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产品管理办法
1.凡属外协产品均为本公司不能生产与加工或超出能力及经营范围的产品。
2.当正常生产中因为生产能力或时间限制需要外协产品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进行外协的产品应有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4.生产部和供应公司是外协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5.外协产品供方的选择与评审:
5.1外协方应具备相关产品的各种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5.2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期能得到保证。
5.3经了解以往供货业绩良好。
5.4属于安全标志产品进行外协时,供方应具备该产品有效的安全标志证书。
5.5供方评审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主持,生产(供应)部门召集技术、质检及相关物资需求单位参加,对供方做出评价并填写《供方评价审批表》。对评价合格的供方由生产(供应)部门编制《合格供方名单》,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6.外协产品协议或合同的签订:
6.1外协产品均应有协议或书面合同,协议或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2外协产品的协议或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选用材质、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质量要求、产品验收方法、运输条件、委托或带料加工、是否是安全标志产品等相关内容。
6.3外协产品应有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或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安标受控件应提供检验记录。
7.外协产品的验收
7.1生产部门负责核对外协产品的品种、数量是否与合同相符。
7.2质检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或协议中双方认可的质量要求,对外协产品的外观质量、材质、关键部位尺寸等进行检验,对供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7.3需要检验产品重量的,由仓库负责。
7.4质检部门应建立供方产品质量档案。
7.5产品经质检部门验证合格后,仓库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到财务结算。
8.外协产品的不合格品控制
经质检检验属于不合格的外协产品,由责任部门办理退货,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