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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7: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党工委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工委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二)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工委领导下,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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