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有机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及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县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水平,规范有机产品经营市场,推进有机产品品牌建设,根据《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县有机产品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省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有机产品》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及经营管理,并经合法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有机证书的产品。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组织(管理)模式

第四条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产地环境符合《有机产品》标准要求,均可作为申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局有机办提出有机产业发展申请。

第五条 为提高有机产品生产管理水平,我县有机产业发展的组织模式应为:

1、企业。该模式企业须同时进行有机农场和有机加工认证,且企业需通过土地流转等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有机农场申报及管理,企业负责有机加工申报及管理,企业与合作社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并签订有机农场管理协议和有机原料采购合同。

3、合作社。合作社必须能够按照合作社章程有效运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机生产管理制度,且同时进行有机农场及有机加工认证,方可以此种模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在**县农牧局有机办的指导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推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生物配套技术,严格按照有机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农户农产品生产管理档案。

第三章 有机产品申报程序

第七条 **县农牧局有机办依据《规划》制定**县有机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实施推进,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有机办。

第八条 按照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县农牧局有机办组织拟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培训,指导企业设置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及记录体系。

第九条 拟申报企业经30日体系试运行后,**县农牧局有机办组织人员进行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企业自主选择第三方认证机构,并自行组织申报材料,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有机产品认证企业获得证书后,需向**县农牧局有机办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登记,方可享受**县有机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补助政策。

1、企业合法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QS证书等;

2、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协议、有机产品标志使用协议;

3、有机产品认证申请表、调查表;

4、有机产品质量手册、操作规程、生产规划;

5、基地位置示意图、地块缓冲带示意图、加工厂位置示意图及加工厂设备分布图;

6、生产/加工管理者、内部检查员任命书及简历;

7、产地土壤、水质、大气环境检测报告/证明;

8、认证机构检查报告;

9、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

第四章 有机农业投入品管理

第十二条

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所有需要的农业投入品必须由**县农牧局有机办制定专供计划,提供有机农产品专用生产资料企业名录,列出允许使用的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料详单,由**县农牧局有机办组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者由企业/合作社在**县农牧局有机办提供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名单中自行选购。所有基地的农业投入品应做到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凡未经**县农牧局有机办允许的农业投入品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的控制和监管,严禁使用非有机农产品生产资料,大力推广有机肥、生物农药,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严格实行生产资料专供制度(由合作社、协会或公司专供),做到科学用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影响有机农产品品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要配备先进检测设备,组建专业队伍,联合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生长季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安全抽检,每个基地原则上每月抽检至少一次,并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县每个有机生产基地的环境、土壤、水源等进行全面检测,逐步做到一个基地一套档案。

3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逐步设立农产品检测站,配备专业人员,配置简易检测设备,启动农产品速测工作,对基地农产品生产过程随时进行检测。检测记录要规范,结果要真实。每个生产周期完成后,要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合作社自检制度。所有获得有机认证的单位必须配置农(兽)残检测设备,对有机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建立抽样检测档案,以掌握基地农户的生产情况。

第六章 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 对经过认证且检测合格,达到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和标识进入市场。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实行条码管理,出现质量问题的要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对有损有机农产品质量形象的,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及认证机构制定的《有机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约束,加强自律。

第十八条 每年由工商局牵头,农牧局配合,对全县有机农产品包装加工企业和包装市场进行全面治理整顿,严厉打击乱用滥用冒用有机农产品标识行为,确保有机农产品标识使用有序规范。

第七章 有机产品推介和销售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获证企业积极参加有机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通过参加农博会、交易会、洽谈会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有机农产品的知名度,共同打响我县有机农产品品牌。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获证企业和经济组织在大中城市设立专供点,在大型超市开辟有机农产品销售专柜,多形式拓展有机农产品市场发展空间,确保有机农产品货畅其流,实现优质优价。有机食品城建设完成后,县内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县城必须入驻有机食品城内销售。

第八章 违规行为约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该按有机产品的相关要求进行年度复审,凡因中途断审,造成全县有机生产基地不能维持、面积减少的,五年内不再允许进行复报申请,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时,其公司注册名称含“有机”字样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批准,已经注册的,要予以取消,以防止误导消费者;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所销售的产品不得印刷、张贴任何暗示为有机产品的标志、标识。一旦发现,应立即下架销毁,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获证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必须按照《有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正确粘贴有机标识。对于不粘贴或违规粘贴有机标识的企业,不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在有机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农药、化学肥料、化学添加剂等违禁物质,若有违反,由**县农牧局有机办协调认证机构取消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且五年内不得进行有机产品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有机产品生产基地或周边隔离带范围内乱扔农药袋、肥料袋、纸屑等垃圾,造成基地污染的,按照破坏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污染环境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主动建立生产记录档案或者伪造生产档案记录的企业/合作社,按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一切优惠政策,不准予继续在所生产的农产品包装及宣传品上粘贴、印刷“有机”标志、标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对象,三年内取消其县内出台的一切优惠政策,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分管领导牵头,不定期组 5 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讨,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并交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有机产品软文

01有机产品

某年有机产品推广策划书

有机蔬菜细分产品市场调研报告

有机产品黄牛销售管理规程

有机产品示范县创建工作自查报告

有机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

产品经理管理办法

外协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有机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有机产品管理办法(修订).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