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技区教发„2008‟127号
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民办教育机构2008年办学情况年检和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威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威教综教字„2008‟14号)等有关规定,教育局定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2008年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教育部重新修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在本通知下达之前,经市(区)教育局审批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民办短期培训机构、幼儿园等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二、年检方式和步骤
(一)方式:采取先由学校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的方式。
(二)步骤
1.自查阶段(2008年12月30日-1月7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对照年检自查内容认真查找问题,及时纠正,并填写 “年检报告书”、“评估指标体系打分表”、“民办学校备案表”和“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2.报送年检材料阶段(2009年1月8日—1月9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将年检材料(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外)报教育局督导室(经区世纪大厦1111室)。凡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的学校,不论年检结果如何,均不得列为年检优秀学校。
3.财务审计阶段(2009年1月4日—2月13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到教育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2008年民办学校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各单位支付。学历教育学校和短期培训学校必须于2009年1月16日以前完成审计工作;各民办幼儿园必须于2009年2月13日以前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及时将本单位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和“2008年民办学校财务审计资料交接清单”报教育局督导室,审查归档。
4.审查阶段(2009年1月12日-2月20日)
教育局将组成评估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校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日程根据各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和报送顺序安排)。重点围绕民办学校的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学校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打分,做出评定意见。
5.总结阶段(2009年2月23日-3月20日)
汇总检查情况,合格的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存在问题的学校,限期整改;逾期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未按时参加评估的学校,视为自行停办。换证情况将上报市教育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审查内容
(一)办学资金承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二)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等的资质情况;
(三)学校的决策、管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学校的财务管理使用及年度收支情况;
(五)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六)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管理情况;
(七)学校的收退费情况;
(八)学校的广告宣传及招生情况;
(九)学校的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及消防、卫生的审验情况;
(十)学校党团组织建设情况。
四、上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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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自查报告书、民办学校备案表、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打印填写);
(二)年检自评打分情况;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校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学保证金缴纳情况及证明;(中等专业学校20万,其他教育机构5万,上交复印件)
(七)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九)食堂卫生审验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消防安全审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教师学历、教师资格证、健康证等资料(原件、复印件);(十三) 2008年工作总结;(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制定);
(十五)学校修订后的章程。
五、违规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
(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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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学过程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类型、地址、办学内容、擅自与外市地或省属学校举办学历或非学历班等违规行为,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四)不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五)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开办费提前或变相撤出的;
(七)对于学员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八)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六、有关要求
1.为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工作,根据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各市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我区指定为威海海明达会计师事务所(驻威海经区世纪大厦一楼 付彩芬、刘红玲 0631—5990029),其他事务所出具报告书不予认可。
2.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做好2008年办学情况年检的准备工作。(相关材料,请登陆经区教育网-民办学校栏目
-5- 下载。)凡学校内部有变动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教育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召开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会议,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梳理,尤其对学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项进行认真讨论与明确,教育局将根据各民办机构的学校章程内容确定学校办学许可证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年检
通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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