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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户口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市办理户口政策

(发布时间:2010-03-10)

1、不满一周岁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1)申办条件:父或母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2、死亡注销

(1)申办条件:公民在津具有常住户口并且死亡。

(2)手续要求:凭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死者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3、迁往市外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在市外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凡迁出本市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4、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搬家迁移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移入地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凭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5、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结婚迁移

(1)申办条件:结婚双方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1)申办条件:公民参军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

(2)手续要求:凭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7、16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凭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8、父母与未婚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被投靠方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9、父母与已婚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被投靠方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

(3)审批流程: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10、变更籍贯(不含变更为台湾籍)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籍贯项目登记错误。

(2)手续要求:凭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父或祖父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内部户口登记资料)。

(3)审批流程: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11、退役士兵恢复户口

(1)申办条件:士兵复员退伍。

(2)手续要求: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复员干部退伍士兵户口介绍信》、注销户口依据(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的,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12、分户

(1)申办条件:一个家庭要求分为两户,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的,可准予分户;不具备单独居室或虽有单独居室并不分炊的,不予分户。

(2)手续要求:由户主和本人共同提出申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户主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审批流程:派出所分管所长批准后办理。

13、并户

(1)申办条件:不具备单独居室、单独分炊,或与原实际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立户条件的,予以并户。

(2)手续要求:由户主提出申请。

(3)审批流程:派出所分管所长批准后办理。

14、补发居民户口簿

(1)申办条件:居民户口簿丢失。

(2)手续要求:由户主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审批流程:派出所分管所长批准后办理。

1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1)申办条件: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

(2)手续要求:提交本人申请,学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出具居(村)委会证明。

(3)审批流程: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

16、变更台湾籍贯

(1)申办条件:变更台湾籍贯。

(2)手续要求:凭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统战部门证明。

(3)审批流程: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

17、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出境定居。

(2)手续要求:凭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属于整户的,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人的,在《常住户口登记卡》上签注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18、释放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

(1)申办条件:在押前户口在津注销。

(2)手续要求:凭本人释放或解教证、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户口受理簿)、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办理。属于投靠的,还需凭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申请。属于搬迁不能回原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到现住地(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内各区)恢复户口的,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19、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1)申办条件:出境前户口在津注销,在境外未定居,回国生活。

(2)手续要求: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护照、本人申请、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原注销户口依据(经民警查阅原常表、受理户口登记簿或变动清单)、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办理。因搬迁或结婚不能回原户口地恢复户口,需在现住地派出所(不含二区三县到市区)恢复户口的,还需凭原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20、变更户口登记项目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已经发生变化的。

(2)手续要求:结(离)婚的,凭结(离)婚证件及复印件;文化程度凭学历证书;服务处所及职业凭工作证件或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21、变更民族成份

(1)申办条件:变更民族成份后需变更户口登记信息的,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民族项目错登的。

(2)手续要求:公民民族成份确定后,需对户籍信息进行变更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凭本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确定民族成份审批件》、本人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整卷报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对于在户口登记或迁移中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登要求更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凭内部原始登记资料整卷报分局审核批准后据实更正。

(3)审批流程: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

22、更正出生日期

(1)申办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符合更正出生日期的规定。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能证实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资料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等材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申请,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逐级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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