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 支付结算也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度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的支付结算工作,本行内分支机构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1 银行、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 单位
3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
(二) 谁的钱进谁的帐 由谁支配
(三) 银行不垫款
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包括 :1票据
2银行卡 3 汇兑
4托收承付
5委托收款
6电子支付 其中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 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 《票据法》、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3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
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五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