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出于办案的需要。
二、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医务处负责审核,病案室负责复印病历,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在所复印病历资料后留存: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复印病历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为申请人复印的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处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四、病历复印程序:
1、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复印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核实、盖章。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办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最后到医务处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盖章。
4、病历复印统一由病案室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病历。
5、特殊情况应经医务处审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