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及时将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信息记入档案,作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的依据。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教学设施、教练车辆、教练场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结业学员数量等;
(二)考核周期内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员结业考试合格率;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的对该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的投诉记录和调查情况;
(五)新闻媒体曝光及社会舆论反映的驾培机构情况;
(六)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情况;
(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县级质量信誉考核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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