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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1: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富县钳二乡人民政府 地 址:钳二乡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乡长 被答辩人:张建昌 第三人:张维军

因申请人张建昌对答辩人作出的《关于石家河村民张建昌反映问题的决定》不服,于2009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现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花猫沟的林木林地权属属张维军所有

(一)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基本情况 (1)张建昌承包合同情况

1996年1月1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村东的30 亩地发包给张维林,四至范围是,东至花猫沟畔为界;西至洼路东边为界,南至洼路北为界;北至花猫湾路南为界。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和张建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桃树梁四荒地流转给张建昌。当时张建昌为该村主任。随后桃树梁的15亩地被设计为退耕还林工程,面积15亩,都是峁地。

(2)张维军承包合同情况

-1- 2002年11月15日,石家河村委会将位于洛阳沟的约600亩四荒地发包给张维军,四至范围是村北沟东至姚家源峁一线,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水沟门口,乔家塔七亩佥身底,南至缑家洼大梁盖身底,皂角沟掌;北至白杨咀身底滩一线。当时张建昌为村委会主任。

(二)双方当事人权属争议的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东西交界处,即张维军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张建昌东至花猫沟畔。

(三)认定结果及依据 (1)认定结果

根据工作组实地堪界、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调查,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认定依据

1、根据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成宝荣、林业局工程师韩淑贤、县协调办霍文刚、高富军,乡干部赵长江、李小保,村干部张宝平组成的工作组多次调查和实地堪界,认定花猫沟属张维军所有。

2、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张建昌承包地为桃树梁,是峁地,东边界线至花猫沟畔,张维军西边界线至猫沟花猫弯前大梁盖身底。双方当事人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花猫沟属沟地,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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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承包时间来看,张维林是1996年承包的桃树梁,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富成。张维军是2002年承包的洛阳沟,当时村委会主任是张建昌,即发包方法人代表。张维林与张维军承包地没有发生过纠纷。2003年4月8日张维林将桃树梁流转给了张建昌,双方当事人承包的地块先后被设计为工程造林,享受国家补助(张维军享受三北防护林补助,张建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流转前后的几年间,直至2008年前半年即(高速路征迁前)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权属争议,张建昌从未主张过花猫沟属自己所有。由此,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4、2003年4月8日,张维林与张建昌签订流转合同。张维林(该人于2008年古历2月去逝)当时在延安,是张维林之子代其父签订的。在未流转之前,其父承包合同的四至界线清楚,与相邻承包人都没有发生过冲突或争议。按合同承包的都是峁地,没有沟地,以合同指定的四至范围为准。所以说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5、据了解,村委会将洛阳沟的土地发包给张维军,到现场指地除张建昌,还有王五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合同时有韩秀川、杨可义、向小琴等人在场。签订合同后在其承包范围内包括花猫沟栽树和每年补植补栽,雇用的工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至2008 年高速公路未征占土地之前,本村群众从未阻碍过,张建昌、张维林也没挡过。同时,根据本村村民张保平谈话笔录,近年张维军在花猫沟栽树从未有人挡过

-3- 张维军,张建昌也未挡过。另张维军承包的地块被设计“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享受国家补助,2008年高速公路未征占以前也从未见发生过权属争议。同时,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权属也应归张维军所有。

二、石家河村委会出据一份关于花猫沟和桃树梁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所有

2008年10月18日,根据张建昌提供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村上出据了此证明,但当时未见合同。后经调查,根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查实其退耕还林地在桃树梁,面积为15亩,为峁地没有沟地。同时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与办理此征时的合同的四至界线不符。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没有依据合同登记,发生四至界线错登,应由承包人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林权证的四至界线应以合同为准。所以说村委会根据退耕还林林权证出据的证明,不能做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的依据。

三、张维军与张建昌签订“桃树梁和花猫沟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属无效协议

一是“证明”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处理权属争议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县协调办和乡政府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找中间人调解,相互商讨而形成的,签订时间是2008年11月9日,签订之后报知县协调办与乡政府。当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明”,县协调办以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于是兑付了高

-4- 速路征占用的地上附着物赔偿款。但是张建昌迟迟未领取“证明”中的6万元现金。2009年过年后,此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花猫沟权属争议。可以说双方签订的所谓“证明”已被张建昌首先否定推反,“证明”已成无效的证明。

二是根据调查。此“证明”签订是张维军出于感激之情。因为此地块是在张建昌任村主任期间承包的;是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认为自己获得了一些利益,损失一点无所谓。在此基础上由中间人协调,达成所谓“证明”;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三是申请人张建昌提供给答辩人的“证明”与第三人张维军手持的“证明”内容不符,申请人张建昌对“证明”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

根据以上事实,所以说所谓“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所有的依据。

四、申请人张建昌偷换地名。张维军合同西至猫沟花猫湾前大梁盖身底,答辩人经调查,认为西至界线清楚,申请人将西至界线,说成“石咀梢大梁盖身底与花猫沟东畔相接的岩口”,没有任何凭证,违背事实,这是申请人主观认为,不能改变客观存在的事实,何况合同中的界线也没有注明就是申请人认为的界线。答辩人认为必须以合同的四至界线为准。

五、申请人认为《林权证》中登记的四至和合同中的四址相符。答辩认为,林权证的办理是根据合同办理的,林权证上

-5- 已经登记的很清楚,地名为桃树梁,面积15亩,属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上没有花猫沟。林权证不能证明花猫沟是申请人张建昌的。经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证明桃树梁上只有15亩退耕还林,而且是塬地,没有沟地,沟图也没有花猫沟。

六、申请人说“第三人张维军给申请人帮忙将申请人的花猫沟掌部分活动成临时征用地,无任何争议。”根据申请人说的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如果没有争议的话,申请人和张维军也没有必要找答辩人调解处理此事。

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张富成是花猫沟的确权权威人之一,答辩人认为堪界组是由县林业局主管局长,林业工程师、村干部、县协调办,乡政府干部组成的,张富成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堪界组的意见。后经了解,张富成和张维军存在个人恩怨,其证言证词不能为作为依据。

八、申请人称答辩人的证人证词内容纯属虚构,无事实依据。答辩人认为证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证人都是客观的反映问题。证人证言是答辩人做出《决定》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申请人称答辩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认为花猫沟确权给张维军,那么征地补偿款就应归张维军,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追回张维军领取的各项征迁补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事求是的。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的证人

-6- 证言(其中包括申请人自己的证言)及相关材料,答辩人认为大部分与申请人请求事项无关,申请人故意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

附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13份。

此致

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钳二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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