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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读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环境法的界定

作为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新型法律部门本身正在处于迅速发展时期因此很难在学术上给环境法写一个定义。西方国家由于多受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比较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而对与概念则比较笼统和模糊。如较多采用的一个定义是:环境法则是控制污染的法律的总称。 另一个比较著名的美国环境法学家威廉罗杰尔从生态学角度得出的,即“环境法是保护地球上人类的的生存空间,防止地球及居住在其上的人类收到各种能扰乱其正常秩序行为的行为干扰的法律.我国环境法也没有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学术界有关环境法的定义种类很多,但基本上差不多。综合各种观点,环境法即是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环境法的国内外研究

研究者们主要从环境法的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环境法的具体规定来研究的。

环境法的原则之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为环境法确认和体现的,反应环境法的性质,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一是环境保护法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该原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我们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二是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的原则。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预防为主及其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二则环境造成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不符合经济效益原理,往往需要耗费巨额资金。三则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的可变性,以及产生和发展的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对于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已无法救治。该原则的落实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而是制定和实施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三是污染者付费,利用这补偿,开发者保护,破患者恢复的原则 该原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我们实行环境目标保护责任制以及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四是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五是公共参与原则该原则的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等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民的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上对公民环境权力的保护。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有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原则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原则环境评价信息共享原则.二是三同时制度.这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在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乃是中国首创.我国的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进一步改善的问题.三是环境许可证制

度环境法的许可证是由环境法确认的从事可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的开发和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颁发许可证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血液科正体现了环境保护中政府的直接控制手段的普遍使用,相比较通过市场手段的简介调控手段,许可证制度是通过设置直接准入条件以及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颁发许可证也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发许可证可以禁止和限制那些不利于环境的人类活动,是人类的活动遵循生态平衡,引导整个社会想着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是排污征收费制度 是指对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按照排污分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五是经济刺激制度 是指环境保护中运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发挥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制度.其中主要的经济刺激措施有财政补贴,押金担保制度,税收,价格手段等等.六是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严重污染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先定其在异地你期限内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你制度.就法律性质来说,限期治理是一种是以时间为特征的行政强制.一句水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环境的责任和消除污染的义务.七是清洁生产制度 指国家企业不断采取改进设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或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法律制度.我国促进清洁生产的法律政策包括:国家鼓励和促进清 洁生产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和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实施清洁生产监督.

三、国外环境法的研究

在发达国家,目前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已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制定新的环境法规的立法工作明显减少,在立法上主要是对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进行修改、补充,而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例如,瑞典在199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化学药品局两个机构。瑞典全国土地面积44万平方公里,人口700万。但到2000年,瑞典21个省级政府,289个区(地方)政府都有专门的环保工作部门;环保部有工作人员160人,国家环保局和化学药品管理局共有630人,省级环保部门有700多人,地方环保卫生委员会共有1500多人。为了保证环保法律的执行,瑞典在全国5个区域设立了环保法庭,同时还设立了国家环保最高法庭,专门审理环保案件,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突出对重点污染源的控制不同,这些国家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健全各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管理,例如:美国在建立源削减法律制度方面的努力;欧盟国家在建立清洁生产和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努力;日本自进入90年以来,针对产生污染的根源,一直在企业大力推行污染防治管理员制度,积极建立“清洁生产”、“绿色产品”、“生态标志”和“产品

生命周期评价”(lifecycleaement)方面的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关于在特定工厂建立污染防治组织的法律》等防治污染法律的实施。作为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执法的一个代表,日本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十分重视执法工作。在日本,不仅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还创造了一些富有特色的执法措施。例如:重视环境规划或计划的作用,日本的环境规划或计划不是一种政策宣言,而是一种类似城市规划的法律文件,有有效的法律途径保障其实施,执行计划的情况在日本政府编制的公司目录可以得到反映,凡是执行计划好的企业可以获得好的环境形象;重视“行政指导”的作用,日本环境法执行中的一个特点是通过“行政引导”的方式劝导违法者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常常向公众和企业散发书面传单形式的“行政指南”;重视运用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即通过地方当局与排污方签订私人污染防治协议,规定较法律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这种协定既可以是依赖法院执行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一种君子协议,这种协议配合公众压力对阻止工厂排污在实践中发挥了令人信服的作用;重视发挥政府在执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是日本政府的决心和重视导致了日本环境法的建立、完善和实施,日本政府还直接补偿由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补偿(虽然政府的补偿金依然来源于排污费),这与受害方直接向污染方寻求救济大不相同。与日本的作法相类似,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的污染自我监测计划,《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年,TSCA)规定的有毒物质生产者生产前的通知计划(PMN),即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必须向联邦环保局提交包括有关信息的新产品生产通知,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加工者和进口者必须报告特定化学品的有关信息、数据,这些规定都强调、突出了污染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自主守法行为。为了实施环境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条款,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有关处理环境民事责任纠纷的法律,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韩国的《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1990年8月1日)、德国的《环境责任法》(1990年)、性质有所不同的美国《超级基金法》、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1986年制定)等。德国《环境责任法》主要规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私人之间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法:严格责任将取代过错责任,不管工厂的运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生产活动造成了损害,他就必须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严格责任适应的具体行业,根据工厂运行的危险性确定;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并不免除工厂的严格责任;不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设施的运行可能产生某种损害,则推定该损害由其产生,该设施的运营者可提出证据反驳上述推定;为了促进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确定最高赔偿限额为6千万马克。在韩国,因环境污染发生的民事纠纷,过去大都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但通过法院解决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韩国于1990年8月1日制定了《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该法在环境部下设置了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作为调整纠纷的专门机构,在各个市、道设置了地方环境调整委员会负责调整环境纠纷。纠纷调整方式分为斡旋、调解和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或者管辖的地方环境调整委员会申请斡旋和调解,但是裁定由中央环境纠纷调整委员会专门负责。所要调整的案件有关当事人承诺的调整书具有跟审判中的和解书一样的效力,裁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定文件正文后60天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取消诉讼时方开始

生效。至今中央纠纷调整委员会处理较多的是裁定案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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