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水务局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壹、许可事项:
一、取水许可
(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60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4)、梅县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1、县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
3、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工程的取水;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阶段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2)、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三份);
1 (3)经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4)、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它文件(一式三份);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三份)。
2、取水许可申请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2)、经取水口所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3)、经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三份);
(4)、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三份);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三份);
(6)、到期的取水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仅指换发取水许可证项目)
3、取水许可证申请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有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一份);
(四)、特别规定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日”为自然日。
主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二、防洪规划同意书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受理范围
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等。
2、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防洪影响专题报告》一式四份。 主办股室:三防办公室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梅县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的新建的建设项目,或
3 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县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工程的取水。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具体内容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之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合同书(一式一份)。
主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4、《梅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梅府[1999]28号);
5、梅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生态修复的通告》(梅府通[2003]6号)。
(二)、受理范围
4 县级立项的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由业主需提交委托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一式三份)
主办股室:水土保持办公室
五、县管河道的采砂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受理范围和条件
1、范围
(1)、梅江河:从畲江境内起,经水车段、梅南段、西阳段、丙村段、雁洋段、松南段、松口段、松东段至蓬辣段止; (2)、石窟河:从白渡段至出梅江河口的干流河道。
2、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3、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人
5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主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六、县管堤围穿堤建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二)、受理范围
梅县境内的梅江河堤、程江河堤、松口官坪堤、白渡石窟河堤以及各镇的溪堤和在上述河堤内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缆线或其他工程设施;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表);
2、水务局初审意见和水管所的初步意见;
3、
设计报告;
4、
工程设计计算书;
5、
工程设计图纸。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股室:工程管理股
七、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
6 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一)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二) 受理范围在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的项目。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方案);
4、工程建设设计计算书;
5、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6、涉及通航水域内的建设项目、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7、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股室:工程管理股
八、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
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年12月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二)、受理范围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梅江、程江、石窟河、松源河等主要河道管理
7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行政区域的。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2、建设项目所在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4、防洪评估报告;
5、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以上一材料一式二份。 主办股室:工程管理股
九、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依据:
1、《广东省水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2、《梅州市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
(二)、受理范围
1、新建小
(二)型水库工程非重点以及小二型水闸工程;
2、1000亩以下堤防工程以及1000亩以下灌区改造工程;
3、建设中的圩镇防洪工程;
4、100千瓦以下排涝泵站,500亩以下的灌溉站,3台60型以下水轮泵站,500亩以下喷灌工程,10立方米/小时以下的机电排灌工程;
5、单站装机5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6、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技术改造工程;
7、县级以下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8、由小
(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工程;
9、新建和和改造单站装机100千瓦以下机电排灌工程;
10、新建单站装机500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
11、新建和改造小水电配套的10千伏输变电工程;
12、改造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工程。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上报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清单及文件目录清单;
2、初步设计报告书;
3、工程地质报告;
4、工程设计计算书;
5、工程设计图纸;
6、工程投资概算书(含软盘);
7、水土保持专项初步设计报告;
8、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项初步设计报告(新建及扩建小型工程和单项投资小于200万元的除险加固工程);
9、主要工程量计算书;
10、主要机电设备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1、当地建议部门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2、勘测、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3、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具有通航任务项目的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15、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有影响的有关协调文件;
16、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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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专项报告。 主办股室
1、工程股:水库基建工程、新建小(2)型水库、供水工程;
2、工程管理股:灌区改造工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涉及水库堤围管理的有关工程;
3、水保股: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4、机电股:机电排灌站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水电站工程;
5、移民办: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 承办单位:梅县水务局
十、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受理范围和条件
范围: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利工程项目。 申请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选择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已签订;
5、已签订《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6、到位资金满足当年施工需要;
7、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拆迁等建设外部条件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
10 要,并已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计划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已征用建设用地。
8、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详图设计可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均可提出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行政许可申请。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送资料份数为六份,附件资料如下:
1、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2、县级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3、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6、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7、施工年度计划有度汛任务的应提供足够年度度汛施工项目的资金到位证明;
8、广东省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行政许可主体工程开工报告表。
贰、审核事项:
一、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
4、《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力[1993]112号)。
(二)、受理范围
1、小
(二)型水库工程、山塘工程及其他县属水利工程;
2、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主持水务、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等技术文件的审批、立项和上报工作;
3、负责全县各镇供水、人畜饮水等工程建设工作;
4、由小
(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工程的项目;
5、新建坝高20米以下小
(二)型水库(非重点);
(三)、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上报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总目录;
2、自筹资金或资本金筹集的有效文件;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阶段为建议书;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程水文水利分析计算专题报告;
7、工程设计图纸;
8、工程投资估算书(含软盘);
9、水土保持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移民安置和淹没处理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2、工程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表;
13、工程用地预审文件、补偿标准依据文件;
14、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批文及工程管理、养护维修经费落实依据;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方案文件;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15、项目法人组建的有效文件;
16、工程量计算书;
17、主要机电设备的定价依据(如厂家报价函等);
18、当地建委颁布的近期建筑材料信息、价格;
19、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及改善水质任务项目的水质检测报告; 20、具有通航任务项目航道部门的批复意见;
21、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有关协调文件;
22、具有城镇工业和生活供水任务项目的供水协议书;
23、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4、涉及取水的项目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文件;
25、水库(闸)工程安全鉴定或核查意见。 以上材料共一式六份。 主办股室:工程股
二、取水许可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60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4)、梅县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1、在梅江河段及石窟河梅县段和荷泗水系梅县段取水;
2、由县属所批准的建议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3、在县属所在地的工厂、矿区等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六份);
(3)、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 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份)。
2、取水许可申请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2)、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3)、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
14 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四)、特别规定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批准。“日”为自然日。
主办股室:水政水资源股
三、县辖河道及各支流出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受理范围
梅江河与大埔交界、程江河、石窟河、松源河的河口以及四级以上支流出口滩涂开发利用。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4、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5、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6、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 主办股室:工程管理股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遗留问题处理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二十九条;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
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5、《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6、《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7、《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梅市府[2004]1号;
8、《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
9、《广东省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水移[2003]14号。
(二)受理范围
新建、扩建、改造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老水库移民后期
16 扶持遗留问题处理
(三)需要提高的申请材料
1、年度计划报告;
(1)、水库淹没影响(或工程占地)征地移民设计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的)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初步设计阶段
(1)、水库淹没影响(或工程占地)征地移民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2)、(国土资源部门的)工程用地预审审批文件。 主办股室:县移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