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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分栏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简答题

33.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34.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之为“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污染产生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5.简述我国水土保持的主要管理制度。 答:为了搞好水土保持,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其中主要的有: (1)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水土保持规划是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作出的整体安排。

(2)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严重流失并优先予以预防和治理的区域。

(3)水土流失监测和公告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4)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单位为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而编制的对策措施方案。 (5)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代执行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答: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要的主体自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这就是共同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答: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答: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其范围要大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中,只有珍贵、濒危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答:主要有两种方式:

1.赔偿基金方式。即通过专门的基金公约或条约下的赔偿基金议定书设立相关的赔偿基金。

2.限制赔偿额方式。规定在发生国际环境损害事故时,将赔偿金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规定最高限额等。

3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答:(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法是一个极具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环境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是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同其他的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34.简述限期治理的对象。

答:综观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2.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35.简述我国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答:

一、建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36.简述国际合作原则的意义。

答: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由于环境要素的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在国际环境法上,国际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意识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与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而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法参加和合作。

四、论述题

37.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答: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一、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1、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2、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总之,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在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找到的一条维持地球生态系统繁荣稳定的发展道路,它是对现代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思想理念的归纳总结并予以现实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行全面的变革。它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国家立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具体体现的一项指导原则。

38.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答:由于囤体废物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在途径上与其他污染物有所不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其中,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2)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也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它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3)分类管理原则

由于固体废物的来源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因此对固体废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也涉及到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所以,在管理上也必须分别情况采取分别、分类管理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制定不同的对策或措施。

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而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1、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即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等。

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答:

一、建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三、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缴纳土地使用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一)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三)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四)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37.论述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答:(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这实际上为从法理上推演出公民环境权提供了依据。

(2) 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该项权利首先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的参与国家环境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做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38.论述我国法律关于林权的规定。

答:

1、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我国《森林法》将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和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由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

3、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4、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

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违法。因为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会导致污水中污染物含量增大,会导致环境被污染。

(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因为甲厂的污染行为导致乙产生经济损失,侵犯了乙的权益,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

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由该水泥厂赔偿损失,因为该放射性物质应当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因此该物质造成了侵权行为应当由使用单位负责。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试加以分析。

答: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他是误以为贵重物品而盗窃,可能成立盗窃罪,同时他有侵权行为的抗辩权,因为该水泥厂并没有设置放射性标识和警示说明,所以他并不知道该物质为放射性物质,因此具有抗辩权。

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 答:(1)不成立,因为排污费的法律效力与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无关。缴纳排污收费并不能免除排污者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不成立,因为排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排污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也要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采纳,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加害人就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应采纳其主张。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1,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4、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征收排污费制度。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答: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无法律根据。

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两个工厂并没有违反法律超标排污,属于合法排污,所以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两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如果该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第二,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答:A的损害应当由A自己承担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②受害者自身造成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A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厂不用承担责任。

(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答:B的损害应当由A承担。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应当由引起损害的一方承担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如果甲提起诉讼,以化肥厂为被告。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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