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210012。
第二章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万元。
第五条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第六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第七条公司股东的姓名如下: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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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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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2的报酬事项;
(3(4
(5
(6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作出第十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议;
(3
(4
(6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定;
(3) 检查股东决定的实施情况;
(4)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条10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
(五) 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
(七) 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贰
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