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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评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本文结合作者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现状的思考与体会,分析了国家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制度、传统观念、人为因素、工作实践四个方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 考核评价机制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现状

1.考核内容和指标

1993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发展,1994年3月发布并实施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在第二章中对考核内容和标准都有具体规定,目的是为了争取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人事工作 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中做出“全面推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重要证据。”《人事工作 1996-2000年规划纲要》为目前具考核工作提供了总的指导。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面临的问题

1.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覆盖面广,层级复杂,因此考核的标准必须科学、合理。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推行了十多年, 虽然出在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但考核制度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仍是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相比于日本的法规, 中国的《公务员法》更显单薄。因而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仍然过于笼统。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基本要求不明确。这种笼统、不细化的考核,不仅违背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达不到考核的效果,而且也使考核失去了严肃性,降低了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热情。并且在实践中,由于有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再加上考核中基本称职和真正不称职的公务员都是极少数,所以,绝大多数的考核等次都集中在称职和这一层次上,从而造成绝大部分集中于称职的大平台,没有达到考核的实施目标。 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不同程度存在“以评代考”现象。个别地方和个别单位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搞公开述职。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不按照规定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者本人。 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注重经验印象,而缺乏定量分析;重视定性考核,忽视定量测评。单纯定性的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容易忽视定量测评,不能适应现代公务员考核的需要。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就失去了客观依据。在实践中,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有日常考勤和工作检查等,这种考核往往并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而只是考察公务员日常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忽视平时考核,就违背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关于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实际的、切身的利益紧密挂钩,是公务员考核制度激励功能的具体表现。然而在现实中,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却比较难,正如列宁曾经说的:“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应不顾一切尽快根除这一祸害。”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从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看,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注重收集汇总考核结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措施,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 目的不明确,考核工作认真与否,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如何,完全取决于单位、部门领导的重视程度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水平,缺乏客观的调控措施与检查力度,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目前公务员考核主体责任不清、失职失误无法追究。以至于在考核实践中, 一些考核客体(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职责或

有严重问题的仍然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或碍于情面、做好人,或与考核客体有私交, 于是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使得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提出, 事实上考核人员的素质也会影响到考核结果的质量。如果考核者仍仅仅是凭借经验、习惯乃至直觉实施考核, 其结果就难免为个人好恶所左右,犯下“推己及人”的错误, 无法实现考核结果所要的公正、客观, 也降低了考核的整体效果。樊宏、戴良铁(2004)认为,公共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时, 大多数由上级公务员对领导进行评估。这种考核方式由于信息面较窄,难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提出, 目前公务员考核在考核对象错位问题。 另外, 只重视对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忽视对部门绩效的考核, 致使公务员各自为政, 削弱部门团队合作精神, 影响部门工作效率和对外服务质量。 韦俊华(2007)认为考核主体过于单一, 应包括上级、下级、同级, 但现实中占据主要位置的是直接上级考核。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系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流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立法,进一步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如加强《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完善和修改,制定相对完备的考核体制机制。加强执法,对考核中的不法行为要严加惩治,要将公务员考核中的考核****、考核不作为等同于渎职等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健全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经常性考核制度、阶段性考核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经常性考核制度,便于随时了解国家公务员本人的动态变化。其次要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信息收集归档制度;再次要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和任职期间全程审计制度。最后要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举报制度,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全面科学的考核内容是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基础和保证,要依据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科学、有效、具体、量化的分类考核标准和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素质与工作实绩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引进新的考核指标,大胆引入现代人才测评方法,以注重能力测试为主,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内容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对

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国家公务员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分类考核,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按国家公务员不同职务和级别分类进行考核,一级考一级,上级考下级的考核。其次要建立目标考核和电子考核,使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最后要建立立体考核机制,即应当不断拓宽考核领域,采取全方位的立体考核方法,重点考核国家公务员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等,从八小时内考核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做出客观评价,保证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考核结果落到实处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要做到增加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结果兑现工作等,确保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6.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性、政治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对考核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首先,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公务员考核工作监督委员会,其次,建立严格的考核监控体系,抓好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个环节。最后,实行国家公务员考核问责制,加强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中违法违纪主体的责任追究。从而达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取得良好的考核效果。

参考文献:

[1]傅铭玺,付明银.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法学研究,2004,(2).

石佑启.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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