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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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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常州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执结案件94413件。市中院从中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 【案情】

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 【案情】

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令政策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

令政策落马前后,山西其他七名高官卷入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朝中有人也不灵。对高官落马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0年至2014年,许某惠、许某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某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犯污染环境罪,二人被武进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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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但污染尚未清除。依照法律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许某惠、许某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

1、许某惠、许某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

2、许某惠、许某仙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3、许某惠、许某仙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审判】

该案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此案受到全国关心环保人士的密切关注,主流媒体多有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注重公众参与,收集和听取被污染地群众意见。在案件的审理程序、环境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采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执行方式上皆有创新。作为一次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4、张某某等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信息案 【案情】

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杜某处购买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非法微信扫号软件后,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372组以及需短信验证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1900余组,并将上述数据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5元。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熊某某也用同样手段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909组并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

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

1、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三被告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

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常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几名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或者传输的微信数据,并转卖给他人,可能对原使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被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5、陈某诈骗罪 【案情】

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中发布可以帮助他人通过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支付平台进行套取现金的消息,采用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让被害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糯米等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家指定的虚假商品后返现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张某、周某、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846元。

【审判】

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传播,多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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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审判】

“蚂蚁花呗”是由支付宝推出的一种网购结算平台,能够用于网络赊账购物,用户开通蚂蚁花呗后,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透支消费服务额度购物,确认收货后次月再还款,在其受到网民追捧的同时,有人却利用它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本案中,陈某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手段进行诈骗,相比较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受害人范围要大的多,而且还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6、郑某与周某“校园贷”纠纷案 【案情】

2016年2月24日,南京某高校学生周某向社会人士郑某以“校园贷”名义借款。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周某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借款金额产生了较大分歧。

郑某称,其向周某出借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场,周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借款月利率2%,到期未还支付违约金2000元一天。同时,周某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郑某借款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周某称,其经人介绍到郑某处借款2.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剩余的1万元被郑某以保证金、中间费等名义抽走。当场,周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据和收条。同时,周某又应郑某的要求写了一张出借人处和收到人处均为空白的借据和收条,金额按照郑某的要求填写为借款的4倍即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如果周某不按时归还2.5万元,郑某方面会按10万元的借条来催要。

【审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进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结欠郑某借款3.5万元,该款项于庭审当天一次性付清,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各方无涉。

【审判】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贷平台的兴起,大学校园周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各类校园贷,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便捷的背后是各种隐藏的风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尤其容易深陷其中。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

一、借贷有风险,贷款须谨慎。请选择正规合法机构办理相关贷款事宜。

二、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有据可循的款项支付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维权的书面凭证。

三、加强自身法律学习,遇到问题可以向有社会经验的辅导员求助,或者选修相关法律课程。

7、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情】

2009年至2016年5月,殷某在市房产信息中心、房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牟私利,利用负责房产信息中心商品房预售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商品房预售系统数据库中的3万余条小区业主个人信息以每条两三毛钱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邻居章某。后来,上述信息又被章某以0.8元至1元的价格转卖给前同事顾某,顾某又以普通住宅每条0.9元、别墅每条1.2元至1.5元的价格倒卖给朋友李某,而李某又采用同样的手法以4元至5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房地产销售中介和房屋装修的人,致使房产信息中心系统中的业主个人信息严重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

钟楼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章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以上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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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此,行为人只要没有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也没有得到公民个人的许可,就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殷某身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有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的保密责任,而他竟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海量公民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从重处罚。

8、共同饮酒后致死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16年4月1日,杨某接受某机械商行的指派至王某处检修机器,当晚七点左右王某邀请其朋友孙某某和贾某同杨某共四人在一小饭店吃晚饭,期间杨某饮用了白酒。晚饭后,四人又至KTV唱歌娱乐,期间杨某又饮用了啤酒。四人玩至凌晨左右结束并一起下楼,王某至服务台买单,此时发现杨某不见,便四周找寻。找寻未果后遂要求服务人员查看当日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杨某从KTV后门走出去,三人于是在后门沿河找寻但始终未能找到杨某。4月7日12时左右,有群众报案称在附近某河中发现一具尸体,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尸体经家属及朋友辨认系杨某。杨某尸体经法医进行尸检,未发现尸体表面有外伤,未发现心血内有毒物,心血内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审判】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醉酒后失足而致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确定杨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三被告在与杨某饮酒、醉酒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劝诫、护送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王某作为召集人,应较其他共同饮酒的被告承担更多的责任,确定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孙某某和贾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审判】

如今,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其中混杂着道德和法律的是非判断。生活中,饮酒在所难免,但是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义务:

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经饮酒过多的情形下,共同饮酒的人应当劝阻或者谢绝与其饮酒;

二、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家人手中,同时告知其家人醉酒的程度,免得耽误最佳救治时机;

三、对于开车的朋友,如果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9、“积分兑现金”--伪基站电信诈骗案 【案情】

2015年7月初,被告人柯某、王某经事先预谋,购置笔记本电脑、上网卡、手机及手机卡等作案工具,通过QQ群雇佣刘某为其实施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的行为。2015年8月3日至9日间,王某某、郑某在刘某的安排下,驾驶轿车先后在溧阳市区、金坛区城区范围内,利用伪基站屏蔽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常基站发出的信号,冒用中国建设建行95533客服中心名义,强行向周围的移动公司用户手机推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帐户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的诈骗短信,造成26698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被告人柯某、王某通过后台程序获得被害人的建设银行账户、密码等资料后,通过消费网站骗得被害人钱财共计33900元。

【审判】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柯某、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移动公司用户被骗导致财物损失,还导致2万多名移动公司用户通信暂时中断,其行为同时符合了诈骗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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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6日,金坛法院向十余名被害人统一发还了被骗款。

【点析】

随着通信、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危害日趋凸显。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确定对象,袭击对象覆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可能上当受骗。打击电信诈骗需各部门联合行动,在刑事上予以严惩,同时也需要老百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不要轻易点击信息中的链接;不要按陌生电话、短信要求转账汇款;不要安装不了解的软件。

10、儿童福利院申请徐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

徐某某原系某寺庙出家人,徐小某出生后被遗弃至某寺庙,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先交由徐某某的亲戚代养,后又送回某寺庙抚养,由徐某某及寺内其他人员共同照顾。因为徐小某需要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与徐小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4年9月25日,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该寺庙支付徐小某一年的费用共计19480元。2015年9月25日至今,徐小某的各项费用均由儿童福利院承担。徐小某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某未探望过徐小某,亦未支付过徐小某的相关费用。

【审判】

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小某生父母不详,被收养后先后由被申请人徐某某的亲戚、该寺庙内人员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共同照顾,且徐小某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由该寺庙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现并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小某的能力。申请人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小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据此,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某某对徐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徐小某的监护人。

【审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未成年人无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出撤销监护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和保障,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来源: http: www.daodoc.com kx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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