要求提前确认。一级动火区域在企业备案,

二、三级动火区域在企业所属二级单位

备案,四级动火区域在企业基层单位备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指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八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前,由企业二级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技术、机动、生产、安全、公安(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由企业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核,企业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大队(炼化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填写动火报告,由企业二级单位有关部门审核,企业二级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大队(车间)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4.四级动火前,由基层单位技术人员填写动火报告,基层单位领导组织,制定动火措施,报请上一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5.远离机关(100公里以上)的单位需要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工业动火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单位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审批,但必须从严掌握。并办理正式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责任、权限、时效、范围、满足动火安全要求的保证措施等。

6.生产区域比较集中、动火次数较多的企业,可委托下一级单位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审批。但必须办理正式委托书(内容同上),并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备案。

7.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区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管理辖区的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人职责

动火人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1.按工业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

2.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4.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条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企业安全、消防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要配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工业动火票。

第十一条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

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按特殊动火处理。

2.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使用。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3.装置进行大、中检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5.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的工业动火票,按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6.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清洗、置换和通风,并化验分析,将分析数据和相应的防火措施填入动火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动火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存查。

7.在动火期内,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区作业,车辆所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危险区的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8.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动火。检验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9.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派出动火现场监护人,生产单位为主监护人。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可能有威胁时,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确认动火措施,必要时也应派出监护人。

10.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11.工业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2.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13.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保护。

14.油气井井喷情况下的动火及其它紧急情况下的抢险作业动火,由抢险领导小组组织工程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共同研究,制定严密的动火方案,采取符合要求的动火措施,统一指挥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15.动火完工后,由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工业动火票动火。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工业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依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票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1999年6月1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科技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