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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第一节金融体系概述

一、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金融体系是实现货币资金聚集、分配、流通以及实现金融产品交易的一个系统。一般而言,金融体系由资金流出方(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流入方(资金短缺单位),沟通二者有机联系的中介机构,以及对这一系统进行调控与监督管理的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三个部分共同组成。从狭义的角度分析,金融体系特指后两个部分:沟通资金供求双方(也称金融交易双方)的金融中介,对之进行调控与监督管理的中央银行(或最高货币当局)与金融监管机构。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能分工也有所差别,由此形成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金融体系格局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第二,金融中介机构的构成;第三,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中央银行为整个社会金融运行的核心,以商业银行、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为金融运行主体,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补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经营各自范围的金融业务,归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体系模式。这种金融体系模式就是常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中介是在金融活动当中为资金盈余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各种服务,促使资金供求双方实现资金融通或者帮助金融交易双方达成金融产品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的总称。在现代货币信用经济中,各种类型专业金融机构所构成的金融中介体系是社会金融活动的载体,也是金融运行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金融中介的特殊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中介体现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既有共性,更有其特殊的一面。共性主要体现在金融中介机构也具备普通企业的基本要素,例如以获取利润为目标,有一定量的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经营内容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活动;而金融中介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及其衍生形态这种特殊商品,经营的内容是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金融交易或与之相关联的金融服务。 2.特殊的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中介与客户之问的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融通与投资关系。金融中介在经营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相统一的原则。

3.特殊的经营风险。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生产是否适销对路,商品的价值能否实现。单个企业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影响较小,一般属于小范围、个别性风险。而金融中介风险种类繁多,有信用风险、支付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多种类型。金融中介的业务大多数是以偿本付息为前提的货币信用业务,与社会各经济部门、单位的信用联系密切、广泛,金融中介风险一旦爆发,极有可能对整个社会的金融体系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

第二节金融中介的功能及其分类

一、金融中介的基本功能

1.充当信用中介,促进资金融通。这是金融中介最基本的功能,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信用活动充当经济行为主体之间、货币借贷者之间的中间人。在现代企业的投融资过程当中,有两种资金融通方式:一种是直接融通方式;另一种是间接融通方式。直接融通虽然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的,其融资规模、融资数量、融资期限、利率等由市场机制决定,但依然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为资金融通双方提供必要信息沟通及必要相关服务,才能顺利地实现直接融资全部过程。在间接融资活动中,金融中介(主要是商业银行类中介)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中介通过其特有的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功能,可以向资金需求方提供不同数量、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资金来满足对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同需求。金融中介的这一功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及社会再生产过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体现为: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闲置资金,聚集社会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引导社会资金流向,提高投融资效益,实现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化配置。

2.充当支付中介,便利支付结算。这是指金融中介为客户办理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即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和业务流程设计,为客户之间完成货币收付转移或清偿因交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经济主体之问的交易范围日趋扩大,交易过程日趋复杂,交易数量与交易种类越来越多,使得交易过程当中的结算关系与货币资金转移交割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各种结算活动涉及的金额不等、币种不

一、时间不同、地区各异。为了解决支付结算等当中的各种复杂问题,金融中介通过创造各种票据、信用卡、各种支付账户等方式,使得结算工具日益多样化;通过提供转账支付系统使货币支付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支付系统拓宽了支付渠道;通过现代化的通信手段提高了支付技术水平,增强了金融中介支付系统的结算职能。

3.提供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利用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同时,可以降低资金供给双方的搜寻和核实成本、监督和审计成本、风险管理和参与成本;另一种方法是利用金融中介的专门技术(专业化技术优势),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多种便利服务。

4.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了解不充分,造成在信息所拥有方面的不平等,由此影响正确的决策,这种现象是金融体系当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如果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之前,称为逆向选择;如果发生在金融交易活动之后,则为道德风险。具体来说,所谓逆向选择就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行为。道德风险则指参与交易的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将风险转嫁给对方的行为:在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上,金融中介是一个有效的方式。金融中介是专业投资与融资机构,是生产各类金融信息的专业机构,可以利用各种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辨别各类金融风险及其风险度的高低,并借以进行金融资源的配置,从事金融中介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尽可能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后果。

5.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无论是银行类还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都本着一致原则:通过集中资金,转移和分散金融产品与服务当中所包含的风险。例如投资基金提供的组合投资可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银行对于客户的活期存款提供随时支付的承诺也是提供了一种转移流动性风险的机制;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更是一种典型的集合、分担、转移风险的机制。

二、金融中介的分类

1.按照活动领域可以分为直接金融中介和间接金融中介。直接金融中介是活跃于证券市场为投资者和融资者牵线搭桥,提供策划、咨询、承销、经纪、登记、保管、清算、资信评级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服务的中介组织。间接金融中介是指活动于间接金融领域,在最初的资金提供者和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进行债权债务关系转换活动的中介机构。

2.按职能作用可以分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及其他一些专门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如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担负着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重任。一般金融机构是指进行商业彳七经营,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通过向社会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取得收入岭金融中介机构。

3.按业务特征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银行是以存款、放款、结算、汇兑等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金融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经营存款、放款、结算、汇兑业务,而专注于证券及资本市场的重组、并购以及各种信用服务等业务。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金融中介机构的名称上虽然没有“银行”的字样,但依然属于银行机构,例如我国的信用合作社;而另外一些金融机构,虽然包含“银行”的字样,但实际上并不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例如投资银行。

4.按照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险类金融中介、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融资类金融中介是指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投资类金融中介是指为企业在一级证券市场融资和二级证券市场买卖证券提供中介服务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各类保险保障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机构是指资信评估公司以及其他以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

5.按照资金来源方式可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中介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接受个人和机构存款并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蓄与贷款协会、互助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等。契约型储蓄机构以契约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从持约人手中吸收资金,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投资性中介机构是指以投资活动为主要目的的筹集资金中介,如金融公司、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此外,根据联合国统计署制定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法,按照经济活动类型分为:①不包括养老基金的金融中介;②保险和养老基金;③辅助金融中介。

按照中心产品类型分为:①金融中介服务;②投资银行服务;③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④再保险服务;⑤金融中介辅助服务;⑥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服务。

按照国民核算体系分为:①中央银行;②其他存款机构;③非存款金融机构;④金融辅助机构;⑤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综上所述,按照不同的原则、不同的目的,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各种各样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机构则归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节主要金融中介机构

一、商业银行 (一)商业银行概述

1.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亦称存款货币银行,是以经营多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最主要对象,并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的货币资金经营企业。

商业银行是间接金融领域中最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是存款性金融中介的典型形式。商业银行是伴随着货币信用经济与信用制度发育而发展起来的。早期的商业银行仅仅是资金供求双方的一个中介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对资金需求的多元化、对金融服务需求的高层次化,商业银行的经营内容、服务领域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它已成为在国民经济当中举足轻重的关键部门。 2.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接受信用同时又提供信用的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是唯一能提供“银行货币”(活期存款)的金融组织;第三,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所经营的商品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特殊商品——货币与货币资本,其经营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

以上特征不仅是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工商业的属性,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属性,特别是由于商业银行担负着整个社会信用中介、支付中介职能,因此,商业银行是最典型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加大,商业银行所经营的金融资产占社会金融资产的比重有所下降,但由于特殊金融中介职能的存在,从发展趋势看它不会因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比重的不断上升而被取代。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由于商业银行是最为典型的金融中介机构,因此商业银行的职能也就体现为金融中介最主要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动员和集中社会上的闲置货币资金,然后放款给需求者,从而成为借贷双方的中介人,发挥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的这一职能,克服了借贷双方直接借贷,在借贷数量、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取得一致,不易了解借入者资信等方面的局限。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实现资本的融通,既可以把暂时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本转化为职能资本,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促进社会再生产扩大;又可以将尚未用于消费的非资本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从而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加速社会经济发展。

2.支付中介职能。支付中介原来是附属于信用中介职能的一项业务,后来演变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职能,而且这一功能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必然要与众多工商企业及社会公众发生货币信用关系,如此,许多工商企业及社会公众就要在商业银行开设货币资金账户,当这些企业相互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时候,商业银行就能非常便捷地通过客户开设的账户为他们办理相互之间的资金划拨和现金支付业务,即支付中介。银行通过账户对客户办理货币结算,对于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商业银行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创造出了信用流通工具,主要是银行券、银行票据、信用卡,从而节省了流通费用,满足了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在信用工具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时,只需把贷款转到客户的存款账户上,就又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的来源,商业银行又可凭以放款,如此循环,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中扩大了社会信用规模。

4.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可以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决策支援、代客收账、代理付费、保管箱业务、代发工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在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压力下,商业银行也不断地开拓服务领域,使金融服务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20世纪中后期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代金融体系创新潮流,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界限不再是泾渭分明,商业银行为增强竞争实力,获得更大利润空间,纷纷介入其他类型的金融业务,为此,综合的金融服务越来越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

按资本所有制形式及基本特征划分,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可分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四种。 1.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原国家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改革发展而成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1月1日成立,经办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的工商信贷与储蓄等业务,是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等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设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在新中国建立以来,曾经历多次组建与撤并,于1979年3月13日恢复。该行曾经长期是我国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在全国普设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于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曾经是我国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主要经营外币存贷款与外汇、外贸有关的人民币存贷款,居民储蓄,以及国际信贷、国际与国内结算等业务。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开始时的名称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财政部领导。1983年国务院规定该行经办的财政性业务受财政部领导,经办的银行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原为承担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经营投资信贷、基本建设拨款等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在全国普设分支机构。随着银行体制的改革,该行与其他几家国有专业银行一样走上了商业化道路。为体现商业银行的特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1996年起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至此,原有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转变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营运安全、服务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方向与目标深化改革.上述四家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成功上市,成为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

2.改革以来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服务地域的不同,分为全国性和地区性两类。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包括:①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3月4日,以后历经多次演变。该行1949年由中央人民政府接收,业务交有关银行办理。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其分支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②中信实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是隶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吸收和运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对内的经济技术合作,从事国际国内金融活动,进行国内外贸易结算,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③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2月9 日,是隶属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的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此外,1992年12月成立的华夏银行和1996年1月12日成立的中国民生银行亦属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国的地区性商业银行是指在经济特区开办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一些省、市自筹资金开办的地方性银行。例如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等。近年来,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始向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 3.外资、侨资及中外合资商业银行

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陆续批准引入了一批外资金融机构,以及港、澳地区银行、侨资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商业银行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共同管理、共担风险,按照投资比例分取收益的股份制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于1985年11月15日在厦门经济特区正式开业,是由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华福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和香港泛美集团合资创办的。之后此类银行逐步增加。 4.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主要是指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随着改革开放涌现出来的一批金融机构。

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属于区域性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筹集和融通资金,促进住房进入市场,顺利实现住房商品化,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人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被建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目前,这类商业银行多见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我国遍布各地的邮政储蓄机构经改革之后也成为一家新型的商业银行。1986年,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办理储蓄业务,并在原邮电部和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内设置了邮政储汇局,对邮政储蓄、汇兑等金融业务进行管理。当时,我国设立邮政储蓄机构的初衷主要是通过邮政储蓄网点的吸储功能为中央银行集中调控资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历史使命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从发展的趋势看,邮政储蓄机构有必要成为一家规范从事存、放、汇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才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邮政储蓄机构获得批准可从事小额质押贷款试点、基金代发、参与银团贷款等业务。根据我国金融改革的统一部署,中国银监会在2006年12月31日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中国邮储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前述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并列,成为第五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意见”以及2007年1月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比农村商业银行规模更小的农村社区性银行,其比较优势是这类金融机构更适合于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内运作。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村镇银行业务范围涵盖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因此,目前正在探索试点过程中的村镇银行实际上是一种小型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诞生,对于改善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足,金融发展程度落后的状况是非常有益的。

二、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概述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政策性银行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直接出资或担保等形式创立,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服务,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例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入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政策性银行的特点。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是政策性银行一般不面对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以财政拨付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为主要资金来源。其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服务于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政策性银行一般不介入竞争性的金融业务。 (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提供资金、金融市场筹资、国际金融机构筹资及其他筹资。资金筹集的主要特点是资金成本低、期限长、来源渠道固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主

要包括贷款、投资与担保及其相关的金融服务。

1.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业务有普通贷款与特别贷款。特别贷款是体现政策性银行政策意图的主要业务,也成为政策性贷款,一般是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的贷款,如产业开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政策行性银行在确定贷款对象时主要以社会效益为标准,在贷款投向和投放数量上具有严格审核模式与审核程序,与商业性贷款相比较,政策性贷款的期限长、额度大、风险高、利率低。

2.投资业务。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股权投资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意图而对有必要进行控股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并拥有企业相应的股权,对企业的大政方针及发展起到不同程度的操纵作用。债权投资是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企业所发行债中长期债券的认购。政策性银行认购公司债券,只在于增加该公司创立和发展所需

要的资金,而不对其进行控制,待公司发展成熟时,将债券出售变现,收画投资。

3.担保业务。政策性银行的担保业务是指政策性银行为其所支持的融通资金的活动提供信用保证。政策性银行不仅较其他金融机构更重视担保业务,而且较其他金融机构更具有担保的优势,原因在于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金融机构,其一切业务都有政府作为后盾,这种优势地位使得政策性银行的担保业务几乎不存在信誉方面的问题,其信誉级别等同于政府信用,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更容易被融资者接受,效率也更高。

政策性银行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出口信贷担保、补偿贸易担保、透支担保、延期付款担保、承包工程担保、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等。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设立,此前我国的政策性信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承担。国家专业银行既办理商业性业务,又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一身二任,其弊端是导致专业银行的职能不清、业务界限模糊、风险责任不明,难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自担风险及自我发展,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办理政策性业务,也影响其宏观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为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政策性银行。1994年,我国相继建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I21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逐步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解决了专业银行一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了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建立政策性银行,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有利于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也有利于通过政策性银行更好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产业和重点部门的发展。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坚持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不与商业银行竞争。政策性银行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中国银监会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

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成立,其主要任务是:①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建设资金需要;②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贷款业务;③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④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设总行,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其政策性贷款优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并要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任务是为我国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货物的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贷担保。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在个别大城市设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负责调查统计和监督代理业务等事宜。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北京设总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分行,在地市设二级分行,在大多数县(县级市、区)设支行或办事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目前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收购和调拨贷款;办理棉麻系统棉花初级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境外筹资;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体制也处于不断改革的过程当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2007年以来,中国的政策性银行改革开始了新的探索,在实施过程当中,采用了“一行一策”的灵活模式。2008年12月1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国家开发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注册资本为3000亿元。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3%、48.7%的股权,依法行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的一项新进展。

三、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在国外亦称为投资银行。广义证券公司是指从事证券承销与证券交易、公司理财、企业并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金融咨询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狭义证券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初级市场证券承销、二级市场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在我国,按照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1.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证券公司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承销的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通常的承销方式有包销、投标承购、代销三种方式。

2.证券经纪交易。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证券公司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证券公司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买卖活动以实现自身资产与所经营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证券公司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

3.证券私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将证券定向售给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4.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证券公司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而证券公司通过参与企业兼并是实现社会资本重组的重要途径。

5.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证券公司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

6.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

7.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证券公司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第二,证券公司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 8.财务顾问与投资咨询。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联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

四、信用合作社

(一)信用合作社概述

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具体形式。合作金融组织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人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规定,合作社有以下基本原则: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关心社区的原则。这七项原则可以概述为:自愿性、互助性、民主性、非盈利性。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是100多年来世界各国合作社运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其核心是自愿、民主、互利,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是世界各国各种合作社指导实践的依据和公认的章法,它不仅是合作社生存发展之本,同时也是甄别、衡量合作社真伪的标准。

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与股份制组织的区别主要是:①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制是自上而下控股,合作制为自下而上参股,基层社员为合作社最终所有者。②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以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合作制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③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制股权。合作制为一人一票,不论入股多少,权力等同。④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分红,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 (二)我国的信用合作社

我国的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其本质特征是: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目前,我国信用社按其业务活动的地域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两类。改革开放中期以来,大多数城市信用已经演变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代名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传统的存款、放款、汇兑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迅速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先后开办了代理、担保、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尝试开办了票据贴现、外汇交易、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

现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类型及治理结构与商业银行极为类似,原因在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曾一度划归国家银行统一领导管理,导致信用社体制与国家银行趋同。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处于改革的过程当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是解决信用社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晶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四是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为有效实施对信用社的管理,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而政策扶持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减轻经营负担,通过“花钱买机制”,使信用社能够得以轻装上阵,转换经营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的功能,为支持“三农”提供更好的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特点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保险公司有以下特点 (1)充当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和中介人。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风险分担,把单个经济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损失平均分摊给其他经济主体,由大家共同承担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为此,需要所有可能面临风险损失的主体以一一定方式交纳保险费,形成一个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的形成及其运作必须有专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保险公司正是承担了这样一个角色,通过集中和运用保险基金,在获取自身利润的同时,实现保险功能。

(2)提供特殊的金融服务产品。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产品交换的不同步性,保险服务的获得与费用支付不是同步进行的,费用支付在先,理赔服务在后;第二,投保与理赔的不对等性,多数人投保之后,并不获得理赔服务,只有少部分遇到风险损失的人才能获得理赔。这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最大区别。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类型

保险公司按照承担风险的类型主要分为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 (1)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这类保险公司提供以人寿、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产品与服务。由于保险对象的特殊性,一旦风险事故出现之后,其风险实际上并不能转移,因此人寿与健康产品一般都具有经济补偿、储蓄、投资三重功能。

(2)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企业与个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各类责任保险等,其产品的功能主要是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减少损失。

(三)我国保险公司概况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初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5月改隶属于财政部,总公司设在北京。195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起专营涉外保险业务,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国外保险业务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于1980年1月1日恢复开办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全面经办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自成体系,在全国普设分支机构。

1996年7月23日,为贯彻《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为国有企业,下设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三个子公司。1998年,根据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中保集团撤销,三家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我国首家股份制保险企业。1988年3月21日成立,总公司设在深圳。该公司原来是由深圳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合资创办的区域性股份公司。1991年该公司成为一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

(3)太平洋保险公司。该公司是我国第二家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1991年4月26日成立,由交通银行全额投资组建,总公司设在上海。

中资保险公司还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我国批准,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开始陆续建立。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有:日本东京海上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美亚广州分公司和瑞士丰泰上海分公司等。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等。

目前我国的保险体制以及保险公司仍在不断地改革过程之中。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并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使命是避免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的银行陷入危机之中。具体而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是:通过向银行体系注入资金,重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通过运用有效的资产管理及变现战略,从已经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当中尽可能多地收回资金;在尽量少动用政府资金的前提下,使金融业实现资本重组;综合考虑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尽可能减少银行重组对整个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资产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仍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剥离以及信用升级等手段转变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证券化克服了银行贷款期限长、流动性差的局限,使银行贷款成为流动性的证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增加业务收入。 (二)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积存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巨额不良资产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重大障碍,为了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必须将这些不良资产予以剥离、处置。为此,我国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任务之外,还同时肩负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即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最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到脱困的目标。

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成立,负责对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剥离。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全额拨付。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北京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1999年10月1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负责对中国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剥离。1999年10月1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负责对中国农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剥离。 1999年10月1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负责对中国工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剥离。这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源及机构设置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基本相同。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收购、委托、接管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债务追索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投资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发行债券;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及资产证券化等。

七、信托公司

(一)信托公司概述

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信托机构通过对各种信托业务的开展,可以向社会提供财产管理、专家理财、资金融通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现代信托业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尤斯制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制度。在中世纪的英国,人们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继承受到有关法律条款的限制,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人们采取信托(委托他人)的方式来保全财产。后来,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步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原来的规避财产转移限制变为财产管理。随着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托所管理的财产由以不动产为主逐步向金融资产为主过渡,管理的方式与过程也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来进行, 使得信托活动转化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为此,现代信托机构不仅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分 支,而且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二)信托公司的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信托条款对受托财产进行财产管 理,由于信托公司是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拥有众多的专门人才与专业技术,更能发挥出财务 管理优势,从而给受益人提供更高的财产收益。

(2)融通资金职能。信托公司在财产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具有筹措资金和融通资金的功 能。在货币信用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财产的相当一部分都会以货币资金的形态存在,因 此,对信托活动实施财务管理的过程,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

(3)沟通协调经济关系职能。信托公司通过业务活动,可以为交易各方建立相互信任的 关系,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建立多边的经济关系,使之天然地成为各经济主体的“代 理人”“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各方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为经营者提 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出路。

(4)社会投资职能。信托业务的开拓与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在信托 公司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务管理的职能发挥才有可靠的基础,因 此,信托公司开办投资业务是其必然选择,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信托业务的普遍做法。

(三)我国的信托机构

我国的信托机构萌发于20世纪20年代,1917年上海房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开办信 托业务;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也设立了信托部;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 是我国最早的三家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官僚资本信 托机构实行了接管、没收、改造,对民营信托机构实行限制、利用、改造,保留下来的信托机构在 一定范围内试办一些信托业务。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实行计划经济, 在金融领域实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信托机构取消、业务停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信托机构重新出现,停办多年的信托 业务开始恢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集团)1979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 简称中信公司(集团)。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成立的第一家规模最大的专业信托投资机构。 它是由国家组建的经营金融、生产、贸易、技术、服务等综合性业务的经济实体。此外,我国全 国性的专业信托公司还有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华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多家信 托公司。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时间里,信托机构曾经一度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金融机构类型之 一,除了上述几家全国性专业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家专业银行兼营的,各级地方财政出资、参 股组建的各类信托公司大量涌现。信托业快速发展,一方面满足了改革开放的需要;另一方面 也因其快速膨胀,加之信托业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业务不够规范,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一些不良 影响。为此,我国的信托业历经数次整顿。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 后,我国的信托业稳步地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2007年1月20 日,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我国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 全部业务:①资金信托;②动产信托;③不动产信托;④有价证券信托;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 托;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⑧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 务;⑨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⑩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八、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概述

投资基金是将许多中小投资人的货币资金聚集在一起,交由专业经理人运作,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

与其他金融中介有所不同的是,投资基金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对于一些特殊的投资基金,如契约型投资基金,既不取得法人资格,也无常设办事机构,但其在运作过程当中,却起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工具的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因此,投资基金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中介机构。

投资基金由若干法人发起设立,以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方式募集资金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即专业经理人)进行运营。投资基金以盈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的投资模式和种类。基金的运作分两个层次:一是投资者(受益人)通过购买基金受益凭证将资金交基金管理公司运用,此层次既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受益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且可交易),同时又是一种委托行为,即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代为投资。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将资金进行投资运用。基金的投资收益归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人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

投资基金当中,有三个重要的角色,分别是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当事人,在基金设立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外,基金的发起人一般是一家或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基金发起人是投资基金当中最重要一方当事人,是一系列投资关系当中的原始策划者、是投资基金行为的原始启动者、是投资基金契约关系的真正委托方,是最具主动性和权威性的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也称经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的规定,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是基金持有者获取最大收益的当事人。基金管理者司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基金托管人是为了保证基金安全,根据资产管理和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负责保管基金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关系。鉴于基金托管人的重要位置,对其资格有较高的要求。在我国,要求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只有大型的商业银行才能满足这一条件。 (二)投资基金的分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以赎回,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投资者一旦购买,在存续时间不可赎回,从而保持基金规模稳定的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随时发行新份额或向被投资人赎回的基金。

世界范围内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基本上遵循了由封闭到开放的趋势。尽管开放式基金管理难度大于封闭式基金,但相对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优势在于:第一,市场选择性强;第二,流动性好;第三,透明度高;第四,便于投资。

根据组织形态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标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具有法人资格与常设机构,其运作过程与其他金融机构有相似之处。契约型投资基金是由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没有法人资格与具体常设机构,但却发挥着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

我国基金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1987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汇丰集团、渣打集团在香港联合发起了“中国置业基金”,直接投资于珠江三角洲周边的乡镇高科技企业。其后,中银集团、中信公司也分别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境外募集设立了基金。

1997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随后,5家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上市并成功运作,中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九、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一种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财务公司于1716年在法国创办,后来英、美等国相继成立了财务公司。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国财务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在我国,财务公司都是依托于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的,主要是为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主要是通过其对内部的结算功能,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单位资金运动的时间差、空间差和生产环节差,有效聚集资金,运用信贷杠杆功能,灵活调度安排资金运用,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利用现有的各项金融工具服务于企业集团,成为企业集团的融资中心、结算中心与信贷中心,增强企业集团的经济凝聚力,优化企业集团的经济结构,促进企业集团良性发展。财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起,强化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财务公司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根据2004年7月21日银监会公布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的主要业务有:①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③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④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⑤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⑥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⑦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⑧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⑨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⑩从事同业拆借。

第四节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必然性

现代商业银行产生之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出现了中央银行。最早的中央银行是1668年成立的瑞典银行,而对当代中央银行发展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则为英格兰银行——英国中央银行。该银行于1694年创办,1844年取得集中发行货币和管理准备金的特权,1854年成为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担负最后贷款人角色,并逐渐放弃商业银行业务,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中央银行。

(1)统一货币发行。在银行业发展初期,差不多每家银行都发行银行券。银行券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货币,它的流通支付能力取决于发行银行的信誉以及兑换金属货币的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和银行机构增多,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弊病就越来越明显:一是随着银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银行竞争的加剧;银行因经营不善而无法保证自己所发行的银行券及时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银行券的信誉大大受损,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混乱;二是一些银行限于资力、信用和分支机构等问题,其信用活动的领域受到限制,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有限的地区流通,从而给生产和流通带来困难。货币分散发行、多种信用货币同时流通与“一般等价物”这一货币的本质属性产生矛盾,也不利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由此,客观上要求信用货币的发行权应该走向集中统一,由资金雄厚并且有权威的银行发行能够在全社会流通的统一信用货币。

(2)解决政府融资。随着政府职能的强化,政府融资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各自独立发展的银行体系中,政府融资要与多家银行建立联系,且这种联系也是极其松散的,这就为政府融资带来不便。为了保证和方便政府融资,建立一家与政府有密切联系,能够直接为政府筹资或提供融资帮助的银行逐步成为政府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3)保证银行支付。随着银行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的复杂化,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单一银行资金调度困难和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经常出现,单一银行支付困难而波及其他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发生支付危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客观上需要有一家权威性机构,适当集中各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作为后盾,在银行出现难以克服的支付困难时,集中给予必要的贷款支付,充当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4)建立票据清算中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大,银行收受票据的数量也急速增长,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票据的交换业务变得繁重起来,由各个银行自行轧差进行当日清算已非常困难。不断增长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与原有的票据交换和清算方式产生较大矛盾,不仅异地结算的时间延长,即使同城结算也遇到很大困难。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机构,作为金融支付体系的核心,能够快速清算银行间各种票据,从而使资金顺畅流通,而这个中心只能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5)统一金融监管。为了保证银行和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证各类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金融运行的风险,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必要的管理,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而这个机构要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手段,还要在业务上与银行建立密切联系,能依据政府的意图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和管理规则,以此来统筹、管理和监督全国的货币金融活动。历史上,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没有独立之前,主要的金融监管职能都是由中央银行行使的,而在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国家当中,中央银行依然承担着一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制度。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中又有如下两种具体情形:

第一,一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如此。

第二,二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一定独立的权利。根据规定,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分别行使职权。这是一种带有联邦式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类型的国家有美国、德国等。

(2)复合式的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1990年前的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这种制度。我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负责在一国范围内发行统一流通的无限法偿货币。 (2)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其他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统一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清算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给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3)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有关活动、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代为经理国库和向政府融通资金。

(四)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与调控机理

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以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为指导原则。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活动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根据其业务活动的对象可分为:一是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开展的业务,体现在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二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开立账户,提供结算和清算服务等;三是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经理国库和代理证券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务活动性质可分为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主要有集中存款准备金、货币发行和经理国库;资产业务主要有贷款、再贴现、国债买卖与储备占款等。 1.中央银行存款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1)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存款业务包括准备金存款业务、财政性存款业务和特种存款业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把在中央银行交纳法定准备金的对象、范围、比例、违约处罚等,以法律形式做出若干规定,作为金融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初,要求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按一般存款(即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等)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控作用。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影响商业银行贷款能力和货币供应量。

增强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一是法定准备金制度可适当限制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能力,增强商业银行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二是中央银行集中的法定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有最后保证的功能;三是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规定比例调减存款准备金,可增加商业银行的头寸。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中央银行集中准备金存款,可增加其直接掌握的信贷资金量,作为进行宏观调控的资金力量。当需要放松银根时,可用集中的准备金增加对商业银行放款或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当需要收紧银根时,可收回用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或适当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且中央银行集中起来的法定准备金,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影响资金投向。

2.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再转让的一种行为。我国目前再贴现的对象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此业务的城乡信用社。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格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再贴现实付金额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核心是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再贴现的规模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的融资数量,从而收缩与扩张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再贴现率的变动,是中央银行宣告其政策意图的一种有效手段。若中央银行调高再贴现率,标志其发出了紧缩银根的信号,社会信用会相应紧缩;反之亦然。

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会影响商业银行借人资金的成本,使商业银行相应调整向客户放款或贴现的利率,即再贴现率的变动会影响和支配市场利率,从而对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发挥调控作用。

3.中央银行贷款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中央银行不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

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银行通过发放或收回贷款,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增加或减少,所以中央银行变动贷款的数量和结构,可以调节商业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最终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央银行贷款在一段时间以来曾是我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调控中央银行贷款,可以在不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不影响其自主经营积极性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目标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 4.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与一般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判断社会上资金过多时,便卖出其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外汇,收回一部分资金;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有价证券或外汇,直接增加金融机构与公众的可用资金数量。

公开市场业务的优点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干扰与冲击较小,并且可以连续操作,从而实现平稳、连贯的货币政策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公开市场业务将逐渐成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最常用方法。

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要放松银根时,可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政府债券或外汇,使商业银行备付金增加,成为商业银行扩张信贷、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并将最终形成货币供应量增加;反之,当中央银行要紧缩银根时,便可进行反向操作,使货币供应量相应收缩。 (2)影响利率。中央银行购进政府证券,直接引起市场上资金供应增加,会影响货币市场短期利率下降;反之利率上升。

(3)对社会心理预期有明显告示作用。如果中央银行大量买人债券,社会大众意识到中央银行在放松银根,扩张信用,进而预期到利率会继续降低,这使人们一方面增加债券需求,另一方面扩大对信用的需求,使信用迅速扩张,货币供应量增加;反之亦然。

5.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及其调控作用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的确定与变化,对整个利率体系中的各项利率具有引导作用,处于利率体系的核心地位。

基准利率对宏观调控的作用表现在: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人中央银行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借款企业从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抑制或刺激公众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最终导致信贷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五)我国的中央银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就曾代表红色政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第一家人民政权昕拥的有国家银行,顺理成章地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全国工业、农业和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这就是所谓“大一统”和“一身二任”的中央银行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体制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于是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原有的商业性货币信贷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去,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承接。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外汇市场;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经理国库;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⑩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年4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原来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大部分监管职能由现在的银监会承担,但中国人民银行依然还是一个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执行以下监管内容: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机构

(一)金融监管概述

(1)金融监管的含义。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2)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因此,对金融业的监管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②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对整个经济和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只有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运行,才能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③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只有严格的金融监管才能实现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的目的。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有两种划分方法。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银行独家行使金融 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另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多 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一般 来说,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在监管范围上都是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实行多元监管体制的 国冢在监管范围上大都实行分业监管。

(1)集中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是指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 管,一般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又称为 “一元化”监管体制,即同一个金融监管当局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

(2)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 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一般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共同承担金融业监管责任。分业监管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租监管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运行体制是一致的。 (三)金融监管当局

(1)金融监管当局概念。金融监管当局亦称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是依法对金融 业实施监督与管理的政府金融机构,是金融业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2)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殊性。从广义范围上讲,金融监管部门也是金融机构,但有其特殊 的地方,其特殊性体现在:①权威性。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最高金融监管 权力机构,履行金融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其监管决策对金融业相应的活动或行为主体具有 强制力和不可逆性,被监管对象必须认真执行。②独立性。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其监管地域的所有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任何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金融监管当局的工作进行干预。③公共性。履行金融监管的权力属于公共权力范畴,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一个部分,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维护金融稳定、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己任。

(四)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中央银行是最早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要求就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原因之一。 中央银行制度产生以来,其调控职能完善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职能强化的过程。中央银行无 论是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还是政府的银行,都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关。当前,尽管中 央银行主要职能是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但依然在履行着一部分金融监管职能,这是因为:首先,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能够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及时性,为制定货币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其次,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 健运行,形成高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最后,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能为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因此,迄今为止,尽管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有分离的趋势,但中央银行并未完全退出金融监管的舞台。 (五)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已在前文中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26日。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人民银行更加独立地行使宏观金融调控职能,更加专注于货币政策制定与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长期稳定。同时,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金融业务国际化、综合化、全能化的趋势下,能够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管。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⑦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⑧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标是: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简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基本职能是:①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②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③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④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⑤统一监管证券业。

证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保监会的基本职责是:①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②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③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⑥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⑦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⑧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⑨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保监会总部设立于北京,根据经济发展及监管工作需要,在全国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金融中介

第十一章 金融体系格局市场与中介相互关系

金融中介公司简介

第八章 金融体系及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中介如何与银行合作

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

房产中介月工作总结金融中介月工作总结

国际金融体系演变与金融体系改革

金融体系反腐倡廉

中国金融体系

第三章金融体系与金融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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