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贸易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有效地组织公司贸易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的作用,促进我公司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贸易统计的基本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贸易的业务运行情况,为公司领导和各业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员工作、编制计划和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统计调查的对象及内容
三、统计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
四、统计内容:进出口贸易签约统计、进出口贸易到发货统计、外汇收支统计、国内贸易签约统计和国内贸易收发货统计等。
1、进出口贸易签约统计:公司与外商签署的代理或自营进出口合同、项目。
2、进出口贸易到发货统计:是按照联合国的国际贸易统计原则制定的,即凡能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物质资源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除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均列入该项统计(详见《中国海关统计制度》)。
3、外汇收支统计:公司进出口商品的收付汇情况。
4、国内贸易签约统计:公司与国内客户签订的生效国内买卖合同金额。
5、国内贸易收发货统计:国内贸易收到和发货金额。收货以买卖双方签署的货物交接单日期,或者我方从卖方或运输部门得到提货单据的日期为准;发货以买卖双方签署的货物交接单日期、或者我方办理完成运输手续得到运输单据的日期为准。
第三章 统计管理
五、公司的贸易统计实行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财务及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原始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部,由企划部汇总上报集团计划部。
六、公司本部各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建立原始记录的统计台帐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保密等项的管理体制。对统计制度文件、报送统计报表、使用与保管统计资料等工作环节要严格控制管理, 并采取以下措施, 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
1、各级统计机构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规定》, 对统计文件、报表、资料确定密级, 严格管理和使用。统计报表需由统计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支机构需由单位领导审批并用印后方可报出;
2、未经公司领导审批, 任何部门不得在对外提供的报表或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中泄露公司统计数据。
3、公司本部各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向公司上报涉密统计报表和资料, 需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七、统计调查根据企划部发布的报表格式,按月、季、半年、全年的要求上报,上报数据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批,非涉密报表可通过电子表格或手工方式上报。
八、各部门领导要认真履行统计报表审核职责,如有差错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统计工作职责和奖惩
九、公司本部各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要加强贸易统计工作的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变更应有交接手续。
十、统计人员如请假、出差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十
一、统计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报,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建立统计台帐、保存原始记录。对当年的统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应按时间建立档案备查,并由专人专柜保存,电子记录要及时备份。
十二、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十
三、对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和处罚。 十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