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林地补偿协议
甲方:小锥子山村3组
乙方:承德诚一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振华
一、征用林地用途:甲方将5.9亩林地给乙方建设养殖场使用。
二、林地使用年限自2014年3月12日至2043年3月12日。
三、林地补偿费。
林地每亩补偿6.8万,共计5.9亩,一共40.12万元,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附着物为榆毛子,没有利用价值,不用补偿。
五、甲方应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乙方各项正常进行。
六、林地所在位置东至九号沟大渠,南至退耕还林小道,西至村民耕地边,北至黑色电线杆。
七、如果使用过程中,遇到国家征用的情况,地面建设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
八、协议到期后,地面建设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租赁乙方继续使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单位:
年
月
日
《征用林地补偿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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