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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院属各科室:

为了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做到证书发放有据可查,杜绝虚假、冒领《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出生证明的出具: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4、严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存档。

二、补发、换发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我院医务科申请补发、换发。

2、医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请申请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加注审核意见交妇产科办理。妇产科接到经医务科审核,并加注审核意见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后,应当对原发证情况进行再次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补发、换发日期、原因、原出生证号、新出生证号、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父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科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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