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5: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该市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呈现出的特点、分析案件高发的原因。并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向公众普及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及债务人都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案例一:不成立的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某现金玖拾万元正,待工程第一笔款到账支付”。2015年1月,原告持上述欠条起诉来院,称被告向其借款900000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支付过欠条中的900000元,欠条实为从原告处承包工程向原告许诺的好处费。法院全面、客观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综合认定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通常被认为是较为简单的一类案件,曾经“借条”、“欠条”、“收条”等均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扎实证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虚假的民间借贷或者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全面、客观的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如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预先扣除利息的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总利息9000元在本金中扣除,还款方式为一次性扣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9000元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即51000元作为借款数额,原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要求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合同法”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践中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对借款人提出提前扣除利息等不公平的条件,表面看预先扣除所借本金的应付利息其利息金额没有发生实际变化,且在返还借款时不再支付利息,但是由于利息对本金来说是按约定利息计算的孳息,应当由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的一部份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其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明显制约,这对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审判实践中,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合同关系并不导致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从案件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各种证据的内在逻辑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借贷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则认定为借款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本金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进行认定。

案例三: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6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苏某银行卡转账63000元,苏某并未向李某出具借条。李某向法院起诉称,苏某以老家集资建房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其以现金37000元和转账63000将钱借给了被告,因双方是几十年的朋友关系,并未要求苏某打借条。2014年10月4日,经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以转账方式归还了2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相应的利息及索款费用。被告苏某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确实收到了63000元,但该笔款项系李某替其炒股的盈利,并非借款。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其与被告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载明:“你是不是怕我不给你还钱?我说还一定归还,但现在真的没有。当初跟你借的时候我也实事求是地说了我一时半会还不了,并没有欺骗你。”“下周我给你还一部分钱。”“年底我一定还你!我不会欠你任何东西!10号打给你25000。”等等内容。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苏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的内容必须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原告李某根据其向被告苏某转账630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被告向其借款,虽然被告苏某对聊天记录不认可,但对比微信账号登记信息,可以确定李某举证的微信号系被告苏某,再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与银行转账信息等客观事实相结合,可以确认李某向苏某支付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借款金额,因原告刘某仅能提供支付63000元借款的证据,其余37000元以现金交付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能予以认定。

案例四: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债务人认定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9日,原告孟某向被告李某银行卡内先后转账20万元、10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李某在银行业务回单中签字确认。当日被告即将原告打款的30万元转至案外人王某某卡内。2014年5月,原、被告补签了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李某在合同尾部签字捺印,后被告王某、李某依据与原告孟某借款合同的约定,将买受人为被告李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交给原告用于房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原告孟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李某称其并非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所收到的款项已经转给案外人王某某,故抗辩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李某偿还原告孟某借款30万元。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虽然属于实践性合同,但其也应当遵循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借贷双方即为合同的双方,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涉及的便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人如何认定的问题,因人民币属于种类物,借款后再由借款人如何处理并不能对抗原借款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债权人孟某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以及支付借款的凭证向合同相对方李某及王某主张债权,李某、王某抗辩并非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李某、王某所陈述的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王某某的事实为新的法律关系,其二人与案外人王某某的合同关系可以另案协商解决。

案例五:民间借贷中的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曾某系被告某公司股东,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被告公司经营需要资金,曾某从原告陈某处借款,原告陈某陆续将借款转账至曾某银行账户内。曾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陈某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上述借款借款人已于2015年7月3日收到。”曾某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曾某的战友张某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后曾某将收到的借款交付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了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曾某因出差花费又陆续从陈某处借款100万元。在上述借条中,曾某将“叁佰万元正”更改为“肆佰万元整”,并在借条中备注“借款说明,其中叁佰万元转账,壹佰万元现金,共计肆佰万元”。曾某在备注签署了姓名。公司在该借条中加盖了公司的财务章及公章。另,曾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关于陈某诉公司及张某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该借贷及担保因我而起,现我本人愿意和公司对陈某起诉的400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公司及曾某共同归还原告陈某借款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张某对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股东为公司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依照股东与公司共同自认承担债务的原则,确定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某系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公司亦认可收到借款300万元及曾某为公司业务需要出差花费100万元的事实,故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曾某作为借款的经办人及公司的股东,承诺与公司共同承担400万元及利息属于债务的志愿加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曾某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但未明确保证责任的方式,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对3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是无争议的事实,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对债务增加为400万元的事实知情并且认可,故该部分债务对担保人不应当法律效力,应当认定被告张某在300万元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例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系同胞兄弟,王乙与被告崔某系夫妻关系。自2009年以来,王乙与崔某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两人曾发生两次离婚诉讼。崔某与王乙一直分居,经济各自独立。庭审中,原告王甲持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王乙多年来向其借款前后共计70余万元,要求王乙及崔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乙认可借款事实,并陈述多次向王甲借款系用于炒股、买房等。被告崔某陈述王甲王乙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虚构了借款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使王乙在和与其离婚诉讼中多分割财产,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王甲对被告王乙、被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王甲与王乙系亲兄弟,王乙与崔某于2013年曾在法院诉讼离婚,虽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至今未见好转且分居多年、经济独立。鉴于王甲与王乙之间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及利益关联,应由借款人王乙负责举证证明其与王甲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甲、王乙之间的大额资金频繁相互转入和支出历经数年,王乙并未能证明其向兄弟王甲数年多次累计的大额借款行为与崔某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未对此提供客观确切的证据并作出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合理说明,故王甲、王乙主张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抗辩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个案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来源:http://www.daodoc.com/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daodoc.com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维权典型案例[定稿]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