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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销售误导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销售误导问责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机构,分公司各部、室: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中国保监会将整治寿险销售误导作为2012年的监管工作重点,要对销售误导问题动真格、出重拳,齐抓共管、严查重处,典型案例还将向社会披露。严峻的监管形势要求我司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治理销售误导问题。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公司销售误导问责办法(试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个险、续期、区拓条线:分支机构个险部经理,四级机构行政经理,三级机构个险分管总,分公司个险分管总。

2.银保条线:分支机构银保部经理,三级机构银保分管总,分公司银保分管总。

3.电销条线:分支机构电销部经理,三级机构电销分管总,分公司电销分管总。

二、销售误导的界定范围: 1.虚假宣传、片面介绍与概念混淆

机构组织印发或营销员擅自印发内容失实、夸大的宣传资料;利用各种方式发布失实产品宣传;向投保客户片面强调、

-1- 承诺和夸大新型产品分红收益;混淆产品性质和经营主体;对风险和免责条款缺少明确提示甚至予以回避。

2.代签字或提供虚假信息

业务人员未面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擅自代客户签名或者教唆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或提供客户虚假联系信息,干扰回访工作或导致回访信息不真实。

3.同业诋毁、不当竞争

将自身公司及产品“优势”与其他公司及产品“劣势”相比较,影响投保客户选择;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诋毁攻击;发放材料或授意营销员宣传同业公司负面消息,引诱客户退保等。

4.不当销售

忽视投保客户真实需求,造成“存款变保单”、“保费与收入明显不符”现象。如将分红险、万能险等条款复杂,风险不定的产品销售给收入微薄、抗风险能力弱、毫无金融保险知识的老人、农民等低收入人群,引发退保争议。

5、夸大保险责任

销售时为了促成客户,随意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障范围,如“只要买保险就赔”或“只要住院就赔”现象,导致客户在后续理赔过程中对公司不满。

6、属于销售误导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销售误导,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问责:

1.销售误导在某一三级(或四级)机构较为集中发生的; 2.出现群体性事件,如群诉、群体性退保;

-2- 3.对销售误导处臵不当,引发相应后果的; 4.属于管理层主导销售误导倾向的; 5.属于其它应由管理干部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问责程序 1.启动程序

通过投诉、退保、回访、理赔、合规检查中发现属于销售误导的情况时启动问责程序。

2.问责提议

由分公司投诉仲裁委员会提议,经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启动,并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做出问责决定。

3.问责调查

按照管理权限,由营运部和合规与风险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销售误导具体情形,并提出问责意见,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

4.执行 (1)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由分公司合规与风险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生效。

(2)经济处罚

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五、问责形式

依据集团、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3-

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黄骅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问责办法

济宁市行政首长问责试行办法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人员问责办法

乡镇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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