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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

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

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 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单行法均有规定。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作用

1.含义: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 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为主不能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 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作用:

第一、可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是从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1.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有“三同时”制度等。 第三节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协调发展”就是要求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其核心概念是“需要”与“限制”。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法律依据

由我国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体现在《环境保护法》第 4 条规定中。

三、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落实

1. 加强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 2.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节 受益者负担(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原则

一、受益者负担(开发者养护、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含义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 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作用

1.促使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2.有利于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和破坏,促进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3.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四、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1.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第五节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含义

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

1.公民环境权理论

2.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论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公民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环境保护

2.落实公民参与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的体现

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贯彻

我国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现。

第六节 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原则

一、协同合作的含义

协同合作原则是指,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二、协同合作原则的适用

1.国家内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

3.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同合作

本章思考题

1.何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点?你认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述理由。

2.何谓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该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什么关系?

3.为什么要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法原则?有何意义?

4.如何贯彻落实“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环境法原则? 5.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法律意义?如何贯彻和落实?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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