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正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陈泽润,男,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六日生出,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凤仪镇饮食服务公司职工楼,个体汽车驾驶员。
被告:王勤,女,一九六三年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址同上,系正安县凤仪镇第三小学教师。
案由:离婚。
查明:****年,原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年六月依法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九九O年农历五月三日生育长女陈妍(佑名:陈环)在养,一九九五年农历五月十二日生育次女王陈晨(佑名陈晨)在养。为此夫妻感情一直都不好,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陈泽润诉王勤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二、长女陈妍(佑名:陈环)由陈泽润抚养;次女王陈晨(佑名陈晨)由王勤抚养;双方互不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有财产:位于正安县凤仪镇饮食服务公司家属发的一套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财产属王勤所有。
四、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属陈泽润享有和偿还。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陈泽润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健
二OO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安全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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