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证窗口社会团体办理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9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
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向民政窗口提出申请→民政窗口受理→审查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文。
申报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具有独立使用权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7、拟召开社团成立大会的相关材料。
法定工作日:60天;承诺工作日:60天;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任科室:民政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861096
22、86109739
许可事项名称:(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申请人带申请材料向民政窗口提出申请→民政窗口受理→审查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登记证书→公告 申报条件: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
法定工作日:30天;承诺工作日:30天;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任科室:民政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 861096
22、86109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