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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采油四厂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根据《中原油田组织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油人资[2005]175号)、《中原油田二00六年深化三定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油局人资[2006]9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厂组织机构编制,规范组织机构日常管理,结合厂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编制机构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保生产经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建立合理的人员比例结构,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编制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厂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使厂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运行;完善机构日常管理,不断优化机构设置,用较少的人力资源投入实现企业机能和内部管理职能,不断降低并合理确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编制机构的原则

编制机构应遵循五条原则:

1、适应厂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则;

2、精简、效能的原则;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协调、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4、管理职能无重叠、无空白的原则;

5、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机构编制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撤销、分设、合并;确定和调整机构级别;机构名称变更;调整职能范围;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领导职数。

第二章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科为厂机构编制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非业务主管部门无权上报或审批机构编制,任何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或硬性规定人员配备比例。其他任何文件、规定、讲话等关于机构编制的内容和要求均不能直接作为设置、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直属单位有权不予执行。

第五条厂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分设、合并,确定和调整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调整职能范围,确定领导职数,实行厂务会研究决定、行政正职“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人力资源科负责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厂机构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核定、审批厂内机构编制。

第七条人力资源科行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要严格按标准、权限设置机构,按编制配备人员,按职数配备干部。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八条机构编制所设的岗位和工种,既要适当分工又要密切合作。对可设可不设的机构不予设置,可合可分的机构

要予以合并。

第九条企业机构设置的形式,根据不同工作、不同生产规模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线制组织机构;

2、职能制组织机构;

3、直线——职能制组织机构;

4、事业部制组织机构;

5、矩阵式组织机构。

机构的编制,必须结合实际,依据厂情和客观需要,从面向市场、深化企业改革出发,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企业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效益型转变的原则,将几种形式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使设置的机构既具效益性,又具先进合理性。

第十条要根据工艺原则和对象原则的不同特点设置组织机构,或根据厂情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不断优化人、财、物的投入与产出。

第十一条依据上级机构管理权限的规定,三级单位、科级单位、厂机关科室、机关直属单位、油藏经营管理区及四级单位的组建、撤销、名称改变或调整,由厂人力资源科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厂务会研究、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人力资源处。经人力资源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正式行文批准的机构,各单位不得提前实施或配备人员。

第十二条厂机关职能科室数及各岗位的职数要按规定配置。厂机关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管理、生产管理(生产、调度、技术、安全环保)、经营管理(规划计划、经营、财务、人力资源、资产装备)、党群管理。其中,党群系统机构设置控制在职能科室(岗位)设置限度的25%以内。机关职能部门设置由单位结合实际在设置限额内确定,不强求上下“对口”,可一个机构几块牌子。厂机关职能科室一般不得称“部”,厂属事业性质的单位一般称“站”、“所”、“室”,不得称“处”、“中心”。除油藏经营管理区外,基层单位一般称“队”、“组”、“站”。

第十三条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三定”方案形式报人力资源处,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厂内原则上不设三级单位。对部分具有相当规模、生产专业性强、施工流动性大、涉及核算单元较多且由厂机关直接管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暂时允许设置三级单位。设立直接生产三级单位的管理幅度不低于260人,设立辅助生产单位的管理幅度不低于120人。

厂属单位可暂设为三级单位的为:油气集输大队、供电大队、维修大队、生产服务大队、治安保卫大队。除以上单位外,其他机构可按标准设置为科级单位。

科级单位本着“综合服务、系统管理、优化流程、严格控制”的原则设置,其内部机构按班组确定。

第十五条四级单位设置

1、四级单位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油田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配备人员;无定员标准的,用工总量须达到20人以上。低于20人的,不得设置四级单位,可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直属生产、工作班组,并列入业务相近单位管

理。

2、油田主体专业队种严格按基层单位进行设置。对外闯市场或流动施工作业的专业队,原则上可按高于机构级别配备主要负责人,享受相应待遇,但专业队仍按基层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外闯市场的直属单位,可根据国际和油田外部市场工程项目需要成立项目部,作为机关直属临时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三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管理人员职数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三级单位:三级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定员在120人~300人之间,设置下限为12人;定员在300人~500人之间,设置下限为20人。管理人员(含科级干部、计算机文字录入与处理、公务、通讯、资料、收发等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厂机关、科级单位机关同此)具体职数可采用插入法求得,即:

D=R1+

式中:

D——定员控制标准;

W——单位定员或用工总量;

R1——区间内定员控制标准的下限;

R2——区间内定员控制标准的上限; (R2-R1)(W-W1)(W2-W1)„„„„„„„„„„„„„(1)

W1——区间内定员或用工总量的下限;

W2——区间内定员或用工总量的上限。

2、科级单位:科级单位的管理人员有定员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定员在100人及以下的,管理人员控制在8%以内;定员在100人至120人的,管理人员下限控制在8人以内;定员在120~300人之间,设置下限控制在10人以内。管理人员具体职数可采用公式(1)求得。

第十八条科级干部职数

1、厂机关科级干部职数:科室定员在4人及以下,科级干部职数1人;定员在4~7人,控制在2人以内;定员在8人及以上,控制在3人以内。科级干部职数不得超过科室限额数的两倍。

按局规定,设行政正职助理或副总师,需经油田主要领导批准,设置限额控制在8人以内。

2、三级单位:定员在301~600人之间,控制在5人以内;定员在120~300人之间,控制在4人以内。

3、科级单位:定员在121人以上,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4人以内;定员在51~120人之间,控制在3人以内;定员在50人以下,控制在2人以内;定员不足10人的,按1人配备。

油藏经营管理区定员在200人以上的,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5人以内;定员200人及以下的,科级干部职数控制在4人以内。

科级干部限额以内,单位党政正职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政正职分设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交叉任职。

外闯市场设立的项目部,其科级干部职数可根据市场需要,结合项目期限和工作性质配备,以在现有科级职数限额内

调剂为主。

第十九条四级单位的设置

四级单位一般设小队。

上级或厂有标准的,四级单位按标准设置,无标准的,用工总量须达到20人以上。低于20人的,不得设立四级单位,可按业务范围和工艺流程设置直属生产、工作班组,并列入业务相近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应按职责范围和工作量设置岗位,能兼职的不设专人。不强求对口设置机构,尤其要避免因强求对口设置机构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产生低效岗或无效岗。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现有职能科室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当出现临时工作或临时任务时,应不设或尽可能少设临时机构。如遇突击工作,非设临时机构不可的,设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一旦工作结束必须立即撤销。

第二十二条大队不设职能机构,只设职能人员。大队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业务组,但不设专职组长。

第二十三条班组的调整须报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机构和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要协助人力资源科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生产计划、任务、规模、新建或扩建项目的设计、规划及设备、装置、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资料;

2、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会审本系统机构编制方案;

3、根据本系统生产经营动态提出机构优化设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编制机构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上级、厂另有要求时从上级和厂规定),经讨论确定后一般不再调整;如遇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经营任务等发生较大变化须调整时,经批准后可做调整。

第二十六条厂应努力达到或完成上级 “三定”考核指标:

2006年“三定”考核指标为:

1、“三定”方案提高水平

2006年“三定”方案四项指标要在2005年“三定”批复限额基础上有不同程度地压缩:机关职能科室和三级(科级)单位数量(Y1);科级职数(Y2);

二、三级机关人员(Y3);各级管理人员总量(Y4)。

Y=Y1×30%+Y2×30%+Y3×20%+Y4×20%„„„„„„„„„„(2)

2、待岗常量

量化考核的待岗常量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总量的1%。

3、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三级师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严格按油田核定的职数进行聘任。

今后油田每年将根据“三定”管理重点对相应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厂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采油四厂人力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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