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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林地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18:01:06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林地征用协议书

征林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征林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矿山亩林地,用于开发铁矿用地。

二、甲方所征用乙方林地每亩作价元整,共亩(合计人民币元)征用林地款预付元,剩余元于山林砍完当日,即全数付清,乙方开具收款收据为准。

三、乙方须提供林检证复印件给甲方作为林地面积之依据,后续若有关林地之争议或纠纷乙方必须出面全权处理,与矿主无关。

四、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身份证号码:日期: 乙方:身份证号码:日期:

推荐第2篇:林地征用协议书

林地征用协议书

征用方(简称甲方):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EDKGF0Q 地 址:兴义市桔山办金水南路1号站大厦西楼7F

被征用方(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经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兴义市七舍镇七舍村村民委员会协商,本着甲乙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征用所涉及的乙方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征用土地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所指甲方征用乙方林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政府主管部门,面积、位置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

二、甲方和乙方必须共同测量好所征林地的面积,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利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林地详细信息为:

1、四至界线面积(林地):该地块位于

1

(附GPS地块测量图),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地块合计面积平方米,共 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林地按18900元/亩(其中含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一次性补偿及补助,共计 元;

以上补偿、补助费共计: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计: 元)。

四、在上述林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农作物或搭建各种构筑物。并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该林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其它障碍物,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五、付款方式:土地征用费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转到乙方指定账户。

六、其它事项:

1、协议生效后,该地块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2

2、土地征用后,乙方村民不得阻挡甲方的改造、装修、修建等正常施工,也不能干扰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土地征用后,不因甲方的转让、拍卖、承包、合资、扩建而改变或终止本协议;

4、若乙方违反协议,除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征地费外,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承担甲方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与维权有关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处理: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鉴证方执一份。

附:乙方证照、该(林地)GPS地块测量面积图、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3

甲方(盖章):贵州玖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方(盖章):七舍镇人民政府 代表人(签字):

4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林地征用协议书

林地征用协议书

甲方: 村委会 乙方:

马安山灾民安置点建设时占用乙方部分林地。为了支持集体灾后统规自建工程,并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经群众讨论、村委会研究,此次所征林地集体不再补充调整,补偿款集体亦不进行分配,原则上归被征地承包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合同法》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征收乙方林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本户位于(小地名) (本人住房东侧) 亩林地作为村建灾民安置点填方取土用地。

二、林地面积确认以《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占)用林地到户确认表》登记为准。

三、根据《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安平高速路平利段征地搬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付给乙方林地补偿费¥: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具体补偿费详见《老县镇安平高速路征地(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本协议签字后,甲方统一将补偿款通过“一卡通”兑付给乙方。

四、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林地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再归乙方,乙方不得改变林地及林木现状,乙方因擅自盗伐林木或其它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五、协议生效后,高速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采伐林木,由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与乙方无关,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工程施工和砍伐林木。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各存一份。 协议附件:《老县镇安平高速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核算明细表》

甲方(签章): 乙方户主或家庭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林地征用补偿协议

巴州区XX制砂厂林、地征用补偿协议

甲方:巴XXXXX制砂厂(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修建砂石厂,需征用乙方林地,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现就林地征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所征用乙方河道侧山林长米,高米,面积平方米,按总额元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

二、乙方领取补偿款后,在甲方以后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乙方应向甲方现场划定所征用林地界畔,确保权属清楚、边界无纠纷。

四、甲方对所征林地上的附着物自行砍伐、清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为确保安全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无故进入甲方生产区域。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征用林地补偿协议

征用林地补偿协议

甲方:小锥子山村3组

乙方:承德诚一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振华

一、征用林地用途:甲方将5.9亩林地给乙方建设养殖场使用。

二、林地使用年限自2014年3月12日至2043年3月12日。

三、林地补偿费。

林地每亩补偿6.8万,共计5.9亩,一共40.12万元,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附着物为榆毛子,没有利用价值,不用补偿。

五、甲方应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乙方各项正常进行。

六、林地所在位置东至九号沟大渠,南至退耕还林小道,西至村民耕地边,北至黑色电线杆。

七、如果使用过程中,遇到国家征用的情况,地面建设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归甲方所有。

八、协议到期后,地面建设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租赁乙方继续使用。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鉴证单位:

推荐第6篇: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版)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用地理由、印章、时间);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用地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使用林地申请表》(需盖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公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

(六)勘查、开采矿藏及取土项目还需提交采矿证;

(七)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权属清楚、无纠纷的林地证明);

(八)包含补偿了林地和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等三项费用的使用林地协议书;

(九)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

(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以上有关材料一式三套(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式四套)。

推荐第7篇: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的通知

资监函〔2009〕20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针对当前占用征用林地的新形势、新情况,我司对《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掌握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审核审批占用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维护森林经营者权益,促进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组织,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和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院办)具体承担。

(二)各院办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政策法规、检查方法和技术标准培训,开展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有关廉政纪律规定。加强质量管理,对检查取得的材料要认真验收,确保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对情况不清、定性不准的,要重新调查;对弄虚作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院办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林地管理情况、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有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要负责提供原森林资源档案和林业主管部门查处的有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被检查县(市、区、旗、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下同)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听取意见。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必须进一步核实,充实材料;经核实后,仍存在异议的,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作出相应说明,检查人员要如实上报。各省(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以下简称各省)的检查工作完成后,各院办应向各省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按县和工程项目统计。

(三)占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全国统一。

(四)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小数一位;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被检查县和指定的工程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统一确定。

五、检查范围

(一)时间范围

1、被检查县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和本年度1月1日至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2、指定的工程项目,自动工占用林地或改变用途之日起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3、上年度已经被检查的复检单位,检查上年度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以及上年度检查以后至本年度检查时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4、上年1月1日至检查时临时占地到期后的回收和植被恢复情况。

5、近三年来永久占地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二)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类型:

1、工程建设,指永久占用国有林地、征用集体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

2、乡村建设,指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建设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

3、临时占用林地,指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项目。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县林地保护、管理的情况。包括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到位。

(二)被检查县占用林地审查(批)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林地面积,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审批同意或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查清建设工程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情况,或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还要查清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也占用林地,及少审(批)多占、先占后审(批)情况。查清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占用林地用途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审核同意、批准时间和审核同意、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三项补偿费用缴纳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协议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特别查清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弄虚作假骗取审核审批的情况。

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是否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林木。

(五)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检查临时占用地项目到使用期限后,林地是否交还原森林经营者恢复森林植被,要查清到期不归还或不恢复森林植被的原因。

(六)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七)毁林开垦情况。要查清被检查县是否存在毁林开垦情况,对存在的毁林开垦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八)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调查被占林地单位或个人的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不按协议补偿、或者低于上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的情况。

(九)对指定检查的工程项目,根据上述有关检查内容,单独形成检查材料。

七、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工作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听取汇报

1、与各省和有关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县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管理情况。

2、与被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林地保护、管理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使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情况;了解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及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情况;了解林改后的林农依法获得补偿情况。

3、与检查涉及的乡(镇)林业站座谈,了解乡村建设占用林地和乡(镇)林业站参与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4、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二)社会调查

入户调查被占林地单位、村组和农户,了解三项补偿费用落实情况。

(三)现地检查

1、检查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

2、检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3、根据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查(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全部进行现地核实。特别是要对实际发生的占用林地面积、原地类、原林种和采伐林木情况、落实恢复森林植被的造林地等必须核实准确。

4、对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发生占用林地的乡镇,要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1∕3乡镇进行实地踏查,检查有无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等情况;如有,要查清事实,了解林业主管部门不掌握情况的原因。

(三)对指定的工程项目,要按照上述方法了解整个工程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审核审批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并对整个工程占用或改变用途的林地进行现地核实。

(四)填写检查卡片

按各项工程逐一填写《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

八、检查成果

(一)检查报告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各省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3、依据检查内容提交被检查县或指定的工程项目的检查报告;

4、典型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的专题报告;

5、被检查单位之外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

6、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7、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8、统计表。

(二)检查成果按省汇总,写出检查报告,一式三份报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

(三)按监测区写出检查分析汇总报告,其中包括院质量验收评定结果,一式十份报森林资源管理司(监督办)。汇总报告分析要深入,问题和原因要准确,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四)检查成果提交时间:当年10月底以前。

(五)各院办根据森林资源管理司提供的格式,将数据录入计算机软盘并随同文字报表一并上报。

推荐第8篇:北京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程序

北京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程序

日期:2005-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2号令)、《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申请

1、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国有林地的,需征得林地使用权单位的同意后,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的申请。

2、用地单位需要征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查,征得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提出征用林地的申请;没有林业工作站的乡镇,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审核

(一)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用林地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审核以下有关文件,材料。

1、用地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请示或函,填报的《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

(1)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立项的文件。

(2)部队修筑军事设施等需要使用林地的,须持师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批准的文件。

(4)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需持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宇航局部门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或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

4、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的项目征、占林地要由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命名用林地可行性报千和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文件及协议书。

5、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协议书。

6、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说明、设计图及有关材料。

(二)现场查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派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签署现场查验意见。

(三)占用、征用林地,需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同总并盖章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核。

(四)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款中

1、

3、6项规定的材料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国有林地由市林业局批准,集体林地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款中

1、

3、

5、6项规定的材料,

(一)款2项中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书。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

2公顷以下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提出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须按国家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才能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收取部门按规定级织有关单位进行植被恢复。

四、办理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对占用、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五、拨交林地

已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由林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单位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面积、“四至”界定的范围向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拨交林地。

六、采伐或移植树木

在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内,需要采伐或移植树木的,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或移植树木。

七、林权变更登记

对占用、征用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须持原林权证向林权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检查监督

林政稽查部门同原批准部门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推荐第9篇: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

凡征占用林地,要准备好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各一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用地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区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包括项目概况、座落、用途、林地面积等)

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区林业局)

3.使用林地申请表(用地单位填写并盖章)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查验报告(区林业局)

5.使用林地现场核实报告(2-10公顷市林业局,10公顷以上省林业厅)

6.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

8.林地权属证明(区人民政府)

9.林地补偿协议(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及村(居)委会有关征地的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原件)

10.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带原件核实后复印)

11.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12.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原件)

14.属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的,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替补情况登记表》(不装订)

推荐第10篇: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西部地区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

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本条对项目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林地权属证明

(五)补偿协议

(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第11篇:山西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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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

4、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

5、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

6、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

7、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

8、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

9、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收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被征、占用的林地属于个人的,发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苗木属于个人的,发还林木补偿费;其余林地或费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暂存,待原权属单位用于造林的成本达到补偿费总额并验收合格后,全额发还原林地权属单位。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和使用原则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执行。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6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2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20%留在省林业主管部门。该费用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植树造林和林地管护,其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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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征用集体土地申请

集体土地流程相关大概流程(初稿)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城中村改造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局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大概包括: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3.土房及相关政府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项目规划图。

5.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7.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9.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第13篇:土地征用申请

**区紫*****学校

新建*****征用土地的请示报告

*****:

为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山区教师住宿问题,根据区发改局****文件精神,学校投资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工程。 学校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建设共计划建设四层***平方米建筑一幢。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地点在校园内。建设投资共计***万元。

由于学校周转宿舍工程三通一平、新修挡护、排水沟等,实际占地面积已超过学校预留建设用地面积,需要征用学校驻地村民***、***两家的承包地,估算面积在***亩左右,按照国家有关征地政策,需要补偿土地使用转让费约****元。现特向******政府请示报告,恳请予以审批为盼!

*********学校

2017年3月21日

第14篇: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规定

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规定

2006-4-15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布日期:2006-4-15 执行日期:2006-4-15 2002年3月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予

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加强对我市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攀枝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使用林地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

程)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

林地的。

第五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占用林地,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征用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被征用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

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

(二)项规定材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

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跨县(区)或国营林业经营区的工程,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逐级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中,需砍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征用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所有。

第十四条 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或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可行性报告书。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非法占用林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林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

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罚款。

2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

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郁闭度”,是指林冠的闭锁程度。即树冠投影而积之和与林地面积之比。 “疏林地”,是指郁闭度为0.1-0.2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丘陵新幼树1000-3000株或天然更新幼苗3000-7000株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80%(高源丘陵区)、41-90%(盆地边缘区)、41-85%(山峡谷区及其他地区),飞播造林五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竹林、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火烧迹地”,是指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攀枝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6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攀枝花市征用占用林地管理暂行规定》(攀府发[1993]39号)同时废止。

第15篇: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44010000748314811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审批条件

(1)征用占用林地的位置、面积不构成对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2)征用占用林地的用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项目及其发展方向;(3)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与被征用、占用单位达成经济补偿协议。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林权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及平面图;(6)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和编制报告的合同或协议书(使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0—100亩的项目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5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现状调查报告);(8)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10)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11)生态公益林地调整报告;(12)信息登记表(以上所有材料国家审批一式五份,省审批一式四份)。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递交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开具收条交申请人备查;(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3)承办人员现场查验,提出意见;(4)组织会审,根据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核;(5)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6)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林业和园林局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联系方式

020—38920575 备注

受理地点

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

第16篇: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山西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搞好全省“十一五”期间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工作,保证检查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乡村建设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情况,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掌握各地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督促查处违法审核审批林地、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促进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 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实行市、县(局)级自查和省级复查的检查制度。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2007年开始,以后每年都要执行这一检查制度。为了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每年的市、县(局)级自查须在9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从10月初开始。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检查工作开展前,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林地管理的规章、政策,熟悉检查方案,掌握检查方法,确保检查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对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要重新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 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并对各县自查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省级复查工作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 技术术语

1、征用林地

是指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征为国家所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都发生改变。

2、占用林地

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等占用集体林地等,除了征用林地,都属占用林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办理审核同意手续。

4、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办理批准手续。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土地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的规定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 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2 10公顷以下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和征地批准手续。

(四)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类型和权属

1、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重点防特林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防特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和薪炭林林地(用经薪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疏灌林地),宜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其他)。

3、权属

分为国有和集体,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五)工程项目类型

1、工程建设

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的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包括在内。

2、乡村建设

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

3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建设。

3、临时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工程项目分级

按照工程性质、投资规模、投资渠道、立项批复等划分为国家级立项工程、省级立项工程、地市级立项工程、县级立项工程和其他工程。

(七)面积认定标准

1、实际面积

至检查时现地量测出的工程项目已经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2、审核面积

具备审核(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批)文件上核准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3、审批面积

具备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准文件上批准同意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一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其他三项费用

用地单位应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并进行补偿。

1、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是对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因林地被占用或征用,造成土地减少,人员富余,需要重新安置的费用。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和采伐林木

1、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按照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县级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后,林业部门才能按照《森林法》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未经审核(批)同意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也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经审核未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但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3)未经审核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4)依法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按规定办理了审核、批准手续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5)未办证:至检查时未办理或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采伐林木

(1)无证采伐:用地单位无证采伐或者不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范围等采伐林木的;

(2)凭证采伐:指伐区采伐量中采伐地点、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相符,采伐的数量未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实际采伐量;

(3)超证采伐: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不符或虽然相符但采伐数量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4)未采伐:至检查时用地单位没有采伐占用或征用林地上林木的。

(十一)占地性质

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根据审核(批)机关和批准机关的审核、审批情况,用地单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和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将占用征用林地性质划分为以下类别。其中用地单位没有按照审核(批)文件规

5 定的地点和范围占用征用林地,擅自改变地点和范围的,认定为未经审核(批)项目。

1、合法占地

用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了审核和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核和审批文件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

2、违法占地

(1) 无任何审核(批)手续:用地单位没有办理任何审核或审批手续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2) 越权审核(批):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

(3) 未经审核违法审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4) 超审核(批)占地: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实际面积大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面积的;

(5) 先占后审: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时间先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时间的;

(6) 经过审核未经审批:经过审核而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3、审核未动工:用地单位已按照规定办理了林业部门的审核手续,至检查时,还没有动工建设的;

(十二) 其他

1、使用省里统一制定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

2、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市、县(局)级自查

各市、县(局)对所辖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的全部乡(镇、场)进行踏查,对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二)省级复查

1、被检查县级单位

6 省级复查被检查县级单位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2、踏查乡(镇、场)

⑴在外业前首先确定起始号和间隔号并备案。

⑵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总数的1/3计算应抽取踏查乡(镇、场)数(四舍五入取整)。如果全部乡(镇、场)都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在乡(镇、场)总数1/3的基础上,增加2个踏查乡(镇、场)。

⑶对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但有依据显示有可能发生的乡(镇、场),可直接作为踏查乡(镇、场)。

⑷将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按林地面积从小到大排序,以位于起始号上的乡(镇、场)为起始样本,其它应抽单位根据间隔号采用实间隔抽取,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单位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单位,直至抽够踏查乡(镇、场)数为止。

五、检查范围

被检查单位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情况。包括管理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和对有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二)被检查单位依法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核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林地面积,已改

7 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审批同意或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要查清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情况,或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还要查清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也占用林地,及超审核(批)占地、先占后审(批)情况。要查清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分级,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审核同意、批准时间和审核同意、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和三项补偿费用签订协议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是否签订补偿协议,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要彻查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弄虚作假骗取审核审批的情况。

4、涉及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应办、已办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蓄积,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要查清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是否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

(五)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

(六)被检查单位有无毁林开垦情况。要查清毁林开垦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对毁林开垦行为是否依法做出处理,以及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七、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准备

1、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管理情况。

2、与检查涉及的乡(镇)林业站座谈,了解乡村建设占用林地和乡(镇)林业站参与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

8 林地用途的情况。

3、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4、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

5、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二)现地检查

1、踏查

踏查前,首先要全面了解踏查乡(镇、场)林地分布状况、特点等情况,其次要制定踏查路线,路线应侧重于道路、乡镇村屯周围和人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

踏查时,应携带地形图、林相图等资料,沿路线进行踏查,并随时记载沿线所见林地被占用征用情况,对发现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2、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

根据审查、审核(批)文件,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查验报告,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地形图、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和退耕还林等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和验收资料等,结合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地核实。特别是要对实际面积、原林地类型、权属和采伐林木情况等必须核实准确,填写《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现地检查因子。

(1)实际面积检查

现地核实地点和范围,使用GPS定位仪、罗盘仪、皮尺等仪器测量面积。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资料和成果材料,参考相邻林地现状,现地检查树种、起源、郁闭度,了解原有林地经营目的,认定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3)采伐林木检查

利用地形图、林相图、采伐调查设计和现场查验报告等资料,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对采伐地点、范围,核实应采伐面积和实际采伐面积,根据蓄积量检查方法,检查应采伐蓄积量和实际采伐量。若林木已被采伐,现状已发生改变,可根据资源档案,参照相邻的相似林分状况,合理推算实际采

9 伐量。

八、检查成果 (一)检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局)级自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省级复查报告。报告分析要深入,问题和原因要准确,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被检查单位上年度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3、依据检查内容提交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

4、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6、统计表1-7。(二)检查成果提交方式

各县(局)将占用征用林地自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同时将其它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块存档保存。

各市对所辖县(区)占用征用林地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结束后,要将各县自查结果以市统一汇总(统计表1-7)并写出市级检查报告,以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各省级复查检查小组在内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受检县(局)占用征用林地复查报告(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以及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中心在对各受检县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写出全省占用征用林地省级复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资源管理处。

九、质量监督检查

(一)为了确保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的成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坚持质量、纪律、服务的宗旨,坚持标准、组织、检查、评价四统一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检查工作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要求,强化检查质量管理,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完成。

(二)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调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分赴各县开展市、县级自查。在外业工作开始前把检查任务及质量要求层层落实到组长和检查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强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确保市、县级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在市、县(局)级自查的基础上,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开展省级复查。在复查过程中,省厅资源处及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要另派督查组组织中间检查,对外业调查和内业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以确保检查圆满完成。

第18篇: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级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级报告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统一部署,检查组一行六人于2007年12月7日-12日依据《山西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与征用占用林地检查办法》(讨论稿)的要求,对浑源县2006年度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工作组织与时间

浑源县本年度没有发生征用和占用林地,因此我们根据山西省征用和占用林地检查办法,利用 天时间对本县进行核实和现地检查结合的方法完成此次工作。

(二)检查样本组织

根据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检查办法,对所抽查的八个乡镇进行踏查,并随时记载沿线所见情况,详见检查表(1-8)

(三)检查县基本情况

浑源县土地面积295.7万亩,林业用地面积150万亩,有林地面积42.2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8%,森林覆盖率14.28%,是一个森林资源较短缺底县。

二、检查县林地管理情况

此次检查未发现浑源县有违法和超占林地的情况,从一个方面说明县委县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同时证实了林业局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是下了功夫的,做到了无发生违法占用林地。

第19篇:占用林地申请

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Xxx林业局: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 )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20篇: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征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被临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临时征用林地的年限和当地耕地年产值予以补偿;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临时征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征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

(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

(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竹林、竹笋,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竹林、竹笋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六)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七)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收、征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乘以2。

第十条 被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市(州、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

二、六比例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征用林地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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