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梅州市城市建成区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3: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梅州市城市建成区

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梅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2016-2020年)》(梅市规[2017]36号)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梅州市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梅州市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1 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情形);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情形);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形);

(四)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的情形);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违法建设能否补办手续、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提出针对性的技术意见。

2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八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

3 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意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等整改,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妨碍、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处理存量违法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违法建设,是指梅州市城市建成区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存量违法建设。新增违法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6

城市建成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动员大会的讲话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成区绿化调研报告

市域、城市规划区、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的界限区别

梅州市三乡

共青团梅州市委员会

梅州市基础资料

梅州市种植情况

梅州市统计公报

内江市建成区绿化道路绿化概述

梅州市城市建成区
《梅州市城市建成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