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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复习题1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法复习题1

1、简述防止耕地破坏的主要法律规定

2、简述环境标准在环境法中的作用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4、论述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5、论述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内容

6.、简述环境法学的特征

环境法复习题1答案

1、简述防止耕地破坏的主要法律规定

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耕还田、还牧、还湖。

2、简述环境标准在环境法中的作用

首先,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具体体现。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而这些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确定,不但必须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同时要用环境标准来表示。

其次,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保证,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核心。环境标准用具体的数值来表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应当控制的界限,在一些污染防治单行法中,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成为衡量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界限。可见,若没有环境标准,这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环境监督管理都难以实现。

同时,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环境标准也是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制度,如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以及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在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中同样适用。除此之外,还有其特有的制度:

1.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进口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按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进行回收利用。按规定建立、使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禁止对其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论述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论述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内容

1.控制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控制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制度。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禁止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4.控制家庭噪声污染制度。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环境法学的特征

1、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

关于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对象,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环境法只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种理论认为环境法是既承认、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又承认、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这两种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可以同时存在于环境法之中。可见,第二种理论吸收了传统法学理论的合理内核,也吸收了当代自然科学和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科学成分。当代环境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学理论,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独特性质,是区分环境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学科的主要

特征。

2、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资源保护活动的日益加强,以及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二战后,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资源危机,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资源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了适应环境资源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资源科学的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资源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随着环境问题的深化、环境伦理的普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思想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始出现了一门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新的理论和学说,这就是当代的环境法学。

3、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

新的学科不断产生,学科门类越来越多,越细,这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思想无限性和多样化的必然结果。交叉、边沿、综合性学科的不断出现,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并越来越多,这是客观物质世界相互联系性和统一性的必然结果。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科学,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它既是环境学、生态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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