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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蠡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根据(冀卫妇[2010]4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组织管理,并委托县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和发放等日常工作。县妇幼保健院落实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建立申领和发放台账,保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签发管理

严格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

(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各单位活产数发放,做好编码登记,不得跨地区、跨机构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坚决杜绝多领和无人管理现象。

(二)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确定专(兼)职人员并填写蠡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管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备案。

(三)签发机构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将上一次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出院结账单、婴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四)为本县范围内非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分别按照实际情况由以下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分娩时或分娩后接受了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的,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时未接受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的,由县妇幼保健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非住院分娩新生儿(儿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

1.村(居)委会、卫生院、派出所、镇政府出具在家出生证明;

2.父母身份证;

3.亲子关系声明。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无法提供身份证时,需另一方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出具《单亲家庭证明》,办理一方须签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声明;若为委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是直系亲属,另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有遗失或一时无法提供时,可带户口簿。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含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环节,各医疗保健机构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县妇幼保健院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和县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1.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工作。

2.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3.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需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①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时须出具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

②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③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2)补发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①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②村(居)委员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损毁的证明;

③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④父母双方派出所未落户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登报声明;

⑤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4.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

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并在1周内登《遗失声明》声明作废。在1周内将以下材料报县妇幼保健院:

(1)管理人员及单位的遗失说明各4份,其中管理人员的遗失说明要签字并盖手印,单位要的遗失说明盖鲜公章;

(2)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材料复印件4份;

(3)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4份。

从今年起,各签证机构应认真填写《蠡县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并于每次到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将上一批《出生医学证明》的废证连同废证登记表(含电子文本)一并交县妇幼保健院审核,审核后上交《蠡县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到县妇幼保健院,各签证机构要保存好《蠡县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和废证,以备上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

三、证本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管,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

(二)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三)县卫生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四)禁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搭车收费。

四、信息管理

各签发机构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2月23日前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本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蠡县妇幼保健院

2010年3月5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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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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