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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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
4、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
5、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
6、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
7、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
8、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
9、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收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被征、占用的林地属于个人的,发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苗木属于个人的,发还林木补偿费;其余林地或费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暂存,待原权属单位用于造林的成本达到补偿费总额并验收合格后,全额发还原林地权属单位。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和使用原则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执行。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6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2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20%留在省林业主管部门。该费用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植树造林和林地管护,其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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