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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大厦)第 届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业主人数且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 每一位业主且建筑面积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本小区(大厦)推选业主委员候选人 名,实行 (差额、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差额、等额)实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名,候选人一律经代表通过,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差额选举一般按20%差额)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

第七条 大会选举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可进行选举。

第八条 名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九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应到全体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数(即 名)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的候选人未超过5名时,应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业主(业主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打“√”或画“Ο”,投反对、弃权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打“×”或不做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后面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打“√”或画“Ο”。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不能划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他业主(业主代表)(为非候选人)按其意志代写。未到会的业主(业主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业主(业主代表)或其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大会选举时,设监票人、计票人各二名,提交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计票工作。

第十五条 会场内只设一个投票箱,业主(业主代表)可按座区的顺序进行投票。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当场打开投票箱,清点业主投票人数且建筑面积,并由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公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计票完毕,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并由主持人向大会宣读选举结果。

第十八条 本选举方法经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委会选举办法

山拖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

小区业委会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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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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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筹备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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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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