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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省、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政府授予的全国、省、市的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以及由公司党政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全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司工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公司工会要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模范评选

第五条评选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由自下而上群众讨论,民主推荐,要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

第六条被推荐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必须经公司工会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

第三章劳动模范命名表彰

第七条被推荐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级以上政府命名表彰。

第八条公司劳动模范命名表彰设2种荣誉称号,即“公司劳动模范”和“公司模范集体”,分别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分别授予“公司特级劳动模范”和“公司模范标兵集体”。

第九条“公司劳动模范”、“公司模范集体”荣誉称号以公司党政名义授予。

第十条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所需经费由公司行政核拨。

第四章劳动模范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级以上工会发放荣誉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模范以被命名之日起到下次劳动模范大会召开前,享受荣誉津贴,时间位一年。荣誉津贴的标准为每月60元,连续被评为公司劳动模范的可连续享受。

第十五条2004年(不含)前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公司行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自2004年起,荣获全国、省、市模范单位(集体)荣誉称号的,公司可给予全部员工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生活困难的公司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公司应视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由公司工会具体办理。市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的救济由公司工会负责申报。

公司工会要认真做好困难劳动模范的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困难劳动模范档案,对困难劳动模范的确定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党政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第十九条公司对市以上劳动模范每年要体检一次,并安排其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在晋级、选拔干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司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如遇特殊情况下岗的,在安排就业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公司要为市以上劳动模范一次性办理补

充养老保险,市劳动模范10000元至20000元,省劳动模范30000至50000元,全国劳动模范50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省、市规定时,执行国家、省、市规定。

第五章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市以上劳动模范的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亡故,要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宣传部门、工会及基层党组织要把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努力在广大员工中营造学习劳动模范、赶超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要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大力开展学赶先进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

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公司各级党政工要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的;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和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三)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三条市以上劳动模范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向上申报。公司劳动模范取消荣誉称号,由公司工会提出意见,经公司党委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并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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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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