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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边防部队反腐倡廉建设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公安边防部队反腐倡廉建设问题和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近年来,公安边防部队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加强了队伍的管理力度,但仍不能从源头上制止官兵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联系实际,分析原因,主要是个别官兵心存侥幸,在执法过程中钻内部监督不到位的空子,致使权力行使失控,行为失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强部队反腐倡廉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如何加强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公安边防部队的实际,对此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要深刻认识公安边防部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腐败问题一直名列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首,民间甚至有流传说:“不反腐败,就要亡国;真反腐败,就要亡党”,这话虽然说得过激,但也确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当前存在的腐败问题是极为不满的,当前,腐败问题已经侵蚀了党的肌体,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反腐倡廉建设的成败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础

公安边防部队是在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警察队伍,担负着维护沿边沿海地区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多项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边防部队的根本宗旨。部队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必须坚决反对执法腐败。广大官兵要端正执法思想和态度,树立百姓至上的新观念,进一步弘扬“爱人民、讲奉献、保平安”精神,立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认真解决涉及民生的基本问题,全力以赴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坚持部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和“鱼水”关系,既是促进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反腐倡廉建设是加强公安边防部队全面建设的必然要求,腐败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必然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人心向背,而人心向背

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因素。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广泛存在,如不引起高度重视,狠抓队伍管理和执法工作,势必损害警民关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提高公安边防部队“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就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持之以恒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反腐倡廉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着眼当前治国理政的实际提出来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腐败是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背道而驰的。近年来,在部队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士官选改等领域,个别组织和领导坚持“以己为本”,搞“特权联盟”,搞特权利益小团体“内部和谐”,侵害官兵利益。有的领导干部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生活腐化堕落,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道德极其败坏。其结果必然损害广大官兵的利益,遭到广大官兵的强烈反对,有的甚至出现部队安全事件,使部队建设遭受严重损害。

二、公安边防部队反腐倡廉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不强。部分科所队(室)的领导没有真正负起全程监督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敢监督。上级对下级不敢认真监督,怕得罪下级,担心失去下级的支持,工作展不开,丢了选票;下级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怕领导给穿“小鞋”,难以做人;同级之间不敢监督,怕伤感情,影响团结,不好相处。二是不愿接受监督。一些领导“老大”思想严重,听不得别人的不同意见,对监督有一种逆反心理,认为监督是跟自己过不去,是故意“找茬”整人,是“挑毛病”,对监督横加指责,特别是有违法违纪行为未被发现的人,担心被查处,故意设置障碍阻碍监督,对他人的监督恶言相加,甚至打击报复,使监督之人不敢监督;一些领导还错误地认为监督干扰了工作,打击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不愿接受正常的监督。三是不懂如何监督。一方面是相关职能部门和有的监督人员不懂监督业务,不知如何发挥监督作用,致使监督效果不好;另一方面是接受监督的领导只知道自己应接受监督,而不知道自己还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个别则认为,“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跟自己无关,也不想惹“麻烦”。

(二)监督的形式和方式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平时的监督不到位。纪检、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进行监督,往往是官兵或其他群众举报了、投诉了、媒体曝光了,事情暴露了才去监督,缺少事前、事中的有效防范监督。平时的检查大多是浮在表面,发现苗头问题也只是口头警告,对整个执勤执法工作环节监督不到位。第二方面是组织监督走过场。民主生活

会是我们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虽然制度规定各级党委每年要召开民主生活会两次,要求查摆突出问题,但民主生活会上真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少,不敢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致使监督效果不明显。第三方面是发现问题的途径不畅。从接到举报信的情况来看,多为匿名举报,查无实据,很难解决问题。第四方面是监督面窄。我们平时监督的重点往往是影响官兵关系的问题,针对的大多是官兵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对于决策的制定、措施的落实以及执勤执法的各个环节监督不够,办法不多。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到位。由于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约束和保障性困扰,缺乏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的、权威的监督制约机制。近年来,部局虽然制定了不少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但规定不够细,原则性比较强,抽象化严重,具体化不足,不好量度,操作时容易避重就轻。比如,虽然制定有赃款赃物的管理制度,但没有详细规定是如何保管的,从赃款赃物的来源、登记、保管方式、保管地点、保管人等都没有明确的具体化,监督人员也不容易检查发现问题;又如,虽强调对派出所执法干警工作时间以外情况的监督管理,但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另外,公安边防部队还存在监督力量薄弱,技术装备差。上至部局,下至各总队、支队,虽然各级机关都设有纪检、督察、审计和法制等职能部门,也规定了纪检、督察、审计和法制等部门的职责和职能,但人员少,装备差,应付日常事务多,自身的建设得不到及时提高,致使监督的力度不到位。

(四)执纪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目前公安边防部队反腐倡廉建设不力的一个突出问题。这种状况极大地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导致纪律松弛,规章制度失效,党组织软弱涣散。如: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没有严格依纪依法予以处罚,应从重处分的没有给予从重处分,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移送,存在以纪律处分代替刑罚的现象;有的党组织出了问题不向上级及时报告,而是内部互相包着;有的党组织在执纪时不敢碰硬,一旦案件涉及到领导干部,便怕担风险,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于是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领导干部不讲党性原则,当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名人”、“能人”、“要人”身上,或是发生在与自己亲近的人身上,便出面说情,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对违纪者进行袒护和包庇。

三、对公安边防部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

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同志曾指出:“在公安机关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没有不受监督的民警。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加强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彻底铲除官兵违法违纪的主客观条件,使其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从源头上消除执法腐败。

(一)教育要体现针对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证明,任何人违法违纪,都是因为思想上出了问题,才导致行为上越轨。纠正思想上的偏差,必须加强教育引导。当前,在廉政教育上,不少单位存在着重一般干部、轻关键部位干部,重基层部队、轻领率机关;专题

性教育搞得多、经常性教育搞得少,正面灌输搞得多、一人一事思想工作做得少;出了问题抓得紧、不出问题抓得松,上级检查抓得紧、上级不查抓得松等问题。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增强教育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增强廉政教育的实效,必须突出重点,在教育的对象、时机、内容和形式上体现针对性。在教育对象上,要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的“一把手”,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管装等重点岗位的人员作为重点。这部分人在什么时候必须接受什么样的教育,都应从实际出发加以规范和明确。在教育时机上,要针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出台、部队体制编制调整和任务转换、干部职务提升和岗位交流轮换等,有的放矢地搞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要适应部队中心任务和官兵现实思想状况,有什么问题就搞什么教育,有什么苗头就打什么“预防针”。尤其为官兵讲课,一定要提前介入,平时用心分析部队形势,善于观察官兵思想变化,必要时做一些专题调查,确保道理讲得入情入理、入脑入心。在教育形式上,既要重视专题教育,又要重视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既要搞好正面灌输,又要搞好警示教育;既要发挥课堂主阵地的作用,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

(二)措施要体现有效性。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保证。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有的措施过于原则和空洞,缺乏具体实在、可操作性的内容;有的不注意联系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定措施明显滞后于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有的措施制定了不少,但不去认真抓落实,成了应景“花瓶”,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制定好措施。矛盾和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越是矛盾突出、问题突出,越要靠制度来规范。增强措施的有效性,就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谋对策、拿实招。当前,要重点围绕用人用权、资金监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的问题,一项一项地认真研究,切实拿出管用的措施和办法。其次,要完善好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队廉政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措施,一方面要狠抓落实,另一方面应结合新的实际不断改进完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加以总结推广,上升为工作措施和规范;对已有的措施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赋予新的内涵和要求;对明显已经过时的措施要及时加以废止,使之始终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再次,要落实好措施。制定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措施定得再多再好,但如果锁在抽屉里、写在本子上,不去抓落实,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所以,要把功夫下在抓落实上,严格用制度措施规范行为,不折不扣地按制度措施办事,不能各行其是,随意变通,真正形成“工作跟着制度走,落实跟着措施来”的良好氛围。

(三)预防要体现群众性。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线”。江泽民同志强调,要依靠群众加强廉政建设。当前,一些单位不注意畅通廉政监督渠道,该公开的不公开、该受理的不受理,忽视了群众参与的作用;有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倾听官兵呼声,对批评意见听而不闻、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热情;有的官兵缺乏实施正确监督的能力,对政策法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也不愿去积极参与。要发动好依靠好群众,需注意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激发群众参与的热情。要加强对官兵特别是党员

干部的教育引导,使之认清参与廉政监督既是每个官兵享有的权利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增强参与的意识。要端正对群众的根本态度,对群众揭发的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压制官兵举报,更不能对群众来信来访一转了之、敷衍塞责。对如实检举的,应给予支持;检举有功的,要大胆奖励。二是畅通群众参与的渠道。要重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健全与群众直接监督要求相适应的信访举报机制;要积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开设方便快捷的廉政举报电话,为官兵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提供便利条件;要结合班子考核和检查其他工作,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官兵在广泛参与中对党委机关进行监督。三是提高群众参与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把政策法规充分交给群众;另一方面要坚持办事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群众,在广泛参与事关单位发展建设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事项的监督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四)执纪要体现严肃性。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军方针的重要体现。执纪严格,会使那些想为非的人不敢为;执纪不严,会使一些人恣意乱为。从当前情况看,执纪不严、查处不力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和部门仍然存在。有的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上面不追究,就捂着盖着,隐情不报;有的对问题的查处,不敢动真格的,推三阻四,顾虑重重;有的对责任的追究,避大就小、避重就轻,该深究的不深究,该严惩的不严惩。解决好执纪不严的问题,首先,要敢揭“盖子”。作为一级党委和领导,一定要本着对部队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和领导作风,坚持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勇于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把家丑亮出来,并实事求是地进行解决和处理,切不可因个人的一时面子和政绩,把部队、把干部害了。其次,要敢动“刀子”。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在执纪办案问题上,必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不管是谁,不管难度多大,都应查个水落石出,是什么性质就定什么性质,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说情开脱、包庇纵容。再次,要敢打“板子”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案件和问题,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要严格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一定要到位、要严肃,要把“板子”打在该打的人身上、打在具体人身上,不能以集体负责为名行无人负责之实。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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