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申报纳税的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一个从事时尚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在同一城市不同区域设有几十家专卖店,所有专卖店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店,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集中在我公司的销售公司(属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与地税申报和缴纳税金。如果允许需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建帐与核算?
答: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跨区域从事连锁经营的几十家直属专卖店,可以统一由公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跨地区设立连锁专卖店,公司总部对专卖店的商品配送应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试举例说明,假如总部某月对跨地区专卖店配送商品300万元,销项税额51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总部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部对跨地区专卖店配送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连锁超市 35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万元
商品销售收入 300万元
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51万元
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跨地区设立专卖店,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方可实行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于自愿连锁、特许连锁,实行独立核算,其纳税地点仍由各独立核算企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